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律協”誠信披露,經律協立案查明,福建一律所跟當事人簽訂的《委托協議》中,約定律師費為7千元,但林姓律師卻實際收取律師費7萬元,額外收款未存入律所賬戶,構成違規收費,依據相關規定,給予林姓律師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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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全國律協《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對于違規律師會員,可以給予的行業紀律處分有,(一)訓誡;(二)警告;(三)通報批評;(四)公開譴責;(五)終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六)取消會員資格。
公開譴責適用于會員故意違規、違規情節嚴重,或者經警告、訓誡后再次違規的行為,是對違規行為更為嚴厲的公開批評,會通過律師協會的官方渠道等向社會公開披露律師的違規事實。
可見,公開譴責是僅次于責令停業的嚴重違規處罰。然而,在留言區,林律師被公開譴責的處罰,卻得到了不少的同情。例如,有網友的留言是,這不都是行業內的基本操作嗎?只要認認真真把當事人的案件處理好就行了,就怕如此操作的案件,代理風險大,又跟當事人關系處理不好。更有網友直言,為何會出現這樣的現象,還不是因為律所的提成和稅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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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以為律師是高收入、低成本的行業,很少有人知道,律師身負的稅費負擔有多重。此前,曾經本號《年創收100萬元的律師,真實到手的收入有多少?》一文中統計過,如果按照正常的收費,及繳納了各種稅費的話,律師到手的收入不會超過40萬元。
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律師收入直接的主要決定因素來自兩方面,一是收入,即律師費的創收,二是支出,主要是律所的提成和個人需要承擔的稅負。其中,律所的提成和個人需要承擔的稅負依據則是律師的賬面收費。
例如,通常情況下,律所對于律師承攬到的案件,會收取10%到30%的案件管理費,實際就是提成;律師想要從律所賬戶提取律師費的話,律所會要求律所支付扣除每年6萬元每個月5000元起征點之外的個人所得稅,適用經營所得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
此外,律師還需要分擔律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為3%)、律所行政開支、社保費用、律協會費等等。
律師收取的律師費,盡管規定上是不許支付介紹費,但現實中很多案件都是熟人或是托著關系介紹的,是需要支付報酬或是支付維護費用的。行業內有種說法是,想要混成資深律師,尤其是小地方的,律師的社交維護費用,甚至要達到律師收費的一半。
這些費用,是擺不上臺面卻實實在在存在的費用。如果這種說法成立的話,就可以推算出,如果真的按照律師實際收費全部納稅或是繳費的話,律師可能辛苦的辦案一年,可能還要賠本。有人直言,別看那些收入頗豐的律所合伙人,如果正常繳納稅費的話,剩余的收入可能連房租都交不起。
究其原因,律師身負的各種稅費負擔及實際開支,實際是很重的。據此,想要較低成本的話,則需要想辦法降低賬面收入,盡管如此操作是違規乃至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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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一個案例是,在一起刑事案件代理中,利用該律師的個人銀行賬戶收取了律師代理費120萬元;在另一刑事案件中,該律師用同樣的方式,利用個人賬戶收取了360萬元,都未按照規定“確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況,當事人提出由律師代為收取律師服務費的,律師應當在代收后3個工作日內將代收的律師服務費轉入律師事務所賬戶”轉入律所賬戶。司法局決定,對該律師處以“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公開的信息顯示,上述的律師居然是律所負責人。一直以來,律所管理人頭疼的都是下屬成員的個人違規收費未提,為何身為律所負責人自己也違規操作、不懼監管規定呢?有律師直言,就是為了避稅!
不要以為這僅是個別律所、個別律師的行為,近年來,各地稅務部門公示的處罰決定書中,時不時的就會出現律所的身影。律所、律師采取賬外收取律師的行為,行業內是違規收費,行業外則是涉及到了稅款征繳的問題了。
今年8月份,法律圈曾經被一封舉報信震驚了。網上有帖子顯示,北京一知名律師被所里某合伙人實名舉報稱,偷逃稅過億元,要求稅務稽查,以重新確定該律所各位合伙人的應繳個人所得稅。帖子中的一項重要舉報內容就是,將本屬于北京律所的律師費收入違規轉移至上海,以享受上海律所的核定征收,大幅降低逃避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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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律師發文呼吁,要正視律師身負的各種稅費問題及收案實際成本問題,降低律師的稅費負擔,避免出現律師為了正常執業,不得不采取違規造作的現象。
如今,全國律師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在人數擴充,即便案件增量達到了經濟發展增長速度的每年5%,也是越來越內卷的態勢。為了降低執業成本,有些律師就打起了業內被已存在已久的賬外收費的主意。于是,我們就看到了上述的,書面協議里律師費是7千元,實際收費是7萬元的現象。
問題是,現在的當事人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對律師行業內的行規也逐漸知曉,案件代理中都是相安無事,可一旦案件代理完了,或是案件結果不滿意,反手就是一個依據 規定的舉報,哪管你律師執業中的稅費負擔過重的苦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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