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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目前大部分的公司,應該都建立了加班審批制度。
制度會明確規定,加班必須經過審批,未經審批的加班,視同無效。
在實際工作中,能夠真正走審批流程的加班可能少之又少。
因為一旦走審批流程,其實就會變成直接的加班證據。
因此會出現很多口頭安排加班,電話安排或者微信安排加班的情況。
這些加班沒有經過任何審批,如果將來主張加班工資,會得到支持嗎?
02
勞動仲裁中,證據的作用是證明事實情況,直接服務于你的仲裁訴訟請求。
要證明加班事實,除了常見的加班審批、考勤記錄之外,其實還有兩類證據非常重要,這兩類證據才是證明加班的關鍵。
第一類是證明加班是公司安排的。
不論是口頭安排,電話安排還是微信安排,需要保留相關的錄音、對話記錄等證據。
你肯定會說誰會隨時錄音?
這確實是個問題。
但是如果遇到的是口頭或電話安排加班,你又沒有錄音時,可以用企業微信等溝通工具,再確認一下加班的工作內容、具體要求和交付時間。
這一般會被認為是工作溝通確認的常規環節。
但是對于勞動者來說,已經變相地保留了公司安排加班的證據。
當然,安排加班的人員角色也比較重要,至少要是你的直接領導,或者領導的領導,對你有管理和安排工作的權限。
因為管理者的角色在工作中往往代表的是公司方。
第二類是加班工作成果的證據。
加班的產出是什么?可能是方案,可能是代碼,可能是其他的。
這個成果的保留不是放到自己電腦上,而是要跟你的對應的加班行為有對應關系。
其實只要保留一個好的工作習慣就行。
事事有交代。
領導安排的工作事項完成了,是否要向領導進行反饋?是否需要領導提供指導意見?
這種情況,咱們自己就別只打電話了。
可以發郵件,發企業微信,列明工作成果,加上附件。
這樣的加班的工作成果與之前的安排加班的證據形成一個簡單的閉環,證據的效力就更足了。
加班的時長怎么舉證?
可以通過安排加班的時間到提交結果的時間進行計算,或者通過考勤時間計算,沒有特別好的辦法。
尤其不是統一安排加班的時候。
有以上兩類證據,即使是沒有經過審批的加班,主張加班工資也會大概率得到支持。
03
如果沒有經過審批的加班能夠主張加班工資,那加班審批制度的意義何在?
在加班舉證中,我們最常見的是拿出考勤打卡證據直接作為加班證據。但是基本不會得到支持。
如果沒有公司安排加班或者加班成果類證據,考勤打卡證據就是孤證。
因為你無法證明考勤中所謂的加班時間,你是真的在加班,還是在玩游戲,在看電影,抑或是工作效率低,在補工作。
所以加班審批制度的核心價值,其實是排除掉那些勞動者自己加班的情形。
沒有領導安排,沒有具體的加班工作任務。
就基本不會認定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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