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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名稱:東臺市湯樂迪沐浴中心
處罰決定日期:2025-08-01
違法事實:調查認定的事實:現查明,Ⅰ、當事人陳述經營場所內張貼的多種宣傳海報均與店內各類汗蒸房使用的材料一一對應,宣傳海報內容是委托朋友制作,共花費260元。Ⅱ、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的洗手臺上共放置了3瓶蘆薈抑菌洗手液,經營者從網上購進后,無償給消費者使用的。由于服務人員未及時更換,才造成長時間放置在洗手臺上給消費者使用,現已更換新的洗手液。Ⅲ、當事人已提供被舉報電梯的檢驗報告和特種設備使用標志證,檢驗報告內容顯示“單位內編號7-5、檢驗結論為合格,下次檢驗日期2027年2月”,特種設備使用標志證顯示“下次檢驗日期為2026年2月(自行檢測)”。Ⅳ、我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未發現舉報人舉報的雞腿、面以及香精“源香濃”相關商品,當事人陳述店內餐廳已暫停使用幾個月,上述商品從未銷售使用。
處罰內容:綜上所述,1、當事人涉嫌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承辦人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780元。 2、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的洗手臺上放置3瓶使用日期過期的洗手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十)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承辦人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100元。 上述罰款合計880元。
違法行為類型:發布虛假廣告行為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二款
處罰機關:東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來源:信用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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