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不少人曾接到過推銷電話
對方不僅能叫出你的名字
甚至還清楚你的消費習慣
你是否也曾疑惑
這些電話從哪里來?
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近日,宿城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營銷電話引發的“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權”糾紛案,依法判決通信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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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某通信公司的寬帶用戶。2024年3月,他接到一通自稱是通信公司工作人員打來的寬帶提速推銷電話。原告事后通過官方客服核實,被告知該號碼并非公司登記號碼,也非其工作人員所撥,而是承包商員工個人手機號碼。
原告認為,對方清楚其手機號碼、套餐內容及辦理網點等敏感信息,這些信息唯有通信公司掌握,遂以“個人信息泄露”為由,將通信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15萬元。
法院審理
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通信公司作為信息處理者,雖對客戶信息進行了加密處理,但加密措施并不完備,導致承包商工作人員擅自獲取并使用原告信息撥打電話進行營銷,屬于未經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個人信息權益與隱私權(私生活安寧) 的侵犯。
綜上,宿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通信公司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同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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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 京
宿城區人民法院
民二庭庭長、一級法官
近年來,信息處理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存儲了大量用戶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人身屬性,一旦泄露或濫用,將直接侵害公民的人格權益。盡管部分信息處理者采取了信息加密等技術措施,但仍存在管理漏洞和監督缺位,導致個人信息被違規使用,特別是以“營銷推廣”名義實施的電話騷擾行為頻發,已成為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典型現象。根據《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同意,不得以電話、短信等方式侵擾他人私人生活安寧。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泄露。
本案中,被告通信公司雖對用戶信息作了加密處理,并規定營銷活動需經特定外呼平臺開展,但其承包商工作人員使用未登記的個人號碼擅自外呼,從事寬帶提速推銷。該行為未經原告明確同意,亦超出其合理預期,反映出企業對其合作方監督管理的缺失,加密機制未能有效阻斷信息被第三方獲取和濫用,最終導致原告個人信息和私生活安寧受到侵害。
法官在此提醒,信息處理者必須嚴格落實個人信息保護主體責任,除采取技術加密手段外,還應加強對合作單位的合規管理和動態監督,杜絕個人信息被違規使用。同時,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遭遇此類騷擾或信息泄露,應注意保存通話記錄、對方號碼及相關證據,及時維護自身權益,共同營造安全、清朗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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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提供其處理的個人信息的,應當向個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個人信息的種類,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接收方應當在上述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個人信息的種類等范圍內處理個人信息。接收方變更原先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取得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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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宿城區人民法院
文中部分圖片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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