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刑事辯護中專家出庭作證有何優勢
在涉及跨專業技術領域問題時,申請專家出庭作證是一種積極進取的舉證式辯護。但基于各方面原因,很多律師同行缺乏申請專家出庭的意識,往往喜歡自學相關專門知識后,將技術性問題在質證、辯論階段以意見的形式呈現出來。一些從專門領域轉崗做律師的同行也往往認為自己有“其他專業+法律”的復合知識背景,相信以律師身份出庭足以挑戰控方專家,能最終說服法官,其與專家合作論證技術性問題的意識也不高。
但從辯護實踐和經驗看,這種“律師干了專家活”的實際效果遠不如專家出庭與律師合力論證。理由在于:第一,辯護人對專業技術問題的看法僅是一種意見,而相同的內容由專家證人提出的觀點則類似于證據,有證據支撐的意見才更容易被法官采信。第二,辯護人是有立場偏向的,司法人員在缺乏專門知識,不具有判斷專業知識的能力的情況下,對律師提出的涉及專業技術知識的辯護觀點較容易持警惕懷疑的態度。第三,專家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受職業倫理、作證具結的約束,發表的觀點更為可信。第四,專家在庭審中發表意見需經受控、辯、審三方的詢問,在此過程中既要立論又要釋疑,經過有問有答形式展示的技術問題,更有助于法官形成心證。
本案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僅圍繞在案證據作消極的質證式辯護,并未取得辯護效果。進入審判階段后,辯護人調整辯護方案,積極引入三名專家出庭作證進行舉證式辯護,就本案“損傷”的形成原因進行充分論證,最終成功無罪辯護。因此,在各方面條件具備的情況下,辯護人應細挖案件可能涉及的跨專業技術問題,樹立引入專家出庭作證的意識,為案件辯護增彩。
二、如何說服法院同意專家出庭作證的申請
辯護人要通過專家出庭作證制度實現辯護效果,必須做好前后兩段的說服工作,前段是庭前說服法官同意專家出庭作證申請,后段是庭中專家作證說服法官采信其意見。前段的說服工作是前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庭前勤快溝通。辯護人及時提出案件存在跨專業技術問題需要專家出庭作證予以解決,引起承辦法官的重視。
二是遞交書面辯護意見。辯護人圍繞著爭議焦點,除了可從跨專業技術問題角度提出意見外,也可圍繞在案的其他證據問題提出意見,形成呼應,凸顯爭議性,有助于合力說服法官同意專家出庭作證的申請。
三是撰寫《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申請書》。辯護人在申請中要寫清影響定罪量刑的爭議焦點與專家出庭作證的關系,并附上專家的基本信息、教育背景、職業經歷、職稱證書、聯系方式等。
四是必要時提交由專家撰寫的《專家論證意見書》。專家根據有關在案證據情況,結合專門知識就案件中爭議焦點問題從專業角度進行論證,當然也防止執業風險。因為案件尚未開庭,證據材料必須保密,因此辯護人最好征得承辦法官的同意,在簽署承諾書的情況下再將案件案卷披露給專家。
五是制作并提交《調查(詢問)筆錄》。對于不宜或不便以《專家論證意見書》的形式提交專家意見的情況,如存在庭前不宜披露案件材料的情況,辯護人也可以通過制作調查(詢問)筆錄,圍繞著案涉跨專業技術問題,根據案卷材料整理、歸納為數個一般性問題,通過一問一答的形式將專業意見呈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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