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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一名普通員工因腳痛請病假,當天微信運動記錄卻顯示他走了近1.7萬步。公司認定他“泡病假”,以曠工為由將其開除。這起看似簡單的勞資糾紛,卻歷經勞動仲裁、一審二審,最終以公司支付近12萬元賠償金落定。
那么,法院為何判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微信運動步數能否作為“裝病”的證據?
01 案件回顧:從病假到開除
2019年2月25日,在某公司工作了7年的卷簧工小陳通過微信向人事經理告知自己上周五工作時腰部扭傷,并發送了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在短暫休息后,他于3月4日和5日返回崗位。
不料,3月6日小陳腰部不適復發,再次就醫后被診斷為“腰扭傷”,醫生建議繼續休息。3月18日,他回到公司上班,但中午又因腳痛難忍向生產經理請假就醫。
醫院診斷為“右足疼痛”,建議休息一周。小陳將診斷證明拍照發給生產經理,履行了請假手續。
問題出現在3月19日,當人事經理要求小陳帶病假相關原件到公司辦理手續時,小陳回復“原件不會給你的,我接下來看病還要用”。這一回應引起了公司的懷疑。
公司隨后調取了3月18日的監控錄像,發現小陳當天早上跑步進入廠區,中午步行離開。更令公司生疑的是,小陳當天的微信運動步數高達16949步。
基于這些發現,公司于4月3日以小陳“故意以病假為由騙取休假而曠工”為由將其開除。小陳隨即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11萬8千余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02 法院判決:微信步數不能作為認定“裝病”的決定性證據
庭審中,公司堅持認為小陳當日能跑步且步數過萬,證明其右腳正常,不存在生病事實。而小陳則辯稱監控視頻無法證明其裝病,微信步數多也不能直接推斷病情虛假。
法院經審理后明確表示: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小陳提供了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書等材料,證明其因腰痛、右腳痛就診的事實。醫院還為他進行了腰椎平掃、攝片(骨刺)等專業檢查,這些醫療文書具有法律效力。
關于微信步數,法院指出:僅憑微信步數多就推定員工病情虛假,依據不足。影響微信運動步數的因素很多,比如手機佩戴方式、日常活動需求等,不能直接反映員工的身體狀況。
法院最終判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構成違法解除,應向小陳支付賠償金。公司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03 法院判斷違法解除的關鍵原因
這一判決,法院的詳細指出了司法實踐中對類似爭議的評判因素:
醫療證明的證明力優于間接證據。小陳提供的醫院診斷證明是直接證據,而微信步數和監控視頻只是間接證據,不足以推翻專業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
公司未能提供確鑿的虛假病假證據。如果公司對病假真實性有疑,應通過更直接的方式核實,如要求員工到指定醫院復查、向出具證明的醫院核實等。
微信步數作為證據存在固有缺陷。公司無法證明微信步數確由小陳本人產生,也無法證明這些步數與病情恢復之間的矛盾關系。
病假設置的目的在于保障勞動者健康權。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這一權利不應被隨意剝奪。
04 何種情況下公司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并非所有病假都受到法律絕對保護。在以下情況下,公司有權對病假提出質疑甚至解除勞動合同:
病假證明來源不明。如只有病假單而沒有相應的掛號單、病歷記錄、醫療費發票等形成完整就診記錄。
醫生違規或越權開具病假證明。如就診科室與《診斷證明書》顯示科室不一致,而醫師卻為同一人,不符合常理。
病假期間外出旅游。這明顯違反誠實守信原則,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通常能得到法律支持。
拒不提供病假證明。公司有相應病假請假制度,員工應嚴格執行,拒不提供證明的行為可視為對抗管理。
病假證明有涂改痕跡。尤其是手寫病歷和病假證明有明顯涂改,且醫院未證明涂改為其所為。
05 網友熱議與啟示
此案在網絡上引發廣泛討論,不少網友分享了各自觀點:
“所以,沒事不要開那個運動步數功能,做個安安靜靜的人。”
“病假都已經扣錢了扣績效了,哎。”害員工權益。
“這種情況我單位都是直接和員工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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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最終成為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一個警示:企業行使管理權必須遵循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則,僅憑微信步數這類單一間接證據不足以認定員工“泡病假”:
1.尊重醫療權威。醫院出具的證明具有專業權威性,公司不應僅憑日常觀察就輕易否定。
2.完善內部制度。企業應建立科學的病假管理制度,明確請假流程和所需材料,避免隨意性和歧視性執行。
3.注重溝通而非懲罰。當對病假有疑慮時,應與員工坦誠溝通,而非直接采取極端措施。
無論是企業還是員工,都應當建立在相互信任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只有這樣,才能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資料來源:
(2020)蘇05民終176號民事判決書、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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