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剛開盤時最高價摸到過1.8萬/平方米的城陽某山花園小區,今年上半年二手房成交價還沒有低于1.1萬。但是在這個9月,開發商將新房均價降低到了均價8500/平方米。
重慶路旁純洋房,地鐵1號線疊加不錯的教育資源,8500/平方米的價格實在能打----據說短時間內賣出去幾十套。所以,什么品質硬傷什么環境短板,在低價面前都不值一提,如果還要提,那就是價格不夠低。
只要價格足夠低,誰還不是一個小可愛呢,尤其在前期業主的沮喪襯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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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子對不對,同行最清楚!你就看吧,趕在小長假之前青島很多項目紛紛開始跟進降價,嶗山某項目也湊熱鬧降到了1萬6/平方米!
降價的風,還是吹到了嶗山。
來看一看,上周青島樓市發生了哪些事兒。
一下雨就掏錢
夏末的幾場大雨滋潤了干涸的青島,卻也給一些業主帶來麻煩,最近某小區物業就貼出告示稱,因為外墻漏雨造成損失,需要同單元25戶業主分攤2000元維修費用,每戶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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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不多,但是挺鬧心,怕自此以后大雨就成了軟肋----不是天生浪漫,是藏不住自己的錢包。
會成為軟肋嗎?
前萬科副總裁毛大慶說,慎買2018年之后建的房子,因為從那時起房地產行業進入 “高周轉、高杠桿” 模式,地產商壓開發商,開發商壓建筑商,建筑商壓材料商。一級壓一級,整個鏈條資金鏈短缺,偷工減料在所難免。
他說的有些絕對,但也不算離譜。
保障房不建了!
最近有市民詢問京口路、華陽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問題,青島市住建局回復稱:京口路二期地塊、華陽路地塊不適宜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再繼續實施,將通過集中新建、收購轉化相結合的方式持續推進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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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不適宜建保障房了呢?
因為價格唄!年初的規劃里,京口路保障房的銷售均價約為1.1萬元/㎡,8月份發布的《和達智慧生態城配售型保障房購買需求征集公告》中,配售價在5000元/㎡左右。
建不如買,就這個原因。
湖島到底建個啥?
9月19日,青島某企業張貼的環評公告顯示,該企業擬在市北區湖島街道傍海南路27號建設占地面積約1855m2的化工類實驗室。
社交媒體上關注的人很多,氣氛渲染的也挺緊張。
其實仔細想一想,現在這樣的輿論環境,如果真是不適宜建在居民區的項目,誰敢批準敢建?尤其是國企,不會有人冒這樣的風險。
這不,反對的聲音出來之后,企業忙不迭的宣布“暫停修建 重新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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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能建不能建已經不重要了,希望企業的決策者們能夠明白,有些事就沒有優裕的闡釋空間,不要隨意嘗試。
跌破地價了!
城陽的青島北岸控股集團準備以1.57億元的價格轉讓旗下青島北岸春陽璟和置業有限公司51%的股權。該公司對應的開發項目為北岸瑾云(即北岸綠茵城二期)項目,2023 年 12 月拿地的價格是 4.47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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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億元拿的地,51%的股權只賣1.57億,兩年時間連地價都跌破了。
眼下有兩個買家,一個是陜西百利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買來做上郡賦二期,本身上郡賦也是從北岸控股集團買來的;另一個是青特,和北岸控股合作開發過多個項目。
好好的一塊地,希望能許個好人家吧。
加裝電梯不力,市北開出負面清單!
9月19日,市北區城市管理局發布“2025年市北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主體負面清單”。簡單說,就是有5家企業在老樓加裝電梯中不好好干活,被列入市場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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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也不全是這些企業的事,老樓加裝電梯會碰到各種奇奇怪怪的事情,影響安裝工程的進度、合規乃至輿論等等方面,多數時候不是想好好干活就能好好干的。
但是各方都得罪不起,只能把企業揪出來擔責。
暴殄天物算事故吧?
青島某房產大V透露,西鎮輪渡板塊某新盤售樓處開放月余,到訪近3000組客戶認籌不到20位!具體數據或有出入,但是綜合多位業內人士的判斷而言,轉化比沒眼看是肯定的。
轉化比沒眼看,說明兩個問題,一是需求很多,二是產品無力。
需求多是因為大家等了很久,市南一線已經很多年沒有高品質的純住宅樓盤了;產品無力則很無語,很難相信,2025年還有雙北臥、窄開間、廚房居中的戶型。
地段是房產價值的核心,但不是全部,如果只有核心而忽視其他方面,那就是暴殄天物。真的,這么好的地段弄出個這樣的東西來,我認為屬于事故。
交接期,前物業能收費嗎?
魯商首府小區業委會于2022年2月10日與保利物業簽約,約定從4月1日起由保利物業替代原魯商物業接管小區的物業服務工作。
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導致新舊物業的交接時間延遲到了8月31日。
從4月1日到8月31日的物業費遂成爭議焦點:前物業認為這5個月的交接期還是他們在服務,所以應該有權收取物業費;部分業主則認為,物業拒不撤場,則不能再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收取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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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了前物業的請求。
為啥呢?明明《民法典》第949條寫著:合同終止后拒不退場的,不得請求支付物業費。
因為業主們沒有證據證明前物業拒不退場,相反,前物業倒是和接手的保利物業簽了個協議,約定8月31日前的物業費歸原物業收。
民法典第944條規定,只要物業服務持續提供,業主就不得以未接受或無需接受相關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編輯: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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