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庭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也是司法公開的重要體現。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均有權旁聽案件審理,但應自覺遵守法庭紀律,尤其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錄音錄像,否則可能擾亂法庭秩序,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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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審判具有高度的嚴肅性與權威性,體現著法律的尊嚴與神圣。為維護法庭安全與秩序,保障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未經法庭許可,任何人不得對庭審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對于庭審中的違規行為,司法機關可依法采取責令刪除音像內容、暫扣器材等措施,并視情節輕重處以口頭訓誡、罰款或司法拘留等處罰。此類處理旨在及時制止違法行為,維護庭審正常秩序,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進行。
限制庭審錄音錄像同樣出于對個人隱私權、商業秘密、國家秘密及未成年人保護等重要利益的考量。許多案件涉及敏感信息,若擅自錄音錄像并予以傳播甚至篡改,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因此,遵守法庭規則,是每一位訴訟參與人及旁聽人員應盡的基本義務。
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須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嚴守法庭紀律。未經允許錄音錄像不僅破壞庭審秩序,也可能導致審理無法順利進行。當事人如對庭審內容存有疑問,可在庭后通過申請查閱庭審筆錄等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處理:
(一)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
(二)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
(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圖文丨喻靖堯 李曉涵
美編丨喻靖堯 李曉涵
審核丨張 森
簽發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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