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云南元江男子高光華得知元江縣教育體育局局長李某某被免職的消息,隨即在微信朋友圈發表評論:“因為打卡的事造成重大輿情,李局長被免職了,我不是故意的,但希望分管教體和文旅的楊副縣長也免職”。當晚,李某某得知高光華所發朋友圈內容后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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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9月3日,元江縣公安局認定高光華的行為構成“誹謗”,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四日的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稱,高光華在未經查證李某某被免職真實原因的情況下,捏造事實稱李某某因打卡事件造成重大輿情被免職,并將這一捏造的事實發布到微信平臺。
9月17日,高光華向元江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高光華認為: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明顯不當”。高光華請求確認元江縣公安局行政處罰違法,并索賠1902.08元及1元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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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決定書
9月20日,元江縣公安局撤銷對高光華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向其支付1902.08元國家賠償金。據高光華告訴媒體,元江縣公安局一副局長已向其當面道歉,并稱會調查辦案的相關人員。網友評論:權力不能肆意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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