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拒絕繳納社保為由構成嚴重違紀,予以開除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解答」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正式實施后,不少企業有點無所適從,與勞動者協商要求勞動者繳納社保,但許多勞動者十分抗拒不予配合,那么此等情況下,勞動者是否構成嚴重違紀?
肯定觀點: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也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均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由此可知,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法定義務。
因此,勞動者不配合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本身就是逃避這項法定義務,影響了勞動關系的正常履行,而且使用人單位面臨法律風險。因此,這是勞動者的一種嚴重過錯。用人單位從合理合法規避法律風險的角度出發,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并無不妥。
案例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微信公眾號
否定觀點:
如上所述,既然用人單位和職工均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可以代扣代繳,故而用人單位無需征得勞動者同意,便可以直接在勞動者應發的工資中予以扣除。因此,倘若用人單位單純的以勞動者拒絕繳納社保為由,難以支持。
筆者認為,兩種觀點需要綜合予以把握。
由于在實踐中,不少企業處于內卷狀態,對于否定觀點的這種操作較為害怕,一旦這么干了就會面臨員工流失的情況,因為員工到手的工資變少了,與當初說好的不一樣。換而言之,企業給予員工的工資并未達到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企業本身并沒有形成足夠的競爭力,只能通過卷成本來吸引客戶。
但是倘若企業未能解決社保新規下面臨的成本增長問題,即如何在成本不變或略微增加的情況下繼續用工不再承擔額外的法律風險,那么兩者相較之下是沒有實際意義的,因為最終擔責的都是企業。
故而在此等情況下,企業選擇繳納社保適當的提高成本或改變用工形式和方式,對現有員工進行洗牌是必然面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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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選擇繳納社保的情況下,企業可以通過與員工或當地人社溝通了解勞動者不愿意繳納社保的原因,有些勞動者是因為在老家繳納了居民保險、城鎮保險,認為異地繳納成本較高不愿意繼續繳納,有些勞動者則是因為想規避一定政策、法律要求等等。
因此,選擇企業合規的路徑,將不愿意繳納社保、違法繳納社保的原因歸屬于勞動者時,就有了為未來應對勞動者反悔或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必要證據。因為前一種情形,法院或有支持用人單位的傾向與可能,從而減少損失。(具體可參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深度解讀系列:如何理解社保新規?》)。在后者的情況下,即在本問題下,企業則可以通過合規的途徑出清不遵守法律的員工,肯定觀點無疑可以為最終獲得法院的支持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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