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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北京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許某林犯單位行賄罪一案。判決書披露,為獲取青海省“紅一鐵路”項目建設所需的15億元融資貸款,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許某林通過承諾支付“安置費”、給予“咨詢費”等形式,向時任國家某某銀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長王某2、時任原銀監會法規部副主任張某松等人行賄,金額累計高達1900萬元。法院最終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四百萬元,對許某林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為15億貸款審批,許以重金“感謝”
判決書顯示,2014年,北京某某投資有限公司作為聯合體成員之一,中標了青海省紅柳至一里坪地方鐵路(簡稱“紅一鐵路”)建設項目。該項目采用BT模式建設,即由企業負責融資和建設,竣工驗收后由業主單位分期回購。
項目建設期間,北京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出現融資困難。經青海省交通運輸廳協調,向國家某某銀行青海省分行申請項目貸款15億元。為促使該筆貸款在2015年底前順利通過審批,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某林請托時任該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的王某2在貸款審批及辦理進度上提供幫助,并承諾事后給予感謝。在王某2的幫助下,項目貸款先后通過總行及省分行兩級貸審會審核,最終成功發放。
2017年底,為兌現承諾并感謝王某2的幫助,許某林與其商議,約定王某2從銀行離職后入職北京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并可獲得一筆高達2000萬元的“安置費”。2018年5月,王某2被任命為公司副總裁。截至2023年3月,北京某某投資有限公司通過關聯企業,以支付工程款、往來款等名義,累計向王某2支付了1600萬元。
此外,2015年下半年,為疏通關系確保融資貸款能順利通過授信,許某林還曾請托時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法規部副主任的張某松給予幫助。2016年1月,北京某某投資有限公司以“咨詢費”的名義,向張某松指定的賬戶轉賬300萬元。
單位及負責人均構成單位行賄罪
化隆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北京某某投資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法定代表人許某林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
鑒于被告人許某林到案后,除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已掌握的其向王某2行賄1600萬元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向張某松行賄300萬元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同時,被告單位及許某林均自愿認罪認罰,并預繳了罰金,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理。
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北京某某投資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被告人許某林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刑期自2024年4月25日留置之日起計算,至2026年10月24日止。
重大工程項目融資背后的廉潔風險
此案的宣判,再次敲響了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融資領域的廉潔警鐘。在總金額高達15億元的貸款審批過程中,關鍵崗位的公職人員利用手中的審批權進行“權力尋租”,而企業則通過輸送巨額利益換取融資“綠燈”。這種權錢交易不僅破壞了金融信貸市場的公平秩序,也嚴重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中許某林的行賄方式極具隱蔽性,通過承諾“離職后安置”并支付高額“安置費”,試圖為權錢交易披上合法外衣。同時,以“咨詢費”名義向監管機構官員行賄,也反映出金融監管領域同樣存在廉潔風險。
法院在判決中特別指出,許某林作為民營企業家,雖有認罪認罰等從輕情節,但鑒于行賄數額巨大,結合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意見,不宜對其適用緩刑。這一判決體現了刑法對單位行賄犯罪的嚴厲打擊態度,也警示各類市場主體,在參與重大項目建設時,必須堅守合法合規的底線,通過公平競爭而非“圍獵”干部來獲取商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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