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長長期性侵未成年人,要不要嚴懲?
文/葉雨秋
近日,貴州六盤水市水城區城管局副局長付某涉嫌長期性侵未成年繼女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9月30日,水城區人民政府通報稱,犯罪嫌疑人已被鐘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案件正進一步偵辦。此案不僅暴露出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實施性犯罪的惡劣行徑,更引發公眾對“知法犯法是否應嚴懲”的激烈討論。從司法實踐與法律原則的雙重維度審視,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懲處需在“嚴懲”與“罪責刑相適應”之間尋求平衡,既要彰顯法律對罪惡的零容忍,也要堅守刑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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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懲:社會情緒與司法正義的雙重訴求
公眾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嚴懲”呼聲,本質是對司法正義的迫切期待。近年來,從河北遷安康永案到遼陽富龍案,再到此次六盤水付某案,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屢禁不止,嚴重沖擊社會倫理底線。此類案件中,犯罪者往往兼具“權力保護傘”與“性犯罪者”的雙重身份,其犯罪行為不僅造成被害人身體傷害,更因權力庇護導致案件長期隱匿,甚至出現“行賄阻止查案”“威脅被害人不敢報案”等惡劣情節。
以河北遷安康永案為例,其作為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在2017年至2018年間與6名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并通過行賄試圖掩蓋罪行。法院最終以強奸罪、受賄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6年6個月。此案中,康永的“知法犯法”行為被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法院在量刑時明確強調其“利用公職身份實施犯罪,社會危害性極大”。類似地,遼陽富龍案中,富龍作為公安局副局長,長期性侵幼女并嫖宿多名幼女,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這些案例表明,司法機關對公職人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懲處力度顯著高于普通案件,體現了“嚴懲”的司法導向。
公眾的“嚴懲”訴求亦有其合理性。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因年齡小、認知能力有限而無法有效反抗,且犯罪行為對被害人心理造成的創傷可能伴隨終身。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曾指出:“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機關強調‘零容忍’,必須持續保持高壓態勢。”這種“嚴懲”不僅是法律對罪惡的回應,更是對社會公序良俗的維護。
二、罪責刑相適應:刑法原則的剛性約束
然而,“嚴懲”并非無原則的“從重從快”,而需在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框架內實現。根據《刑法》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這一原則體現為對犯罪情節、危害后果、主觀惡性等要素的綜合考量。
(一)犯罪情節的差異化認定
2023年“兩高兩部”發布的《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明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情節惡劣”需結合犯罪主體、手段、對象等因素認定。例如,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如教師、監護人、公職人員)實施性侵的,應認定為“情節惡劣”;采用暴力、脅迫手段,或侵入住宅、學生集體宿舍實施性侵的,亦屬“情節惡劣”。在六盤水付某案中,若查實其利用繼父身份長期性侵繼女,且存在威脅、利誘等手段,則符合“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依法應從重處罰。
(二)危害后果的量化評估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危害后果不僅包括身體傷害,更涵蓋心理創傷、社會功能受損等長期影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強奸幼女致其輕傷、患嚴重性病,或造成被害人自殘、自殺等后果的,應認定為“致使被害人重傷”。在河北遷安康永案中,一名被性侵幼女因懷孕被迫引產,法院將其身體傷害與心理創傷綜合評估,作為量刑依據。此類量化評估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被害人權益的全面保護。
(三)主觀惡性的深度剖析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犯罪者的主觀惡性是量刑的關鍵因素。若犯罪者明知被害人為幼女仍實施性侵,或利用職權、信任關系實施犯罪,則主觀惡性更深。例如,在遼陽富龍案中,法院認定其“利用公安局副局長身份,通過非法渠道聯系幼女,以金錢為誘餌實施性侵”,主觀惡性極大,最終判處無期徒刑。這種對主觀惡性的深度剖析,確保了量刑的精準性。
三、平衡之道:嚴懲與罪責刑相適應的統一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懲處,需在“嚴懲”的社會需求與“罪責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之間找到平衡點。一方面,司法機關應通過“從重處罰”“數罪并罰”“終身從業禁止”等手段,彰顯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另一方面,需嚴格遵循刑法規定,避免“情緒化量刑”損害司法公正。
例如,在六盤水付某案中,若查實其長期性侵繼女,且存在威脅、利誘等情節,法院應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與《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認定其“情節惡劣”,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從重處罰;若存在“多次性侵”“致被害人重傷”等情節,則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這種量刑既體現了“嚴懲”的司法導向,也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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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以司法公正守護未成年人未來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懲處,是一場關于司法正義與社會倫理的雙重考驗。公眾的“嚴懲”訴求與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并非對立,而是可以統一的。司法機關應在堅守法律底線的基礎上,通過精準認定犯罪情節、量化評估危害后果、深度剖析主觀惡性,實現“嚴懲”與“公正”的雙重目標。唯有如此,才能讓每一份司法裁判都成為守護未成年人未來的莊嚴宣言,讓法律之光穿透罪惡的陰霾,照亮每一個孩子的成長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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