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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咨詢:
三年前,當事人涉嫌一起低報價格走私案,案件經過一審、二審被判有期徒刑七年。現在當事人已經在監獄服刑兩年了。家人對此還是不服,希望提起申訴。但有朋友說,申訴應當在判決生效兩年內提起,現在已過申訴期。請問還有其他辦法嗎?
走私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根據《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 2002年》,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的,僅在特定條件下才受理。目前該案仍然在刑事執行期內,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申訴。另外,如果向檢察機關提起申訴,目前則無“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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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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