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革命老區臨沂因“農婦辱罵法官被罰十萬元”一事陷入全國輿論風暴,這場輿情最終以法院糾正處罰決定、退回罰款告終,卻留下了“全盤皆輸”的尷尬局面。當洶涌的“民意”褪去,我們更需穿透輿論迷霧,追問這場風波背后媒體失責、部門應對失序的深層癥結,因為這不僅關乎個案公平,更考驗著社會治理中的輿情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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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場輿情發酵初期,媒體本應是還原事實、引導理性的“瞭望者”,卻淪為了片面信息的“傳聲筒”與主觀情緒的“放大器”。據公開傳播記錄顯示,最早出現的《山東臨沂一法院驚現十萬元罰單,適用法律依據嚴重錯誤》博文轉發量過百,次日刊發的《55歲農婦“辱罵”法官,被罰10萬元》一文,閱讀量超7萬,以及后來抖音、視頻號等平臺涌出的內容“傳播者”更是不在少數。他們既未實地采訪,也未通過電話核實,前期僅摘取律師博文便倉促轉發,后期更是憑著主觀判斷撰寫文案、制作視頻,將新聞真實性的底線拋諸腦后。更令人憂心的是,所有報道都選擇“切片式”呈現——死死抓住“辱罵法官被罰款10萬”這一極具沖擊力的片段,卻對楊寶花搶占他人房屋、在調解庭撒潑打滾、在民事調解廳內三個多小時辱罵法官的核心事實視而不見。且相關報道所配的視頻素材多為網上搜索拼接,既無楊寶花辱罵內容的真實記錄,也無其行為造成影響的客觀呈現,這種“選擇性報道”本身就為輿情走偏埋下了隱患。
隨著傳播鏈條的延伸,信息失真愈發嚴重:楊寶花大鬧法院的行為,從“辱罵”被淡化成“理論”,再到“只是問了一句”;而法官的依法處罰,卻被扭曲為“張口罰十萬”。媒體刻意給楊寶花貼上“農婦”“弱者”的標簽,將個案塑造成“強者欺壓弱者”的戲劇化敘事,徹底背離了新聞客觀中立的原則。這種片面、不實、扭曲的報道,不僅誤導了公眾認知,更點燃了輿論情緒,讓理性討論讓位于情緒宣泄,為后續的“網暴”“治理恐慌”埋下伏筆。
當然,這場輿情的引爆,也與法院自身的“低級錯誤”密不可分。承辦法官在制作處罰文書時錯用模板,將應引用的《民事訴訟法》第113、114、11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以上措施可以并處),誤寫為《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盡管從法律依據來看,楊寶花哄鬧法庭、辱罵法官的行為,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中“可處十五日拘留、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處罰本身并無不當,但文書中的法條引用錯誤,卻給了輿論質疑“執法不公”的把柄,成為輿情升級的“導火索”。
更值得反思的是,面對輿情爆發,相關部門的應對盡顯被動與失序。在輿情發酵初期,本應及時公開事件全貌、澄清事實真相,卻選擇了沉默,任由謠言與誤解擴散;當輿情陷入被動后,又采取“全盤攬責”的做法,僅因文書法條引用錯誤便退回罰款,忽視了楊寶花擾亂法庭秩序的核心事實。這種“自亂陣腳”的應對,不僅讓執法公信力受損,更引發了一系列連鎖反應:楊寶花認為“翻盤”成功而索要高額賠償,經開法院多名法官遭遇網暴甚至“人肉搜索”,基層干部因畏懼輿論而不敢“碰硬”,其他縣區法官也對類似案件的判罰陷入迷茫。
這場輿情事件,本質上是一次社會治理能力的“壓力測試”,它深刻揭示出:輿情管控絕非“事后滅火”的被動行為,而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從臨沂這次輿情的后續發展來看,除了此前暴露的媒體失責、部門應對失序的問題,還存在處罰適當性、比例原則適用等爭議,相關依法依規的追責也仍在推進中。當務之急,我們需要建立“部門聯動”的輿情應對機制——媒體應堅守新聞真實性原則,杜絕片面炒作;司法機關需及時公開案件全貌,以事實回應質疑;政府部門更要保持理性判斷,避免被情緒裹挾。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小錯誤”釀成“大潰敗”,才能在輿論浪潮中守住公平正義的底線,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來源:老記觀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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