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17周歲)高考結束后,經人介紹去到孫某的工地上干活。某日,劉某乘坐升降機至彩鋼頂上卸螺絲,到彩鋼頂后不慎摔下受傷。孫某并未提供過任何安全繩和安全帽,請問在這種情況下,孫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嗎?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孫某與劉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孫某雇傭劉某干活,劉某在干活的過程中受傷,孫某應當對劉某因受傷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孫某作為雇主在雇傭工人過程中未對劉某的年齡進行核實,并安排劉某從事在三、四米高的彩鋼頂上卸螺絲這一具有危險性較高的工作,且孫某未向劉某提供安全帽、安全繩索等安全保障設施,故孫某對劉某的損害后果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劉某已年滿17周歲,應當對自身安全負一定的注意義務,故其對自身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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