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執法類事業單位目前有幾種身份,有的是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有的是參公身份,有的是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近日,有位粉絲發私信,說他工作單位的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都是干部身份,不是干部的無法取得執法資格。隨著行政執法資格的條件逐步收緊,干部身份已成為取得執法資格的前提,也是事業編轉為參公的必要條件。過去一些地區在事業執法隊伍轉為參公的過程中,大多數擁有執法資格的事業編執法隊員也順利轉為參照公務員編制。
那么,取得執法資格是否就意味著未來一定能轉為參公?執法資格是不是轉為參公的必備條件?下面我們結合各地執法資格管理和事業編轉參公的政策,聊一聊這兩者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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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政策看,取得執法資格和轉為參公沒有必然聯系
目前,各地區對事業編人員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規定雖不盡相同,但核心條件都圍繞“在編在崗”展開。“在編”指具備正式編制,“在崗”指實際從事行政執法工作。部分地區對工勤編制人員有限制,比如有些地方不允許工勤編人員取得執法資格,而有些地方則允許。考慮到工勤編在基層執法中占比較高,一些地區采取了靈活做法。例如中部某省規定,工勤人員若轉崗至管理或技術崗,同樣可以取得執法資格。
然而,在事業編轉為參公方面,政策對工勤人員則沒有這樣的變通空間。目前各地普遍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工勤人員不論是否轉崗,甚至提拔到副科級領導崗位,都不能通過過渡程序轉為參公人員。因此,從政策層面來看,擁有執法資格并不代表具備轉為參公的資格,兩者之間不存在必然的等同關系。
二、從基層實際看,具備轉參公資格的人通常已取得執法資格
盡管政策上執法資格與轉參公沒有直接關聯,但在基層執法實踐中,兩者常常是重合的。由于基層執法任務繁重、人員配備不足,只要隊員符合執法資格條件,單位通常都會組織參加執法資格考試。因此,在不少地區,包括工勤人員在內的在編人員,實際持有執法資格的情況并不少見。
在這樣的背景下,具備干部身份的事業編執法隊員,取得執法資格幾乎是必然的。而未來若執法隊伍整體轉為參公,這些擁有干部身份且具備執法資格的隊員,通常也符合轉編的條件。也就是說,在現實中,能夠轉為參公的執法隊員,基本都已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三、從發展角度看,取得執法資格利大于弊
當前,基層執法任務日益繁重,執法環境也更趨復雜,部分執法隊員對考取執法資格存在畏難情緒,甚至有人因未取得資格而感到僥幸。但實際情況真是如此嗎?并非這樣。
回顧以往的事業單位改革和綜合改革過程,曾出現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員被分流安排的情況。即便未遭分流,沒有執法資格也并不代表可以免除執法任務,工作壓力并不會因此減輕。如果只是將執法崗位作為短期過渡,那么有沒有執法資格影響確實不大;但如果有意在執法領域長期發展,取得執法資格無疑是利大于弊的。
總結來看,執法資格雖是從事執法工作的基本條件,但并不直接決定能否轉為參公編制。不過,在基層實際中,這兩者往往同步推進。從個人職業發展考慮,提前取得執法資格,既符合政策要求,也有助于適應未來執法隊伍的管理與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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