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商洛,一男子在群里稱自己殺了與自己生活多年的女子,原因是男子不顧對方帶著孩子獨自生活,稱為了愛情特意從外地跑來女子所在地與女子共同生活,并把女子的孩子視為己出.
但是突然有一天,男子在一個網約車群里說他把女子殺了,原因是:我三年為她花了40萬,她卻一副高高在上的樣子,以為我離不開她一樣.
(案件來源:縱覽新聞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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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事發鎮安。
40歲的男子任某某,在2022年與女子鄭某相識,具體如何相識,鄭某某又如何讓任某覺得鄭某某是他的愛情的,不得而知。
總之,已中年的任某某放棄了一切,義無反顧地從外地趕到了鄭某某所在的城市,他此行的奔赴,完全就是為了愛情,直到案發,他都是這樣認為的。
鄭某某獨自一個帶著孩子生活(案情未透露鄭某是否單身),任某某到來后,也許是真的如他所說,他對鄭某某確實是好,并一開始確實是奔著要與鄭某某組建家庭而來的,所以任某某出于愛屋及烏的原因,對鄭某某的孩子也好得不行,當自己的孩子看待。
其同生活的三年間,任某某充當了一個家庭支柱的角色。
任某某沒有太多的謀生手段,曾經開過網約車,干過工地,總之覺得怎么掙錢就怎么來,按他所說的,為了愛情,這三年來任勞任怨,把所有的收入都上交給了鄭某某,這個錢想怎么花都由她作主,三年來足足花掉了他40萬元。
至于如何花掉的,想必任某某都不得而知,從他的只言片語中可以猜測得出,他在與鄭某某的關系中,是極為卑微的。
任某某稱,鄭某某并不滿意他所做的一切,對他橫挑鼻子豎挑眼的,看哪哪不順眼,非但把任某某的付出視為理所當然,在外人面前也不會給任某某留臉面。
家丑不外揚,兩個人有矛盾,關起門來怎么來都可以,但是在外人面前,還是得給對方留臉面的,但是鄭某某卻不是這么做的,讓任某某在鄭某某的朋友面前丟人現眼是常有的事情。
非但如此,鄭某某還有與其他異性有不清不楚的有關系。
任某某也有忍無可忍的時候,對鄭某某動過手,但是隨后卻是任某某先低了頭,向鄭某某認錯,如此反復,鄭某某打心里就看不起任某某,鄭某某的復認錯,任某某的姿態就變了,用任某某的話說,她在任某某面前,就是一副高高在上的樣子,都不把任某某放在眼里。
生活里依然對任某某指手畫腳,任某某作為一個男性,竟然拿鄭某某沒辦法,一直被鄭某某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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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外人都能看,得清清楚楚,鄭某某并沒有想過真心對待任某某,也許一開始有過與任某某一起生活的想法,但是從后面任某某所陳述的話來看,任某某至少不是鄭某某心中理想的伴。
但是任某某卻依然深陷其中,也許他也看出來了,但是卻心有不甘,特別是付出了這么多之后,“沉沒成本”在作祟,不甘心之前的投入打了水漂,因此不得不持續下去,他總希望鄭某某會有高看自己一眼的那一天。
但是他并沒有等到那一天。
他長期與鄭某某因生活瑣碎爭吵,但是又不能完全與鄭某某翻臉,過了頭自己還得先低頭把鄭某某哄回來。
在這段關系中,他舔得很沒尊嚴,長期以往,怒火一直壓制,整個人非常地壓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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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某某也像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做法正在挑釁人性深處最大的惡意,一個人的容忍都是有底線的,一旦突破底線,帶來的將是毀滅。
如果不愛,就讓別人體面地離開,做人留一線,日后好相見。
但是鄭某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給自己帶來多大的災禍。
直到案發這一天,任某某突然在他以前開網約車的群里發了一條信息,群友一開始還不相信,但是事情卻實實在在發生了,忍無可忍的任某某最終把鄭某殺害了。
他留下了這樣一句話:
三年花掉我40多萬,平時向她低頭認錯,一副高高在上的樣子,好像他比誰都好,我任某某離不開她一樣。
信息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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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經確認,此事件屬實,在逃的任某某最終被捉捕歸案,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筆者認始終認為,鄭某某對任某某從一開始就是還著目的而來的,并非出于對任某某的真心。
從日常的細枝末節就能看出來鄭某某對他的態度,鄭某某對任某某態度惡劣,但卻又不讓鄭某某離開自己,無非就是看在鄭某某對自己還有用處,僅此而已。
利益在哪里,人心就在哪里,鄭某某清楚任某某的軟肋。
但是任某某卻看不清楚,看清楚之后,卻又不甘心,導致越陷越陷,最后直一自己無法承受,最終走了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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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任某某本來是受害者,但是最終又成為了加害者,作為成年人,對感情應當有適當的判斷能力的,他最終造成的后果也只有自己承擔,法律的制裁是跑不了的。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的構成,主觀上存在有意非法剝奪他人性命的故意,并在行為上最終實施了剝奪他們性命的行為,并最終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發生。
本案中,雖然媒體上報道案件發生,不久,但從公布的信息顯示,任某某稱自己殺害了鄭某某,鄭某某也確實死亡,可以確認任某某的陳述是真實性非常高的,如此分析,任某某殺害鄭某某的主觀性是非常強的,存在“殺害鄭某某為目的”的主觀故意,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
但是任某某對鄭某某的殺害行為,是存在值得斟酌的地方的,是出于激憤(一時沖動)殺人,還是蓄意已久?在此殺人事件中,鄭某某是否存在過錯,最終導致任某某情緒失控而殺人?
這直接影響對任某某殺人行為的定性,最終對其量刑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指出:
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特別是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矛盾激化而引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從以下兩點考慮:
第一,被害人在案件發生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其過錯足以導致矛盾惡化而引發犯罪 第二,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
回歸到本案,先從主觀層面分析鄭某某與任某某生活期間,長期對任某某進行人格上的侮辱,導致其心理極度壓抑,并且扭曲是存在過錯的。
本案中也并未透露在案發當時,雙方有過激烈的矛盾沖突,但是從任某某的性格判斷,鄭某某有過直接的人身攻擊導致任某某“激情殺人”也是極有可能的。
同時,任某某的犯罪行為是與其它社會治安案件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其危害性基本上僅限于婚姻家庭以內,是基于一定地情感傷害導致的犯罪,對社會治安影響程度非常低,其主觀惡意相對較低,并在案件發生過程中,被害一方也是存在過錯,并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
所以,根據以上主觀與客觀因素分板,任某某犯故意殺人罪,應當不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高限度應當會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對于任某某的行為,你有什么看法呢?
鄭某某的死,又是不是她的咎由自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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