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為親友的借款提供擔保是常見現象,但許多人并不清楚,一旦債務人跑路,擔保人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實際上,保證方式的不同,直接決定了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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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保證方式,責任大不同
根據《民法典》規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它們有著本質區別:
一般保證:只有在債務人確實“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需要承擔責任。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必須先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向債務人追討,并經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就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需先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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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您是哪類保證人?
保證方式的認定主要取決于保證合同中的約定:
若合同中明確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或出現“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則由保證人承擔”、“無條件承擔”等類似內容,通常會被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如果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使用“不能履行”、“無力償還”等措辭,則會被認定為一般保證。
若保證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保證方式或約定不明確,法律上則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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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人承擔責任的例外情形
即便是一般保證,在特定情況下,保證人也可能直接承擔責任:
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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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實務建議
無論是作為債權人還是保證人,都應注意以下要點:
保證人應在簽字前仔細閱讀擔保條款,充分理解“連帶責任”的法律含義及可能帶來的即時清償風險。
債權人應在保證合同中明確寫明“連帶責任保證”或“一般保證”,避免約定不明引發的風險。
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但務必注意,追償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擔保人承擔責任之日起計算,應及時行使權利并保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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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簽字無小事,責任邊界需明晰。在為人擔保前,務必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避免因人情而輕率擔保,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和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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