衙門門前鑼鼓響,百姓巷里寒風長。
當法律的天平不對稱擺放,普通人的憤怒便略顯荒涼。
現下有些事,我反正是已經完全看不懂了。或許不止是我看不懂,一大堆的老百姓,也同樣摸不著頭腦。
這是9月16日媒體報道出來的一條新聞,發(fā)生在山東臨沂,事情的經過非常簡單:55歲的農婦楊寶花在法院執(zhí)行大廳“辱罵”法官,被拘留15日,被罰款10萬元。
一個農民,多久才能掙到10萬元?
首先我不知道這個“辱罵”到何種程度,畢竟楊寶花自己說絕對沒罵人。但更主要的問題在于:就算她罵人,便要對一個農民罰款10萬外加拘留15天嗎?這處罰之重,已經讓我完全看不懂了。不知道的還以為農婦的“辱罵”附帶魔法攻擊,如同當初“農民順手幫鄰居賣芹菜獲利14元罰款10萬”一樣荒誕,典型的大炮打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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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鞋難踏官道滑,村婦敢問法何嚴。
那么,農婦楊寶花為什么要跑到法院去罵法官呢?她是不知道天高地厚,還是吃飽了撐的?
都不是,這前因后果放一起看,事情的諷刺程度,再一次升級了!
此前,楊寶花的丈夫王永來和同村的村民孫運省發(fā)生了矛盾沖突,孫運省用羊角鞭把王永來打成了“輕傷二級”。
這件事發(fā)生2年后,也就是直到今年5月份,當地法院才判決對孫運省處2.5萬的罰款以及3個月的拘役。所以楊寶花不服,判決出來后不到一個月,她就前往法院和法官理論。
《中國新聞周刊》的報道里,楊寶花表示承認當時很憤怒,所以嗓門大,也說了“誰這么判誰就沒良心”這樣的話,但她否認自己當天“侮辱、謾罵”了法官。
法帽一置分兩樣,誰為受害誰為倉?
我不知道你們能否理解楊寶花的憤怒,但至少在我看來,打人的判賠2.5萬,罵人的卻要罰款10萬,這前后對比,答案之諷刺盡在不言中。
所以,不是她不懂規(guī)矩,而是心中的委屈找不到合適的出口。
而且,“輕傷二級”是什么小事嗎?在我們國家,傷勢若非相當嚴重,根本到不了輕傷二級的程度。我舉個例子,幾年前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大家還有印象吧?里面被打得那般慘的3名女子中,最嚴重的兩個,便是“輕傷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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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v就說了,輕傷二級常見的拘役也是6個月。所以農婦對3個月的判決表達一下不滿,似乎不是什么十惡不赦的行為吧。
某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人大代表遲夙生律師也對此時表達了強烈的不滿,稱“氣得吃不下飯。”
其余對此感到憤怒的網民、大v更是不在少數,有人說“這案子看上去真的太離譜”,有人問“是不是罵人比打人更嚴重”,還有人對此直接難以置信,干脆問“中新刊這篇報道的內容屬實吧?”
市井閑言皆荒誕,堂前一判卻成真。幾乎所有人都感到離譜,可惜沒用,因為法官認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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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若無情何為秤,理需公允始為燈。到這里,事情的前因后果以及帶來的疑問已經非常清楚了。
一,同一次事件之中,打人的罰款2.5萬,罵人的罰款10萬,是不是過于諷刺?
二,被罵的當事人是法官,對農婦處以拘留和罰款的也是他,這相當于“原告審理被告”,不需要避嫌嗎,會不會有那么一點不合理?
三,這1點是從法律層面來說,楊寶花“辱罵法官”,按照法律條例該如何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9條,也就是法官所依據的條例,是這樣寫的: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①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②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③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那不是說處1000元以下罰款嗎?怎么直接罰到了10萬,莫非楊寶花還有什么罄竹難書的罪行媒體未曾披露出來,否則誰能想的通。
其次,注意條例中的兩個關鍵詞,“或者”和“庭審過程中”。
條例中“或者”這兩個字其實很關鍵,條文是這樣寫的,“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注意,是“或者”,而不是“和”、“以及”之類的并列關系。說白了,條例讓你處罰時最好“二選一”,可你卻偏偏全都抬上來。
有一點不能含糊,后來在楊寶花的女兒分兩次交完10萬罰款后,他們就把人放了,實際上沒有拘留到15天。但總歸是拘留進行了,罰款也進行了。
第二個詞則更重要,古裝劇里常見一句話,“咆哮公堂”,意指在審訊時搗亂的行為,其破壞公平以及法律的嚴肅性。這也是代理律師指出的關鍵:楊寶花是在判決作出后在“執(zhí)行大廳”與法官爭執(zhí),而不是“法庭上”,所以根本就不適用以上條例。換句話說,除開在法庭上,法官你就是個普通公民,兩個公民吵架,一個對另一個罰款10萬,說得通不?
刀輕落在打人者,罰重壓在弱者身。
理若傾斜皆成病,公道缺席是荒墳。
當法治被“自由發(fā)揮”,那老百姓與小丑何異。楊寶花事件,不僅僅是“罰款數字”的荒唐,更是對公平與法治的拷問:如果法律成了稻草人,就只能嚇到地上的麻雀,而對天上的老鷹毫無威懾之力。
我想表達的很簡單,就兩個字,公平!我們需要的不是一紙訓斥或一通淡化的聲明,而是公開公平的判決和明確的責任追究。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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