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始祖鳥聯合藝術家蔡國強在西藏喜馬拉雅山脈舉辦了一場名為《升龍》的煙花表演。現場視頻顯示,蔡國強通過火藥爆破在山脊點燃三幕煙花,形成“升龍”動態景觀。這場煙花秀視頻在網絡發布后迅速引發爭議。現結合公開信息和法律條文進行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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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許可程序的合規性存疑
安全許可缺失風險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舉辦V級以上焰火燃放活動需向公安機關申請許可,并提交燃放方案、資質證明等材料。該活動雖自稱燃放等級為V級(最低風險),但日喀則市生態環境局江孜縣分局僅提及“在生態環境局備案”,未明確是否取得公安機關許可。若未獲許可,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關于危險物質管理的規定,面臨罰款或拘留處罰。此外,高原地區防火要求嚴苛,《消防法》第二十三條要求易燃易爆危險品運輸、使用需符合技術標準,若現場未落實防火隔離或應急措施,可能構成消防違規。
環評程序合法性
當地生態環境局以“使用環保材料”為由免除環評,但這一做法涉嫌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法》和《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可能造成生態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需編制環評文件,而青藏高原作為“生態敏感區”,西藏自治區實施辦法明確要求對可能影響生態系統的活動從嚴管理,即使使用環保材料仍需專項評估。此外,《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破壞自然景觀或草原植被的行為將被從重處罰,而該活動未進行環評即落地,審批機制存在明顯漏洞。
二、生態保護法律責任
自然保護區條例
活動選址查瓊崗日山脊雖未被劃入自然保護區核心區,但根據《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可能破壞生態的活動(如燒荒)。盡管煙花未被明確列舉,但法院可能基于“實質危害等同性”原則,將大規模燃放視為類似燒荒行為,進而認定違法。若最終被認定為保護區內活動,主辦方可能面臨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元-1萬元)及生態修復責任。
高原生態脆弱性
青藏高原高寒草甸生態系統恢復周期長達數十年,即使使用 “可降解材料”,低溫少雨環境下分解速度顯著延遲,可能造成長期污染。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若造成生態損害,檢察機關或社會組織可提起公益訴訟,要求賠償修復費用及期間服務功能損失。此外,《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破壞生態行為實行“雙罰制”,除處罰責任方外,若地方政府存在失職,相關責任人可能被撤職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野生動物保護
活動聲稱通過 “鹽磚引導鼠兔離開”,但專家指出野生動物行為難以預測,爆破噪音和震動可能干擾其繁殖和遷徙。若造成瀕危物種棲息地破壞,可能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關于棲息地保護的規定,面臨行政處罰或刑事追責。
三、爭議解決與后續法律后果
行政調查與處罰的遞進性
目前日喀則市已成立調查組,若查實存在未批先建、違規用火等問題。
此次事件暴露了商業活動在生態敏感區的法律風險與倫理困境。從法律角度看,核心爭議在于“形式合規”與“實質保護”的價值沖突。地方“簡化審批” 可能淪為生態破壞的推手,而品牌方的“環保敘事”若缺乏科學實證,終將反噬自身公信力。未來,類似項目需在《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框架下,構建 “預防優先、全程透明、多元共治” 的治理模式,方能實現藝術表達與生態安全的平衡。(車虹)
來源: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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