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國雄律師(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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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無證出口植保無人機19批次共123架價值95.9萬美元,海關定性違規科處罰款33.5萬元人民幣
經海關調查,涉事企業有以下違法行為: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6月6日期間,涉事企業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植保無人機19批次,其中425820220000XXXXX等六份報關單申報商品編碼為8802200000;2233202200009XXXXX等八份報關單申報商品編碼為8806249090;4220202200001XXXXX等五份報關單申報商品編碼為8806949090,合計數量123架,貨物價值959087美元。經查,上述無人機實際商品編碼均應為8806249010,為兩用物項管制商品,需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涉事企業上述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
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決定對涉事企業科處罰款人民幣:33.5萬元。
案例2 申報出口貨物中夾藏兩臺無人機被海關沒收無人機并科處2萬元
涉事企業委托某報關公司向峒中海關申報出口一批百雜貨到越南,申報編號7226202402640XXXXX,申報貨物是自行車訓練臺、打印機配件等。在貨物裝車時,涉事企業主管人員及經辦人明知無人機出口需要許可證明,仍抱著僥幸心理將兩臺無人機藏在貨車前中斷中間位置,再用其他貨物掩蓋遮擋,試圖蒙混過關。2024年3月7日,峒中海關監管一科關員在峒中海關口岸查驗場查獲涉事貨車中間夾藏的兩臺無人機,經清點,一臺是大疆T40農業無人機1臺(型號:3WWDZ-40A),一臺是大疆T30植保無人機1臺(型號:3WWDZ-30A)。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國防科工局、總裝備部公告2015年第20號—關于對軍民兩用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臨時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兩臺無人機屬于臨時出口管制貨物,出口需提供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經國宏信價格評估集團有限公司評估兩臺無人機價值人民幣8.5218萬元。
涉事企業主管人員及經辦人明知海關監管規定,仍以藏匿、瞞報方式將無合法出口證明手續的實施臨時出口管制的貨物偷運出境,逃避海關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該行為構成走私。
處罰結果:1、沒收走私貨物大疆T40農業無人機1臺(型號:3WWDZ-40A)、大疆T30植保無人機1臺(型號:3WWDZ-30A)。2、對涉事企業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走私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對違反海關法的行為分為“違規行為”和“走私行為”。《海關法》規定“走私行為”的對象包括三類:應稅貨物、禁止類貨物、限制類貨物。
2、列入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無人機及其配件屬于限制出口的貨物,具體范圍參見《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2025年版)之(九)“航空航天與推進”。換言之,屬于“限制出口貨物”。
3、無證出口兩用物項無人機,既有可能構成“違規”也有可能構成“走私”。走私行為在主觀上應該是故意,在客觀上實施了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證明存在主觀故意的證據一般有嫌疑人的筆錄、業務文件(如微信聊天記錄、郵件等);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除了案例2這種夾藏不報之外,實踐中還有偽報品名、偽報參數等。
4、違規行為不會轉化成走私犯罪,如案例1貨值高達95.9萬美元,也不構成走私犯罪;但是走私行為達到一定數量之后,就可能轉化成走私犯罪。
5、走私兩用物項無人機的定罪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偷逃應繳稅額,同時又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盡管爭議很大,但目前走私出口兩用物項的無人機及配件,辦案機關一般依據該條款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6、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的量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或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超過上述數量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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