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劉虎
2024年3月12日早晨,53歲的圣嶸仙女士從位于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的家中被鎮江市下屬縣級市丹陽市公安局警員帶走,送往丹陽市羈押接受調查。
兩天后,圣嶸仙被以涉嫌組織賣淫罪刑事拘留。此時,距離她主動將自己經營的兩家足浴店停業已經兩個月。
圣嶸仙不久之后得知,她與前夫的兒子、長期獨立生活的曹俊磊,也被丹陽警方抓捕,辦理刑拘手續后,被“指居”在“信訪中心”兩層鐵門把守的平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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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陽市法院。劉虎攝
4月26日,圣嶸仙被丹陽市檢察院批捕逮捕,結束“指居”,轉送羈押在鎮江市看守所。經過丹陽市法院四次開庭,至今仍未判決,其羈押已一年多。
遲遲未能下判,在于最基本的問題仍未解決,即:圣嶸仙是否構成刑法上的“組織賣淫罪”?
01
罪與非罪仍有很大爭議
根據該案《起訴書》,2021年至2024年2月,被告人圣嶸仙伙同兩名被告人,在鎮江市潤州區經營“荷塘月色”會所和“愛尚”足浴,雇傭多人作為場所工作人員,并招募賣淫人員十余人以“口交”的方式從事賣淫活動。
庭審記錄顯示,這兩家場所除了“口交”色情服務外,也提供正規的足療按摩等服務,管理層多次強調不允許提供口交以外的性服務。
有法律人認為,在中國目前法制框架下,以行政手段處理類似的邊緣性方式的賣淫,并不會讓賣淫泛濫;而泛刑事化,尤其是各地標準不一,反而給趨利執法的公務人員留下尋租空間,對防止性病等社會目標并沒有幫助。
爭議點何在?在圣嶸仙開庭期間,最戲劇性的一幕是這樣的:
圣嶸仙的律師拿出一本由原最高檢檢察長、現最高法院長張軍擔任編審委員會主任、最高檢組織編寫的“全國檢察機關十大業務系列教材”《普通犯罪檢察業務》(中國檢察出版社,2022年1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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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組織編寫的《普通犯罪檢察業務》。劉虎攝
翻到第391頁,關于“關于非傳統型賣淫服務的定性”章節中寫道:
當前,對于“賣淫”的概念,理論界爭議較大,而司法實踐中標準也未統一。尤其是在公安部于2001年1月作出《關于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之后,各地的做法不一。
之后的《刑法修正案(九)》和2017年《涉賣淫刑案解釋》也并未解決此問題。有關解讀曾對非傳統型賣淫持分別對待的觀點,認為考慮到肛交、口交是同性賣淫的主要方式,且異性賣淫也可以采取肛交、口交的方式,兩者與傳統型性交賣淫的共性都是一方生殖器進入另一方的體內,均屬于進入式活動,并且從傳播性病的角度看,此三種方式均可引起性病的傳播,因此認為不能將刑法意義上的賣淫局限于性交行為,對于性交之外的口交等進入式的性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賣淫”;但是由于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手淫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賣淫”,因而對相關行為就不宜入罪。
這本教材明確提出,“我們認為,由于如何理解刑法意義上的‘賣淫’一詞,刑法和《涉賣淫刑案解釋》等司法解釋并未明確,且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根據刑法謙抑性原則,肛交、口交、手淫等非傳統型賣淫服務目前不宜納入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范疇。”
目前該書已經出版到第八版,相關內容沒有修改。
律師當庭詢問圣嶸仙,是否讀過這本書。圣嶸仙表示,她正是專門買來這本書,查閱相關表述后,并咨詢了一些朋友,認為最新的司法實踐中,“口交”服務雖然仍然是違法的色情服務,但一般只涉及行政處罰,不應入刑,因此才在自己開業不久的足浴按摩店里增加了這一服務。
圣嶸仙在庭上則表示,說自己學最高檢教材難道學成罪犯了?是否可以索賠?退書退錢?
02
各地實際做法不一,2022年后普遍趨勢是不起訴
圣嶸仙的退書退錢的說法可能只是激憤的段子。
根據我國《刑法》第358條規定,組織賣淫罪是重罪,起點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為無期徒刑——罪與非罪意義重大。
“罪刑法定”原則排在《刑法》三大基本原則之首。《刑法》第三條的原文是: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這一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和“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犯罪行為的界定、種類、構成條件和刑罰處罰的種類、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規定。對于刑法條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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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陽市公安局。劉虎攝
“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不僅關乎公民的自由權、財產權等重要權利的保障,也關乎現代國家權力的規范行使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它是國家法治和公民自由的基石。
在人大立法、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說法的前提下,異性陪侍、異性按摩中發生的打飛機(手淫)、口交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意義上的賣淫是沒有爭議的,但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賣淫”,各地此前司法實踐中做法不一,但普遍的趨勢是將其保留在刑法之外,交由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
庭審中,圣嶸仙的律師列舉了廣東省珠海市法檢的一份文件,即珠海市中級法院、珠海市檢察院《關于統一部分案件法律適用的紀要》明確規定本案情形為無罪。
這份《紀要》對關于刑法意義上“賣淫”行為的認定,明確規定,傳統意見上的“賣淫”,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獲取金錢或者財物以及其他利益,與不特定的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對于提供“口交”“手淫”“胸推”等色情服務的行為,在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則及刑法的謙抑精神,不宜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而應依照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2022年最高檢組織編寫的《普通犯罪檢察業務》出版以來,全國各地的司法實踐普遍已經認定,將其作為行政違法行為處理更符合法治精神。很多類似案情的案件直接做出不起訴決定或無罪判決,很多公安機關轉治安案件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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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公安機關轉“口交”刑事案件為治安案件行政處罰處理的統計表(此頁展示為山東省)。受訪者提供
例如,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法院曾分別以兩份《刑事判決書》對余周等四名被告人、楊彪等三名被告人認定存在“口交”行為而判決其構成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
兩案經二審上訴、發回重審后最后改判無罪或檢察院撤回起訴而認定無罪。2024年11月,源城區法院作出7份《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7名被告人共數百萬元。
03
維護起訴標準全國統一
圣嶸仙的律師在庭審中提出,《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實行上下級檢察院之間的領導關系。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全國檢察機關有遵照執行,維護全國司法統一標準的義務。
正是基于這一關系,最高檢官方教材的相關解釋,應被認為目前諸多解釋中最有效力和權威的一種,尤其是各級檢察部門有執行的義務。這也是2022年以后,全國司法實踐中,對類似案件中,普遍以不起訴或者無罪結案的根本原因。
2022年,最高檢常務副檢察長童建明在全國檢察機關“十大業務”系列教材出版座談會上講到了編撰這本官方教材的初心。
據童建明的說法,此次“十大業務”系列教材是,加強學習貫徹最高層法治思想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關系到“培養什么人”“怎樣培養人”“為誰培養人”的鑄魂工程。《普通犯罪檢察業務》特別指出“小案”內含“大政治”。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副廳長羅慶東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普通犯罪檢察業務》從檢察辦案角度對個罪的司法認定、證據運用的疑難問題進行專門闡述,幫助讀者更好理解司法實踐中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刑罰適用等問題,進一步推動訴訟制度和犯罪治理現代化。
因此,“十大業務”系列教材規格極高:編審委員會主任是張軍,童建明擔任副主任;《普通犯罪檢察業務》的主編是陳國慶(最高檢副檢察長)、萬春(中國犯罪學學會會長)、車浩(北大法學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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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陽市檢察院。劉虎攝
穿透政治話語,只從法治角度看,最高檢編撰官方教材,并對刑事法律犯罪構成和定性標準做出解釋,其權威性毋庸置疑;維護全國司法標準統一的大背景下,地方法院、檢察院對可能擅自擴大刑法解釋、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做法應該有所警惕。
在這個具體解釋中,除了最高檢教材代表的觀點外,最高法也有權威法官支持類似的謹慎解釋。
胡云騰(原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第二巡回法庭首任庭長、研究室主任)在《談謙抑原則在辦案中的運用》一文寫到:
“多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起草關于組織、強迫賣淫犯罪的司法解釋時,有種觀點就主張對口交和‘打飛機’之類的色情行為解釋為賣淫,但我們秉持謙抑的理念,沒有對這種犯罪入刑,我至今認為這是正確的”。
圣嶸仙案件中,一個值得一提的情況是,偵辦這一案件的鎮江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曾與圣嶸仙所在的潤州區檢察院接洽批捕,但該院負責刑事檢察業務的專職委員直接表示,根據最高檢相關政策,只涉及口交案情的,不認為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組織賣淫罪。
正是因為在潤州區無法得到檢方認可,鎮江市公安局辦案人員才將該案件指定由愿意配合起訴的丹陽市管轄,據說還約定了“罰款歸市局,任務指標和政績歸丹陽”。
04
趨利執法、程序違法隱約可見
圣嶸仙案事實上由鎮江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一位副支隊長牽頭,具體手續交由丹陽市公安局出具和辦理。
案件辦理過程中,程序違法所在多有,而背后則通過辦理這類的涉及色情服務,榨取巨額罰款、罰金的趨利執法的動機隱約可見。
2024年3月19日,被刑拘后不到五天,圣嶸仙就被送往丹陽市開發區派出所對面的約克賓館一樓的單獨場所“指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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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嶸仙被“指居”地。這是一處與客房以鐵門隔離開的灰色場所。劉虎攝
律師們認為,原因是辦案機關在前期偵查和抓捕后詢問中得知,圣嶸仙的確沒有傳統賣淫行為。為了順利拿下圣嶸仙認罪認罰的口供,必須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環境下對其施加最大壓力。
為達成這一目標,此后辦案機關較長時間拒絕安排律師會見,律師多次電話、短信申請,承辦公安電話均不接聽,短信也不做任何回復。
2024年3月22日,圣嶸仙被羈押后第一次會見律師,卻是在丹陽市南環路派出所的提訊室,律師旁邊坐著一位女警。這還是圣嶸仙的律師和家人多次投訴,并前往丹陽市檢察院提出要求檢察監督,才換來的會見機會。
據圣嶸仙所述,監視居住期間,辦案機關白天把其關在留置室牢房或詢問室一整天,并給她帶“黑頭套”并帶手銬站在墻角罰站,直到她多次表示“身體不適已經站不動了”,崩潰大喊“你們不要再逼我了”。一直到夜里12點,她才被允許睡覺。睡覺時手銬也必須全程攜帶,早晨六點就把她喊醒。
為了迫使圣嶸仙盡快認罪,辦案機關同期還以涉嫌隱匿違法所得罪名,抓捕了圣嶸仙的獨生子。在訊問時候,多次以家人朋友,尤其是其子對圣嶸仙進行脅迫、引誘和威脅。
曹俊磊雖然是圣嶸仙的獨生子,但圣早年離婚、再婚,曹俊磊長期獨自生活、上學,在南京創業,經營醫療美容、牙醫等業務,收入豐厚穩定。
辦案機關查詢曹俊磊經營流水后,明知其與圣嶸仙并無經濟往來,更談不上參與組織賣淫的客觀事實,但為了能夠逼迫圣嶸仙,強行將曹俊磊刑事拘留30天,后又“指居”15天。
9月初,筆者前往查看,這是位于丹陽市公安局北門、掛著信訪服務中心牌子的一處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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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嶸仙兒子被“指居”地。劉虎 攝
曹俊磊涉嫌的罪名,從剛開始的組織賣淫罪,后又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辦案期間,警方人員又引導曹俊磊,要求他把存在理財里的資金贖回,以“幫助母親退賠200萬,可以減輕罪惡”等說法,誘導其造成犯罪的既成事實。
為了給圣嶸仙上手段,辦案人還故意安排分別被指居在兩處的母子,分別被帶往一處辦案點,故意讓圣嶸仙遠遠看到兒子身穿囚服被抓的樣子。
知情人士透露,牽頭該案的一位蔣姓副支隊長,“辦理初期,他聲稱目標是營收2000萬。”
05
辦案警察帶著家屬見到被指居中的嫌疑人后,一位與其相同姓氏者收下五萬元
除了辦案機關的諸多違規操作外,該案的趨利性甚至滲透到更微妙的層面,勾兌律師滲透成為辦案機關的“第二公訴人”。
多位被告人家屬稱,在家人剛被刑事拘留后一天內,就接到江蘇江成(丹陽)律師事務所一位姜姓女律師的電話,聲稱自己有“內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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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察官姜云律師。圖據網絡
根據公開資料,這位1983年出生的女律師畢業于常州大學法學本科專業,2006年9月至2020年2月在丹陽市檢察院工作,2020年2月起執業于江蘇江成(丹陽)律師事務所。
曹俊磊質疑:自己被抓后,留下了小姨的聯系電話,而小姨隨后就接到這位姜云律師的電話,聲稱自己長期在丹陽檢察院工作,有親戚擔任副檢察長等職務等。
姜云既是丹陽檢察院出身,本應回避丹陽的案子。但她直接聯系了曹俊磊和朱斌的家屬自薦作為律師。知情人士分析稱,曹俊磊和母親完全沒有經濟往來,警方抓他只是為了向圣施壓,因此不太可能報捕;而另一個被抓的朱斌的情況則更為荒謬(詳情見下),因此,作為這兩人之一的律師,都不用提交代理程序給檢察院,不觸發回避規定。
2024年3月12日同案被抓的多人中,有一個人叫朱斌,是足浴店收銀員殷妮娜的老公。
殷妮娜很硬氣,多次拒絕明確檢察官要求的“認罪認罰”后可判緩刑的要求,明確表示說司法解釋規定收銀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自己不犯罪。檢察官無奈地和她說,別和我說司法解釋,又威脅她說,“如果主犯無罪,你就無罪;主犯有罪,你不適用緩刑,會被判實刑。”
朱斌的本職是在公交公司上班,和足浴店完全沒關系,只是偶爾下班后會來足浴店等殷妮娜下班。他沒有領取一分錢,被刑拘了30天后被釋放——對他的抓捕,一方面是給殷妮娜施壓,另一方面看可能是搞錢。
朱斌給辦案機關留下的聯系人是父親。其父沒文化,接到電話后讓姜云聯系朱斌的一個朋友。這個不知朱斌涉入有多深的朋友,幫忙付了5萬元律師費給姜云律師。
姜云是如何從辦案機關獲取這些嫌疑人家人的聯絡電話?她收的高額律師費流向何處?
除了聯系曹俊磊和朱斌的家屬外,姜云還聯系了其他多位被告人的家屬,由于她已接受朱斌父親的委托,加之回避規定,她推薦自己的朋友作為委托律師,自己則在背后指揮。
另一位被告人楊某某的父親告訴筆者,2024年3月底,在兒子被帶走15天后,他接到了一個姓蔣的南環路派出所的承辦民警的電話,說可以帶他見他兒子。
“我于第二天兩點多去了南環路派出所的辦公室,見到了我兒子。我兒子一直在哭。姓蔣的承辦人問我們需不需要找律師。我們說需要。姓蔣的民警給了我們姜云律師的電話號碼。我和姜云聯系了,姜云和我說其父是丹陽檢察院的副檢察長,她需要回避。但可以給我介紹他師傅貢律師。第二天我和我老婆、兒媳婦在姜云律師的帶領下,前往了貢律師的辦公室。在姜云律師的見證下,我把50000元轉進了姜云律師給的一個叫蔣謙倩的個人賬戶里。蔣謙倩和跟我聯系的承辦民警是一個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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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父說,他的律師費沒有進律所,而是被姜云要求轉進了一個叫“蔣謙倩”的個人賬戶。蔣謙倩和承辦民警“蔣華”是一個姓氏。劉虎攝
在這個背景下,幾位受到蒙蔽的當事人家屬都委托了姜云推薦的律師,收費每人5萬——姜云雖然不是受委托律師,代理律師們卻和家屬說,要和姜云多溝通。
這幾位勾兌派律師不僅沒有全力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還極力說服當事人“認罪認罰”。楊某某的父親說:“第一次開庭的前一晚,我和貢律師聯系,請他做無罪辯護。他叫我與姜律師聯系。我和姜律師打電話,她說她沒有準備無罪辯護,只能做罪輕辯護。我說那你就不要說話吧。結果第二天貢律師還是充當‘第二公訴人’。我于第一次開庭后辭退了貢律師。”
姜云等律師與辦案機關的這種深度勾連,更凸顯了案件的“圖利搞錢”屬性。當事人表示,將向司法局投訴這些律師,并追問辦案機關人員如何泄露案情機密信息,以及查清在其中的利益往來。
該案的一次開庭中,辯論環節,公訴人邱偉毅當庭承認,目前刑法和司法解釋確實沒有明確“手淫”“口交”是犯罪,他們自己(或可理解為丹陽檢察院)也認為這個案件存在爭議。
但對律師關于該案辦理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是否違背最高檢官方教材的觀點,邱偉毅拒絕回應。
9月10日下午三點,圣嶸仙家屬在丹陽法院門口偶遇檢察官邱偉毅。家屬說:“邱檢,這個事最高檢明確了不是犯罪,你們為什么這么搞?”檢察官猶豫后回答家屬說“這個事情查了這么久,背后的事情你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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