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部門選人用人很有學問,既要選有能力的人,又不能忽視干部的德行方面。
每一次提拔,表面看著好像云淡風輕,背后卻是一場慎之又慎的權衡,對各方面進行考量。
有些干部,哪怕業務能力再突出,是單位公認的“頂梁柱”,到了研究提拔的時候,領導和組織部也得反復掂量,不敢輕易做決定。說到底,組織工作要出成績,更要防范風險。有幾類人,往往不容易被重用。
第一類,是經濟上有問題的人
這樣的人,好比一顆埋在地下的雷,有不小的隱患,誰都不知道什么時候會爆。哪怕你和他毫無牽扯,一旦事發,也難免受到波及。組織部一旦收到相關反映,第一反應就是“先停一停”,然后請紀檢部門出具正式意見。如果紀檢方面遲遲不出具“沒有問題”的結論,那提拔的事基本就擱置了。領導考慮的其實很現實:萬一提拔上去了,日后經濟問題被查實,“帶病提拔”的責任誰也擔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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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是生活作風有反映的干部
生活作風不是個人私事,在體制內,它像一扇窗,能照出一個人的底線和定力。如果一個人在個人生活上不夠自律,別人自然會懷疑他在工作中能否守得住紀律。這類反映哪怕只是捕風捉影,也會讓一個人的形象大打折扣。更實際的風險在于,這類問題容易失控。家里人一旦鬧到單位,不僅影響正常工作,整個單位都可能成為別人議論的對象。領導用干部是希望他來干事、出成績的,不是來添亂、惹麻煩的。一個隨時可能因家庭矛盾引發輿論風波的人,誰愿意重用這樣的人。
第三類,是群眾基礎不好的人
群眾基礎差,說白了就是大家不服你、不認可你。提拔這樣的人,等于在團隊中埋下了不團結的種子。他上去了,下面人不配合、不買賬,甚至暗中使絆子,工作怎么推得動?最后很可能業績平平,甚至局面尷尬,他自己成了“光桿司令”,主要領導也跟著臉上無光。更麻煩的是,這邊剛公示,那邊舉報信可能就接二連三地來了。組織部得一遍遍去核實、去說明、去寫報告向上級解釋。民主測評的票數是硬指標,為了一個低票的人,要去解釋為什么高票的人沒上——這個“解釋成本”實在太高。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組織和領導經歷過一次,就不想再來第二次。
第四類,是受過黨紀政紀重處分的人
雖然按規定,處分影響期結束之后,理論上是可以重新使用的。但真要重新啟用他們,程序上就比別人多一道關,往往需要專門向上級組織部門打報告、書面請示。這意味著,主要領導得用自己的信譽去“背書”,向上級說明“為什么非用他不可”。現實中,這樣的情況確實不多見。不過,也不是完全沒有例外。近年來,也有少數干部在受處分后,因表現突出重新獲得信任,再次走上領導崗位。
說到底,組織選人,看的不僅是能力,更是可靠、可托付。一個人再能干,如果身上帶著“不確定性”,組織和領導在用的時候,手就會停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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