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東法院
新聞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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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下午,啟東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開發布危險駕駛罪典型案例,并通報該院危險駕駛案件審判工作情況。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周喜春,刑庭副庭長陸春燕擔任新聞發言人。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沈輝主持本次發布會。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南通日報、啟東融媒、啟東日報等媒體記者應邀參加發布會。
(沈輝主任主持新聞發布會)
會上,周喜春專委通報了啟東法院2023年以來審理危險駕駛案件的主要特點和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并總結了法院在持續強化審判質效、推動源頭治理方面所做的努力,明確下一步工作重點。
陸春燕副庭長通報了危險駕駛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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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日報、啟東融媒記者提問)
答記者問環節,陸春燕副庭長就危險駕駛案件的定罪標準、量刑情節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并呼吁廣大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杜絕酒后駕駛,營造安全、有序、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
下一步,啟東法院將持續加大對危險駕駛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治危險駕駛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出行安全和生命財產安全。
典型案例發布
案例一
醉酒駕駛二輪摩托車,摔倒后昏迷再獲刑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季某至啟東市北新鎮某村的朋友家中與他人吃飯,期間飲酒。結束后,季某駕駛無號牌且車架號、發動機號已被磨平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出發,至北新鎮某小區朋友家中,期間再次與他人飲酒。后季某再次駕駛該車出發準備回家。當日18時28分許,季某駕車行駛至某路段時,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摔倒后昏迷。經鑒定,在季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218.0mg/100ml。經啟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季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裁判結果
本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季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季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典型意義
醉酒駕駛機動車害人害己。本案中,季某兩次飲酒,仍然駕駛無號牌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摔倒后昏迷,不僅面臨身體的傷痛,更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案例二
公職人員犯危險駕駛罪,依法予以開除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6日晚,被告人顧某在啟東市匯龍鎮某夜排檔與他人飲酒,后駕駛普通客車(載袁某)出發,行駛至某小區北門。稍事休息后,顧某再次駕車出發,將袁某送至某小區附近,后顧某駕車繼續行使至某路口時,被民警查獲。經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鑒定,在顧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216.6mg/100ml。
裁判結果
本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顧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顧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典型意義
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僅是對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無視,更是對自己職業、家庭的不負責任。本案中的顧某本來有一份穩定的工作,但卻因為自己的一時僥幸,丟掉了自己的大好前程。類此的案例還有很多,希望大家深以為戒。
案例三
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后逃逸,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6日晚,被告人丁某與他人在啟東市高新區某飯店吃飯并飲酒。稍事休息后,丁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從飯店出發進入某路由西向東行駛。當晚9時55分許,丁某駕車行駛至某路段時,所駕車輛與道路附屬設施發生碰撞,致車輛、道路附屬設施受損。事故發生后,丁某棄車逃離現場,后指使其妻子張某報警,稱張某為肇事車輛駕駛員。經民警教育后,丁某才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經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檢驗,在丁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86.5mg/100ml。經啟東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損壞的道路附屬設施價值為人民幣4423元。經啟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丁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裁判結果
本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丁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從重處理。本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丁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典型意義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相關規定決定是否立案。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本案中的丁某無前科劣跡,血液中酒精含量剛剛超過80毫克/100毫升,本來有從輕處罰的機會,但是發生了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且有逃逸情形,不僅被從重處理,而且失去了適用緩刑的機會。
案例四
醉酒后心存僥幸,駕車三百米獲刑二個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2日晚,被告人吳某某在本市匯龍鎮某排檔與他人飲酒。后吳某某駕駛小型轎車從該排檔門前停車場出發行駛至某酒店前路段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鑒定,在吳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218.6mg/100ml。
裁判結果
本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典型意義
吳某某飲酒后心存僥幸,認為半夜不會有警察查酒駕,便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其僅行駛了三百米即被民警查獲。吳某某的行為不屬于《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所規定的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入車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情形,故不能認定情節顯著微,危害不大,仍應受到法律制裁。希望大家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不要因為自己的一時僥幸,讓自己身陷囹圄。
案例五
因危駕被判刑,不知悔改再入刑——黃某某危險駕駛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某曾因未隨車攜帶駕駛證、飲酒后駕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于2020年3月被啟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人民幣一千二百五十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又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6月被本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并被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然而,被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黃某某不知悔改,再次醉駕。
2024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黃某某在本市呂四港鎮暫住地飲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從暫住地出發,駕車行駛至某路段時,發現前方有民警設卡檢查后掉頭行駛,被執勤民警當場攔截查獲。經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鑒定,黃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的含量為144.7mg/100ml。
裁判結果
本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黃某某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從重處罰。依法對黃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典型意義
根據《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屬于從重處罰情節,對于屢教不改的,將依法嚴懲。
▌來源:刑庭 張國建
▌責編:政治部 徐越 胡丹
▌審核:周喜春
▌終核: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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