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受賄罪作為公職類犯罪中的常見罪名,其認定需要同時滿足四個要件: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行為必須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對象必須是財物或財產性利益,主觀上必須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故意。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為辯護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突破口。
一、主體要件抗辯:身份與職責的精準界定
在受賄罪辯護中,主體要件抗辯是首要環節。需要嚴格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是否屬于正式編制人員并實際履行公共管理職能。對于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必須核查委托程序的合法性和授權范圍的明確性。更重要的是,要分析涉案行為是否與當事人的職務存在實質關聯。如果行為超出職權范圍或與職務無關,就能從根本上動搖受賄罪的成立基礎。
二、為他人謀取利益抗辯:破解主觀故意認定難題
“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罪成立的核心要件,也是辯護的關鍵突破口。辯護中需要重點把握:第一,證明雙方無具體請托事項和謀利約定,屬于正常人情往來或感情投資;第二,論證當事人僅作出模糊承諾或無實際履行可能,缺乏真實謀利意圖;第三,證明所謀取的利益本身具有合法性,屬于職務范圍內的正常履職;第四,對于事后收受財物的情況,要重點審查收受財物與職務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對價關系。通過深入分析行為人的認知能力、雙方交往背景等因素,可以有效否定“權錢交易”故意的成立。
三、職務便利抗辯:區分職權影響與工作便利的界限
準確區分“職務便利”與“工作便利”是辯護的關鍵。職務便利是基于職權產生的管理權限,而工作便利僅是因工作關系熟悉環境、了解信息等條件。需要論證當事人未利用職權,或者僅是利用個人聲望、專業能力等非職權因素。如果行為可以通過任何非公務人員實施,與特定職務無關,就不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四、財物性質抗辯:界定賄賂與合法收入的邊界
財物性質的認定直接影響罪與非罪的界限。律師需要重點論證所收受的財物屬于合法收入,如正常借貸、投資回報、勞務報酬等。對于財產性利益,要嚴格把握其是否具備可量化的經濟價值。情感利益、非財產性服務等不屬于受賄罪的對象。通過審查資金往來憑證、合同約定等證據,可以有效區分賄賂與合法收入。
受賄罪辯護的核心在于破解“權錢交易”的認定難題。有效的受賄罪辯護需要準確把握“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內涵與外延,深入辨析職務行為與財物收受之間的對價關系。應當善于運用對感情投資、事后受財等特殊情形的規定,通過證明缺乏具體請托事項、否定權錢交易的對價性來突破指控。受賄罪辯護更注重對行為人主觀故意和雙方合意的深入剖析,這要求具備更強的證據分析能力和法律論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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