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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實踐中,有很多問題看著很簡單,但又很難找出一個明確、精準、而又簡短有力的例子來論證。
比如,當事人遇到刑事案件,常疑惑和常問的問題是:“什么時候請律師最好,是越早越好,還是到檢察院能閱卷的時候更好?”答案當然是很簡單的:“當然是越早越好。”但如果再被追問“為什么越早越好”時,又好像是茶壺里的餃子,“肚子里有,但倒(道)不出來。”
為此,我專門發明了一個“白紙黑字”理論。別說在刑事案件中,通過偵查機關的固定程序,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形成的白紙黑字和在案證據。就算在日常生活中,發生在兩個普通人之間的事,只要形成白紙黑字,如果沒有極特殊情況,一般很難再被推翻。
張三和李四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反悔了。張三說:“我當時犯迷糊,沒看清楚合同條款”;或者李四說:“當時張三有些房屋瑕疵隱瞞了我”,“當時給我說沒瑕疵”;而這些又都沒有確實、充分、足以推翻白紙黑字證據的話,法院只會采納白紙黑字。
這個例子放在刑事案件中,就體現的更明顯。偵查機關的白紙黑字是經過反復比較論證,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形成的,一旦形成,很難再被推翻。
道理和上面舉的生活中例子是一樣的。
所以,律師有效辯護的重點是在白紙黑字形成前,律師有效辯護的最佳時點是在偵查階段中。一旦到了檢察院,白紙黑字形成了,證據體系也基本完善了,辯護的空間就會越來越小。
我曾不斷強調偵查階段辯護的重要性和辯護方法,也在公眾號上發文呼吁重視這方面的辯護。有律師在后臺給我留言說:“你就告訴我,偵查階段除了交一個不被搭理的取保候審申請,還能做什么?”
對于這種留言,我不會回復。對司法的認識太膚淺,解決復雜矛盾也沒有什么經驗。
能取保的,不需要交申請,由辦案機關依職權辦理即可;不能取保的,天天寄一封信申請,頂多的效果是天天被駁回。
案子都連著矛盾,既有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間的矛盾,又有嫌疑人、被告人與大的政策、整個法律體系和辦案部門的矛盾。這些矛盾之間又相互關聯,這更使情況錯綜復雜,利益糾葛變深。這些矛盾的哪個方面捋順不了,都很難取保。
所以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有效辯護,應該是堅持人來人往和文來文往并重的原則,既要不斷向辦案機關跑,口頭溝通意見,更要根據案件進展,不斷提交書面意見。這些意見,或者說案件事實的某一方面可以證明無罪,或者是哪些方面可以證明罪輕。
從法律性質上看,上述材料均屬于提供案件線索的法律文書。通過不斷溝通,既可以擴大偵查范圍,防止僅提供不利證據的人和事被納入偵查視野,并形成“黑字白紙”。
與偵查機關溝通,將這些有利證據,通過他們的執法程序固定下來。案子的整體全貌和客觀情況也就呈現出來了。到了檢察院法院,既有進一步決策的更全面更客觀事實基礎,保證不出錯,又可以明確看到律師做的有效工作。通過律師意見和偵查機關意見的對比,和對律師意見的針對性、行文的成熟度,判斷出律師的格局、法律素養和水平。由此也為律師在后續的司法程序中與檢察院法院進一步溝通做好了鋪墊。
實踐中常遇到的問題是:提交書面意見,只接收不回復不入卷,也不給回執。不入卷,就等于沒交沒收,“嘴上抹石灰,白說”。所以一切材料,均要辦案機關至少出具回執,并明確要求入卷。
對于能夠出具回執的事,現在多數偵查機關都能做到。再不濟,沒有制式“材料接受清單”,讓他們由辦案人員在首頁簽名,注明接收時間、接收人員等信息,再把首頁復制給律師,是沒有障礙的。
“踏進一只腳才能擠進整個身子。”先擠進法律程序再說。
今年在北京大興辦了一個重婚案,對我的啟發就很大。承辦民警如果在,那就是第一時間先把材料登記、出具回執,隨即電腦入卷并隨案移送。大興公安分局因為認識上與我有分歧,沒有采納我的意見。這種情況后續因入卷,發生了反轉。辦案民警如果不在,安排其他人全程錄音錄像后,收下材料入卷。
這個案子移送到檢察院后,檢察院認為我的意見很有說服力。又把案子退給大興公安局,要求就我提出的無罪意見,進行補充偵查。事情發展到這里,已經足以證明意見入卷對于偵查階段有效辯護的核心和實質作用。
有觀點認為,賦予辯護律師偵查階段閱卷權,才是保護辯護權的方式。這是脫離斗爭實際而提的不切實際的想法。偵查階段,涉案人員范圍還可能發生較大變化、證據取證方向和重點也在不斷更改和修正。
“張三先進去了,說了李四的情況,但張三說的對不對,是不是為了嫁禍他人,都沒有搞清楚。這就需要找李四核實。李四得到情況后,跑了怎么辦?”
“張三進去就全撂了,為立功說了一堆人,這些人出了問題怎么辦?這些人有的藏著巨額贓款,把錢轉移了怎么辦?”
偵查機關的辦案是保密與公開相結合的工作機制。保密是為了辦案安全,公開是為了獲得群眾幫助和律師意見,防止出現錯案。這種工作機制是穩妥的,在刑事訴訟法中也有專門的規定,叫“政法工作要堅持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既注意群眾路線,更強調專門工作。這種工作機制下,就不可能賦予辯護律師偵查階段的閱卷權。
目前北京特別是大興區的執法是最規范的,全程留痕、全程錄像、全部入卷。這種規范的執法方式,嚴格落實了法律規定。也正因如此,為有效辯護提供了切實可行、而又堅實有效的空間。
這是北京的一小步,但如推向全國,將是刑事法治的一大步。
前段時間到國家律師學院講課,題目為“律師與辦案機關溝通的技巧和方法”。我這幾天趁著有些時間把講稿回憶和整理出來,共分八部分的內容。本文是第一部分。下一步我將陸續把講稿整理出來,包括“被告人與被害人的閱卷權之爭”、“辯護要點提取的方向和原則”、“程序辯護中比例原則的掌握”、“律師形成對案件實質性制約的規律性做法”,“庭審沖突的識別、規避和應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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