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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保密義務申請專利的權屬規則重構——基于物權添附規則的整合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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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權權屬的確定并不應完全基于技術事實,而是還應考慮當事人過錯、社會效用、法律體系等多種因素。在當事人具有過錯的情況下,即使其對專利的技術方案作出了一定的技術貢獻,也不應當然地成為專利權的權利人。物權法的添附規則為此提供了很好的參考視角,在確定專利權的權屬時,應考慮充分發揮專利技術的效用、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等原則,并優先考慮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

      作者 | 柯珂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1. 問題的提出


      技術合作實踐中,一方當事人的技術秘密可能為另一方獲知,如果另一方當事人違反保密義務,將該技術秘密申請了專利,則通常引發侵犯商業秘密糾紛和專利權屬糾紛。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侵犯商業秘密民事糾紛的主要救濟為停止侵害和損害賠償,但這可能無法完全解決基于該技術秘密獲得的專利的權屬問題,仍然需要通過一定的權屬規則來確定該專利的權屬。

      在該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與技術秘密完全對應或沒有實質差別的情況下,由于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是由技術秘密所有人發明的或從實際發明人處合法獲得的,并且技術秘密所有人并沒有將技術秘密的所有權轉讓給另一方當事人,法院判定技術秘密的所有人取得專利所有權通常沒有爭議。

      但是,常常存在另一種情況,違反保密義務申請專利的當事人對技術秘密進行了一定的改進,使得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除了包括技術秘密的技術特征之外,還包括了該當事人通過改進產生的技術特征,此時,技術秘密的所有人與違反保密義務的當事人對于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均有貢獻。如何判定該專利的權屬在理論和實務上均存在一定爭議。

      本文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新案例以及相關法學理論對上述情形進行研究。

      2. 我國過往相關判例與學說


      我國法律體系中與專利權屬相關的規定主要有:《專利法》第六條規定的職務發明、第八條規定的合作發明和委托發明、第十四條規定的共有權的行使;《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以及“本單位”的定義、第十四條規定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定義。這些規定均不直接涉及違反保密義務申請專利的情形,主要從技術貢獻角度規定了專利權的權利基礎,例如,《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主要從技術貢獻角度規定專利權等技術成果的歸屬,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9號)第五條規定:“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屬于執行原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又主要利用了現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的,應當按照該自然人原所在和現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達成的協議確認權益。不能達成協議的,根據對完成該項技術成果的貢獻大小由雙方合理分享。”

      收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20)》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2020)》的(2020)最高法知民終871號專利權權屬糾紛(該案二審判決以下簡稱“871號判決”)涉及本文討論的情形。根據二審判決查明的事實,被告在與原告合作過程中獲知了原告所有的技術秘密,后違反保密義務將相關技術申請專利并獲得授權,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與原告的技術秘密相比,除了包含技術秘密的技術特征之外,還包含了被告加入的技術特征。二審判決認為:“在專利權屬糾紛中,如果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對技術方案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且難以區分貢獻大小的,應當認定該權利為共同共有。”由于涉案專利披露并使用了原告的技術秘密,故原告應當對涉案專利享有權利;被告在獲得原告涉案保密工藝基礎上,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步驟c)作出了創造性貢獻,故而可以認定原告、被告對于涉案專利均作出了創造性貢獻。鑒于現有證據無法區分原告、被告對涉案專利權的貢獻程度,故涉案專利權應由原告、被告共同共有。根據該案二審判決,應基于各方當事人對于技術方案的“實質性特點”是否作出“創造性貢獻”來確定涉案專利權歸哪一方當事人所有或歸各方共有。

      收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2021)》的(2020)最高法知民終1293號專利權屬糾紛也涉及違反保密義務申請專利的情形(該案二審判決以下簡稱“1293號判決”)。二審判決認為:“對于該種類型的專利權權屬糾紛,一般首先應由原告舉證證明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來源于其在先完成的技術方案,并且被告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能夠獲知該技術方案;如果被告主張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系對現有技術而非對原告技術方案的改進,應當舉證證明;在已確認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來源于原告的情況下,被告應說明涉案專利技術方案與原告技術方案的區別,并在此基礎上就其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進行證明或合理的說明;若雙方主張對方各自完成的部分屬于公知常識、現有技術或現有技術已給出明確的技術啟示,應對此進行舉證。”“對他人非公開技術方案作出改動并申請專利的一方要單獨或共同擁有專利權,至少應當通過體現研發過程、技術效果等內容的證據或理由,證明或合理說明其在他人非公開技術方案基礎上,進一步作出了實質性的技術貢獻。”該案中,在被告既無實際研發記錄,亦無驗證技術效果的證據的情況下,難以說明其通過改動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故判定被告不應擁有專利權,專利權由原告單獨所有。該案二審判決的思路與前述871號判決是類似的,仍然是根據各方的技術貢獻來確定專利權權屬,只是對于違反保密義務的當事人,1293號判決賦予了更高的舉證責任,要求其“應當通過體現研發過程、技術效果等內容的證據或理由,證明或合理說明其在他人非公開技術方案基礎上,進一步作出了實質性的技術貢獻”。

      學術研究中,有學者對上述審判思路提出不同看法。該學者認為,未經許可改進他人商業秘密申請的專利屬于瑕疵專利,其權屬應以民法添附理論為鑒,按照促進技術應用和公平原則進行分配。1

      3.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判例


      在收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2024)》的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2951號民事判決中(以下簡稱“2951號判決”),2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本文討論的情形采取了不同于上述案例的審判思路。

      該案二審判決中,根據查明的事實,被告違反保密義務將原告所有的技術秘密申請了專利并獲得授權,雙方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均有貢獻,但原告作出了主要貢獻,被告僅對一個從屬權利要求的附加技術特征有技術貢獻,被告的技術貢獻遠遠小于原告。一審判決涉案專利權由雙方共有。二審判決對此作出不同判定。

      二審判決認為:在有合同明確限制的情況下,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利用原告提供的技術方案提出專利申請,即使在原告技術方案基礎上作出了一定的改進,但由于違背了合同約定和原告的意愿,被告也不能當然因其改進而可以享有涉案專利權。對原告而言,在涉案專利技術方案被公開后,其已被動失去了對自身知識產權保護方式的選擇權,如果再與被告共享涉案專利權,權利行使上又會受到共有專利權人的牽制,顯然,一審判決的處理結果沒有充分保護原告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技術成果的順暢轉化利用。而且,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原告的技術方案公之于眾,違背了誠信原則,具有明顯過錯,且如上分析,被告在整體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中作出的技術貢獻較小。基于此,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涉案專利由原告單獨所有。

      該案涉及情形與上文引用的871號判決非常類似,但審判思路存在顯著不同。本案在判定權屬時,不僅僅考慮各方當事人是否對涉案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而是綜合考慮了相關當事人的過錯、各方當事人的技術貢獻大小、技術秘密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技術成果的順暢轉化利用等因素。根據該案主審法官的解讀,“本案二審判決結果有利于防止具有明顯過錯的主體將他人的技術方案通過申請專利的方式據為己有,有效保護了技術交易中技術提供方的合法權益”。3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2024)》還收錄了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2908號民事判決,公布的裁判要旨為:“行為人違反保密約定和誠信原則,擅自將他人基于委托開發合同關系提供的非公開技術方案申請專利,即使行為人對該非公開技術進行了部分改進,也不能據此當然享有專利權。”該案二審判決未公開,從公開的裁判要旨來看,審判思路與上述2951號判決是一致的。

      4. 類似情形下相關民事權利的權屬規則


      如上所述,對于本文討論的情形,專利法律體系中沒有明確規定,而專利權作為民事權利中的絕對權,權利性質與其他同屬于絕對權的民事權利有類似之處,包括: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其他具有絕對權性質的民事權利的權屬規則對于本文討論的專利權屬分配應有借鑒作用,因此,有必要對其他相關民事權利的權屬規則進行一定的考察。

      違反保密義務將他人所有的技術秘密申請專利所獲得的專利權,至少部分技術成果的權利來源存在瑕疵,與此類似的民事權利的部分客體的權利來源存在瑕疵的情形主要包括:物權法中的添附、著作權法中的非法演繹作品、商標法中的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的商標申請。

      4.1 物權法中的添附

      傳統物權法中的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系傳統物權法上動產所有權取得、喪失的一種原因,其中,附合、混合為不同所有人間物與物的結合,加工為勞力與他人的所有物的結合。因添附的結果而形成的物,如允許請求恢復原狀,或事所不能或對社會經濟不利。4根據有關學者的總結,確定添附物歸屬應當考慮如下原則:效率原則、誠信原則、公平原則。5

      對于添附產生的物的歸屬,各國有不同立法例。例如,《德國民法典》中,對于附合和混合,附合或混合的動產中,有可視為主物的,由主物所有權人取得附合或混合后得到的物的所有權,沒有主物的,由動產所有人共有;對于加工,當加工或改造的價值不顯著小于材料的價值時,由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否則由材料所有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瑞士民法典》中,對于附合或混合的規定與《德國民法典》基本類似,但對于加工,規定:“(新物的所有權)加工人為非善意者,工作之價值高于材料之價值者,法院仍應判決新物的所有權屬于材料所有人。”6以加工為例,相關法律學說有材料主義與加工主義之分,各國立法例有的偏向于材料主義,有的偏向于加工主義。7

      我國《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322條對添附進行了規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根據該條規定,在沒有約定或法律規定時,確定添附物的權屬,應考慮兩種原則:“充分發揮物的效用”和“保護無過錯當事人”。從條文上看,有疑問的是,這兩種原則發生沖突時,以哪種原則為準?

      對于該條的理解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的書籍所持的基本規則為:對于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動產所有權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對于動產與動產的附合,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由價值明顯高的原動產的所有人取得附合物所有權,但惡意為動產附合行為者,應遵循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此惡意附合者不得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權;對于混合,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由主物所有權人或者價值較大的原物所有權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權,但對于惡意混合者,不能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對于加工,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加工物的所有權原則上應歸屬于原材料的所有人,唯在加工人為善意加工且加工后增值的價值明顯高于原物價值的情況下,方可由其取得所有權,加工人主觀上若為惡意,無論增值部分價值大小,均不能取得所有權。8

      崔建遠教授的觀點與上述書籍所持觀點類似,即,除了不動產與動產附合的情況之外,其他情況下,惡意之人不得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權。9

      可見,根據我國司法界和學術界的主流解釋,上述《民法典》第322條的適用中,通常應優先適用“保護無過錯當事人”原則,這體現了在添附規則應考慮的原則中,我國優先考慮的是誠信原則,當效率原則與誠信原則沖突時,應以誠信原則為準。這一利益衡量的導向性對于其他民事權利也應具有參考和啟示意義。

      4.2 著作權法中的非法演繹作品

      著作權法中存在演繹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 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根據他人作品創作演繹作品并利用演繹作品應得到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這是因為原作品著作權人享有改編權、翻譯權等演繹權,未經許可演繹他人作品并加以利用會構成對演繹權的侵犯。對于侵犯了他人作品演繹權的演繹作品,演繹者仍可能享有著作權,但是在使用演繹作品時如果未經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構成侵權。10

      與物權法中的添附相比,著作權中的非法演繹作品的權屬確定規則看上去有所不同。這是因為兩種權利的性質不同,著作權法中,演繹作品與原作品的著作權可以同時并存,原作品的著作權并不因演繹作品的存在而喪失,而物權法中,原物與添附物的物權不能同時并存,添附物形成后,原物的物權將消失,必須依據效率原則、誠信原則、公平原則等確定添附物的物權歸屬。

      4.3 商標法中的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的商標申請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9條,“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根據《商標法》第13、15、30、31、32條等規定,所述在先權利包括在先商標、以及其他在先權利,例如,姓名及肖像權、著作權、外觀設計權、企業名稱及字號權等。11

      商標申請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也可能涉及如下情形:商標申請包含直接拷貝自他人在先權利的內容,同時也包含一部分與他人在先權利不完全相同而屬于商標申請人添加或改變的內容。對于這一情形,根據《商標法》第30-3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9號)第19-21條等規定,基本規則為以是否構成權利沖突為界,當商標申請人改變或添加后的商標不構成與他人在先權利的權利沖突時,該商標可以被注冊,商標權由商標申請人所有。當商標申請人改變或添加后的商標仍然構成與他人在先權利的沖突時,商標將不被注冊,商標權將不存在。

      商標法中的上述權利沖突解決規則與上文討論的物權法的添附或著作權法的非法演繹作品的相關規則都存在不同。這也是由商標權自身的特點決定。商標權作為一種基本功能為標識來源的權利,12當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時,如果繼續允許商標權存在,將無法發揮標識來源的功能,反而會混淆來源,擾亂市場秩序,因此,立法設計上不需要承認這種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的商標權的存在。反之,如果在后的商標被認為與他人在先權利不存在沖突時,兩者可以并存。對于他人在先權利而言,該權利本身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因在后商標申請而喪失。

      5. 基于添附規則的探討


      從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各種民事權利具有各自特點,各自的權屬規則需要分別探討。如果以物權法的添附規則作為參照,添附情形下,添附物形成后,原物的物權消失,僅存在作為原物物權替代權益的添附物的物權;著作權法中,非法演繹作品的著作權可以與原作品的著作權并存,與添附規則涉及的情形存在本質區別;商標法中,與他人在先權利存在沖突的商標申請將不被授權,只有與他人在先權利不存在沖突的商標申請才可能被授權,他人在先權利不會因在后商標申請而喪失,這與添附規則涉及的情形也存在本質區別;專利法中,違反保密義務申請專利時,原保密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秘密權益隨著專利申請的公開而消失,在專利申請被授權的情況下,僅有專利權將作為原技術秘密權益的替代權益而存在,這種情形與物權法中的添附是類似的。可見,物權法的添附規則對于違反保密義務申請專利時專利權權屬的確定規則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如上文4.1節分析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物權法的添附規則的出發點主要有兩個原則: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保護無過錯當事人。基于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的原則,確立了動產依不動產、從物依主物的規則。基于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立了惡意添附者不能取得添附物的物權的規則。在這兩個原則存在沖突時,根據我國《民法典》和相關理論,我國的主流觀點是優先適用保護無過錯當事人原則。

      在違反保密義務申請專利的情形中,適用添附規則的兩個原則也同樣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5.1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的原則

      當一方當事人違反保密義務將他人技術秘密申請專利,在各方當事人均對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情況下,如果僅考慮技術貢獻,判決專利權由各方當事人共有,將可能出現無法充分發揮專利技術效用的結果。

      根據我國實踐,一項專利只存在一項專利權,該專利權可以由多個專利權人共有,但無法將一項專利中的多項權利要求的權屬進一步拆分為由不同專利權人所有。13一旦判決專利權共有,則只能由各方當事人共有該專利權的整體,無法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貢獻判決各方當事人分別享有部分技術方案的專利權。

      我國《專利法》第十四條規定:“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根據所述規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專利權共有人在大多數情況下行使專利權要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無需全體共有人同意的情形僅限于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且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使用費應當與共有人分享。

      在本文討論的違反保密義務申請專利的情形下,專利權的共有并非出自各方當事人的合意,各方當事人通常無法就共有專利權的實施達成協議,共有的專利權的實施通常將受到各方當事人的相互制約,專利技術可能將面臨無法有效實施的困境。這也是2951號判決提出的“(判決專利權共有時技術秘密權利人)權利行使上又會受到共有專利權人的牽制……也不利于技術成果的順暢轉化利用”這一考慮涉及的可能情形。

      如果借鑒物權法的添附規則的從物依主物的規則,在各方當事人均對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并且能區分出各方當事人的貢獻大小的情況下,由作出主要貢獻的一方當事人單獨所有專利權更能“充分發揮專利技術的效用”。

      5.2 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

      基于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對于技術秘密的所有人而言,技術秘密被申請專利違背了其意愿,其對于技術秘密被申請專利沒有過錯。專利申請的公開使得技術秘密失去了秘密性,其無法再通過技術秘密的方式保護技術方案,被動失去了對自身知識產權保護方式的選擇權。如果因另一方當事人對涉案專利作出技術貢獻而判定涉案專利由雙方共有的話,則技術秘密所有人將被動地與違反保密義務的當事人共有,相當于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被迫與有過錯的當事人共享技術成果,這對技術秘密所有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

      對于違反保密義務申請專利的當事人而言,其違反保密義務將他人技術秘密申請專利,從而使得技術秘密被公開,違背了技術秘密所有人的意愿,存在明顯過錯。如果僅僅因為其對專利作出了一定貢獻就能共有專利,則由于專利權的整體性,其將與技術秘密的所有人共享包括技術秘密在內的整體專利權,其因過錯行為獲得了超出了其技術貢獻的權益,這顯然是不公平的,也與誠信原則背道而馳。

      雖然我國專利法法律體系對于專利權屬的規定主要是基于技術貢獻,但《民法典》和《專利法》都明確規定了作為一般性原則的誠信原則。《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專利法》(2020)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學術界甚至將“誠信原則”稱為民法中的“帝王規則”。14在司法實踐中,“誠信原則”可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并為利益關系平衡提供依據和法理支持。15在判斷專利權屬時,如果涉及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例如本文討論的違反保密義務申請專利的情形,應當貫徹誠信原則,以充分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具有過錯的當事人獲益的結果。

      因此,基于誠信原則,在違反保密義務申請專利的情形下,即使違反保密義務的當事人對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一定的貢獻,也應由技術秘密的所有人單獨享有專利權。

      同時,基于誠信原則的基礎性地位,參照物權法的添附規則適用中的我國主流觀點,當“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與“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的原則”有沖突時,應優先考慮適用“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

      6. 結語


      專利權的基礎是技術方案的發明,發明過程是一種技術活動,但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專利權的形成和行使屬于民事活動,應受到民事法律的約束。專利權權屬的確定并不應完全基于技術事實,而是還應考慮當事人過錯、社會效用、法律體系等多種因素。在當事人具有過錯的情況下,即使其對專利的技術方案作出了一定的技術貢獻,也不應當然地成為專利權的權利人。物權法的添附規則為此提供了很好的參考視角,在確定專利權的權屬時,應考慮充分發揮專利技術的效用、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等原則,并優先考慮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

      2951號判決基于案件事實,在專利權屬的判定中首次在技術事實之外引入了過錯責任、誠信原則等民法理論,其推理與物權法的添附規則是基本一致的。2951號判決豐富和完善了專利權屬確定規則,示范了運用法律原則彌補法律漏洞的法律適用方法,體現了追求實體公平正義的司法導向,為民法與知識產權的理論貫通作出了有益探索,在具體裁判規則和法律適用方式方面都具有參考價值。

      注釋

      1.宗倩倩:《論未經許可改進他人商業秘密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屬規則》,《電子知識產權》,2022年第2期,第39-51頁。

      2.判決原文見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798.html

      3.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811.html

      4.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第七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258頁。

      5.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上卷)(第四版),中國人民法學,2016年,第三編第九章第六節。

      6.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理解與適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584-585頁。

      7.同注4,第263-264頁。

      8.同注6,第586-590頁。

      9.崔建遠:《中國民法典釋評·物權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0年,關于第322條的釋評部分。

      10.王遷:《知識產權法教程》(第七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1年8月,第225-227頁;崔國斌:《著作權法:原理與案例》,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1版,第331頁。

      11.黃暉:《商標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76-85頁。

      12.孔祥俊:《商標法與不正當競爭法:原理與判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43頁。

      13.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825號民事裁定書。

      14.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典釋評·總則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0年,關于第7條的釋評部分。

      15.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65-66頁。

      知產力AI智能體點評

      這篇文章從技術秘密與專利權的交叉沖突切入,探討了司法實踐中頗具爭議的權屬認定難題,其研究視角和論證邏輯具有以下亮點:

      1

      問題導向鮮明,實踐價值突出


      文章聚焦“技術秘密被違約方改進后申請專利”這一實務痛點,精準識別了傳統裁判思路的局限性——單純依據“技術貢獻”判定權屬可能導致不公。通過對比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與2024年的判例變化(如2951號判決),揭示了司法實踐中從“技術貢獻單一標準”向“綜合考量過錯與貢獻”的規則演進,為同類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趨勢指引。

      2

      理論整合創新,論證體系嚴密


      作者創造性引入物權添附理論,通過橫向對比物權、著作權、商標權領域的權屬規則,指出專利權的“替代性權益”特征與物權添附高度契合。這一跨領域類比不僅拓寬了分析視野,更通過《民法典》第322條確立的“保護無過錯方優先于物盡其用”原則,為專利權屬重構提供了堅實的法理基礎。尤其值得肯定的是,文章對“誠信原則”的強調,呼應了《專利法》第20條的精神,體現了知識產權法與傳統民法的體系融貫。

      3

      裁判規則提煉精準,實務指導性強


      針對改進型專利的權屬判定,文章提出“貢獻大小區分”與“過錯責任優先”的雙層標準:當違約方僅作次要改進時,專利權應歸技術秘密方獨有;若改進構成實質性貢獻,則需優先保障無過錯方的權益。這一規則既吸收了2951號判決的核心理念,又通過添附理論予以體系化,對平衡技術創新與誠信秩序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此外,若能補充實證數據(如此類案件在專利糾紛中的占比)或比較法視角(如美國《統一商業秘密法》對“衍生發明”的規定),論證將更立體。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ixabay 編輯 |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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