投資人向公司轉款、參與經營、已享受分紅,卻未被登記為股東,能否主張未成為股東而要求返還?
作者:唐青林 劉喬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向公司轉款50萬,究竟是投資款還是借款?當投資人已參與經營、享受分紅,卻未被登記為股東、記載于股東名冊,能否主張沒有成為股東而要求返還?本文通過剖析人民法院案例庫精選案例的裁判邏輯,揭曉這些問題的答案。
裁判要旨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應當區分內部關系與外部關系。在涉及外部關系時,優先適用商事外觀主義。而在處理內部關系時,則應結合當事人是否具有成為股東的意思表示、是否實際履行出資義務、是否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如參與股東會、獲得公司分紅、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等)等因素綜合判定。認定公司收到的款項性質屬于投資款還是借款,核心在于識別當事人之間是否具備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投資合作特征。
案情簡介
一、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2日。2016年7月,石某向該公司投資50萬元,自該年起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享受分紅及領取工資待遇。
二、2017年1月9日,石某以股東身份參加公司股東會議;同年2月16日,經股東會決議被聘為公司財務主管。2月17日,公司修訂章程,載明石某貨幣出資76萬元(實際57萬元),持股比例10%,出資時間追溯至2016年11月,石某在章程中簽字蓋章。3月15日,公司向石某發放股權證,明確記載其出資50萬元,并通過房產、裝修折價補充出資,股權比例為6.57%,同時載明2016年分紅金額為32750元。
三、石某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公司未履行股東變更手續、未賦予其股東權利,請求判令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許某返還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后變更訴請為“返還投資款及資金占用利息”。寧夏回族自治區隆德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4日作出(2023)寧0423民初218號民事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四、石某以“出資并未轉為公司財產、公司沒有將其列為股東的股東名冊,不符合股東身份實質與形式要件”為由提起上訴。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2023)寧04民終83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石某是否已具備某公司的股東資格,投資款應否返還。
固原中院認為:
首先,關于50萬元款項的性質,各方均認可為投資款而非借款,更重要的是,石某的出資行為具有明顯的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特征,符合投資合作性質,應依法認定為投資款。
其次,關于石某是否取得股東資格。盡管該股權未辦理工商登記,亦無股東名冊記載,但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會議決議、分紅清算單等文件,均有石某簽字確認,其亦當庭自認從公司獲得三萬余元分紅。因此,石某通過出資、章程記載、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及分紅等行為,已在公司內部實際取得股東身份,并行使了股東權利,其股東資格應予以認定。
最后,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股東出資一旦投入公司,即轉化為公司財產,構成公司獨立人格和對外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在公司未經清算并清償全部債務前,股東要求返還出資的請求,既有悖于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也無法無據,故不予支持。
實務經驗總結
投資有風險,入股需規范。公司接受投資時,規范的內部治理是避免未來股權糾紛和債務風險的關鍵。為防范日后發生股權爭議和為后續主張權利提供法律支持,本文作者提供以下建議,以供參考。
1.規范內部治理,完善法律文件
公司在接納新股東時,應及時召開股東會并形成有效決議,隨后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更新股東名冊。所有關鍵法律文件,如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等,均須由所有股東(包括新股東)簽字或蓋章,并妥善保管原件。本案中,公司雖未辦理工商變更,但因內部文件(章程、決議)齊備,最終得到法院支持。
2.明確款項性質,固化股東身份
在財務管理上,必須將收到的出資明確計入“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科目,避免記入可能引發誤解的“其他應付款”,以防被認定為借款;同時,公司應向投資方簽發內容準確、與協議及章程完全一致的《出資證明書》或《股權證》,以此作為固化其股東身份的書面憑證。
3.及時辦理登記并引導股東行權
公司應主動履行信息披露與通知義務,主動向新股東披露經營狀況,并按時通知其參加股東會。這不僅是對股東權利的保障,也是證明股東身份的重要方式。積極讓投資方參與決策和分紅,能在發生爭議時,有力地證明其“股東”而非“債權人”的身份。
4.審慎處理工商變更登記
雖然未辦理工商變更不影響股東內部資格的認定,但會埋下糾紛隱患。公司宜在相關協議中明確約定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期限與責任,并在條件成就時及時辦理,以徹底避免未來的潛在糾紛。
總結而言,無論是投資方還是融資方,“先小人后君子”的契約精神至關重要。通過規范的協議、完備的文件和清晰的法律程序,將各方權利義務固定下來,是預防此類股權確認與投資返還糾紛最有效、成本最低的方式。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20〕18號)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以下為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某公司及許某應否返還石某的出資款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的詳細論述:
“某公司、許某、石某對石某出資50萬元的事實均無異議。石某訴稱其出資后未從形式上和實質上取得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在案證據某公司股東會議、授權書、會議紀要、公司章程、會議決議、股息分紅清算單等上均有石某的簽字,其對簽名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庭審中石某稱從某公司分紅三萬余元,構成法律上的自認,證實石某參與了某公司的經營決策和管理,并從某公司取得分紅,其股東身份足以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某公司雖對石某股東資格未進行工商登記,但不影響其股東權利的行使。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其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石某向某公司出資后,其出資款即轉為公司的法人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而構成公司法人人格的物質基礎。石某作為某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公司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不再享有出資款的所有權,在公司未經清算且清償完畢所有債務的情況下,石某訴請某公司返還投資款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于法無據且與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相悖,不予支持;石某訴稱其將出資款轉給許某后,許某未將款項轉至某公司,許某辯稱石某出資款用于購買某公司房產,并提交某公司出具給石某的股權證予以證明,股權證載明出資金額50萬元、出資方式房產、裝修,與股東會議、股息分紅清算單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實石某已向某公司實際出資。”
案件來源
石某訴某公司、許某股東出資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入庫編號:2023-08-2-265-001,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寧04民終835號】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裁判規則一:有限責任公司實際出資人要求顯名,以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為前提條件;未滿足該條件的,對其股東資格確認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一:天津虹聯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訴天津安捷醫院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津民終361號】
天津高院認為:“《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第3款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司法解釋是關于公司實際出資人取得股東資格的規定。在公司的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的情形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有關投資權益的約定,屬于雙方之間的內部約定,僅對合同雙方產生約束力。如果實際出資人主張公司辦理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等,其請求就突破了雙方之間合同約定的范疇。為了保證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維護股東之間的相互了解、信任關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對于實際出資人的顯名化問題,即隱名股東轉化為顯名股東作出了限制性規定,要求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如果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則股權仍然歸屬于原顯名股東。該規定旨在維護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良好的信賴關系,保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合作及公司的日常經營和良性運行。”
裁判規則二:當事人要求確認股東資格應當就形式要件或者實質要件進行舉證,以證明其股東身份,如果兩者都無法證明,則不能確認其股東身份
案例二:孫某某訴安陽某運輸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5民終3333號】
安陽中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本案中,被上訴人安陽某運輸公司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上訴人孫某訴請確認其在安陽某運輸公司的股東資格、實際出資人身份,實質是改變了安陽某運輸公司的組織形態,成為普通有限責任公司,與前述法律規定相悖;其次,上訴人孫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就安陽某運輸公司股權轉讓及份額、雙方出資數額及比例、雙方應承擔的股東權利義務等具體事項達成過協議,因此,上訴人孫某要求確認其在安陽某運輸公司的股東資格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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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手機(微信):13910169772
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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