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的可能性"是商標注冊拒絕的常見理由之一,但通常可以避免或減少。基于這一理由的商標注冊拒絕也被稱為2(d)拒絕。原因是它們依據第2(d)條款,即15 U.S.C. §1052(d),根據該條款,如果一個商標與美國已注冊或先前使用的商標相似,則不能注冊該商標。
商標保護的不同階段可能會出現混淆的可能性問題:
- 商標檢索,其主要目的是識別沖突的商標并評估進一步商標注冊的可能性;
- 基于沖突商標的商標注冊拒絕;
- 第三方提出的異議,該第三方認為申請的商標與其商標相似;
- 商標注冊的取消,如果取消申請人認為注冊商標與其商標相似;
- 甚至在商標侵權階段。
處理混淆可能性問題的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是進行商標檢索,然后根據檢索結果分析可能的沖突商標,評估在商標注冊中遭遇拒絕的風險,甚至評估是否會遇到商標權人的異議。在評估相似性時,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會依據13個混淆可能性因素,也稱為DuPont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包括以下幾個:
商標相似性作為混淆可能性關鍵因素之一
不僅相同的商標會被考慮,類似的商標也會被考慮。正是商標的相似性引發了許多問題,例如:
- 你計劃注冊一個由兩個詞組成的商標,其中一個詞已經被他人注冊為商標;
- 你計劃注冊一個商標,并且根據商標檢索結果,發現同樣的詞,但用西班牙語注冊了商標;
- 已經有一個注冊商標與你的商標只相差一個字母。
這些關于是否繼續注冊或是否進行商標修改的問題,通常是根據具體情況處理的,通常由具有商標檢索、商標申請和應對初步拒絕經驗的商標律師來處理。
然而,以下是一些原則,可以幫助理解沖突商標的相似性問題:
- 商標會整體進行分析(即不是單個詞或元素,而是作為一個整體的商標);
- 會考慮外觀、發音、含義和商業印象等因素。
即使商標的發音不同或外觀不同,但如果它們的商業印象相似,仍然可能導致混淆的可能性。例如,在Nintendo of America, Inc. v. 提交FLASH BOY商標的個人的異議案件中,任天堂公司辯稱,FLASH BOY商標無法注冊,因為它與任天堂注冊的商標GAME BOY、GAME BOY ADVANCE、GAME BOY POCKET等商標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TTAB)認為,盡管這些商標在外觀和發音上有所不同,但在商業印象上的相似性足以支持混淆可能性的判定。判決中指出,這兩個商標都由兩個詞組成,且第二個詞是"BOY"。TTAB在其判決中表示:“消費者可能會將FLASH BOY商標視為GAME BOY的一個版本,認為它是與閃存有關的產品”(Nintendo of America, Inc. v. Adar Golad, Opp. No. 91178130 (TTAB 2011年2月16日)(非先例性判決)。
商品或服務的相似性作為混淆可能性關鍵因素之一
商標越相似,商品或服務的相似性就應越低,以減少混淆的可能性。所有用于商標注冊的商品和服務根據尼斯分類法分為45個類別。這些類別由申請人或其商標律師在提交申請時確定。申請費用,以及后續的維持、續展費用等,取決于所聲明的類別數量。
然而,從混淆可能性的角度來看,商品或服務是否屬于同一類別并非決定性因素,因為商品的相似性標準是消費者是否會混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為了確定商品或服務的相似性,建議與商標律師合作,律師可以根據商標檢索結果分析您的情況及潛在的沖突商標。然而,以下是一些規則和注冊商標的例子,這些規則可能在確定商品或服務相似性時有所幫助:
1、即使商品和服務屬于不同類別,也不意味著它們沒有關聯。
商品和服務屬于不同類別并不意味著它們沒有關聯。例如,在KICK ASS商標取消案件中,該商標注冊了包括服裝在內的多個商品類別,TTAB認為“咖啡與服裝之間至少存在一種‘可行的關系’,這影響了商標相似性的判定,并支持商標所有者的立場。”
2、即使商品和服務屬于同一類別,也不一定意味著它們是相關的。
商品或服務屬于同一類別并不意味著它們之間存在關聯。例如,商標SK最初注冊于第20類,適用于“金屬展示架”,隨后該商標又注冊了同一類別下的“窗簾環”。
3、軟件和硬件領域中的混淆可能性尤其重要。
回答這個問題的關鍵通常不是商品或服務本身的相似性,而是消費者之間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例如,Pathfinder商標在第9類注冊,適用于“可下載的電腦游戲軟件,屬于幻想和角色扮演類游戲”,而另一個名為Pathfinder的商標則在同一類別下注冊,適用于“數據分析和組織的計算機硬件和錄制軟件”。這類案件通常表明,盡管商品或服務可能屬于不同的實際類別,消費者對其來源的混淆可能依然存在。
4、相關性評估基于商標申請或注冊的商品/服務范圍,而非實際使用情況。
必須明白,相關性的評估并不是基于商標的實際使用,而是基于商標申請或注冊的商品或服務范圍。也就是說,如果沖突商標注冊了一個廣泛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但實際使用僅限于該類別的狹窄范圍,則不能僅憑其實際使用的局限性來主張沒有混淆的可能性。
除了上述提到的因素外,在分析混淆可能性時,DuPont因素中的其他因素也會被考慮,例如使用的交易渠道、購買條件、現有商標的知名度等。順便提一下,TTAB在處理GAME BOY與FLASH BOY商標相似性案件時,也考慮了任天堂GAME BOY商標的知名度。
混淆可能性不僅是商標注冊中的關鍵問題,也是公司或產品品牌創建和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采取平衡且經過深思熟慮的方法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資源和時間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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