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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中,如何計算被告賠償金額?
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糾紛案件中,法院酌情確定賠償金額的考量因素不同
閱讀提示:可以說,任何一件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都會涉及到被告要賠償原告損失的問題。當事人通過啟動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要實現目的之一就是拿到賠償金額,那么,如何計算具體賠償金額呢?本期,李營營律師團隊對侵犯商業秘密民事糾紛案件逐一梳理總結,同時結合多年來豐富的辦案經驗,形成與民事案件有關的損失計算專題裁判文章,與各位讀者分享。
裁判要旨:被告未實際銷售含有技術秘密的產品,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難以精確計算,法院酌情確定被告賠償金額。法院酌情確定經營秘密的賠償數額時,要考慮原告與被告客戶的重合度。
案情簡介:
1、洛陽瑞昌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昌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營開發、生產、銷售并安裝石油化工、石油勘探、節能環保設備。程向鋒等十名被訴侵權自然人均為瑞昌公司前員工。
2、自2008年10月始,瑞昌公司先后建立和制定了相關客戶檔案和管理辦法,對客戶信息進行保護,瑞昌公司持續跟進客戶項目進展、維護客戶關系并適時對所收集的客戶經營信息進行動態更新。
3、2014年3月10日,程向鋒和杜某某(系另一被告離職員工王偉的妻子)成立洛陽明遠石化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遠公司”)經營環保設備的安裝及維修。程向鋒等十名被訴侵權自然人離職后先后入職明遠公司。
4、被告李建偉在瑞昌公司期間擔任燃燒器設計組設計工程師,作為瑞昌公司員工與霍尼韋爾公司簽署《瑞昌人員保密協議》,確認其理解所能接觸到的描述霍尼韋爾公司燃燒器設計技術的信息為保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后霍尼韋爾公司價格該技術排他性許可給瑞昌公司使用。
5、2014年11月21日,程向鋒等被告作為發明人,將在瑞昌公司接觸的燃燒器技術信息申請專利,公開。在瑞昌公司主張保護的32家客戶信息中,明遠公司等十一被告認可與其中23家存在交易。
6、瑞昌公司向鄭州中院起訴,請求判令明遠公司等十一人立即停止侵害瑞昌公司技術秘密、經營秘密行為,共同賠償瑞昌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800萬元。
7、2019年12月24日,鄭州中院一審判決明遠公司賠償瑞昌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開支人民幣共計150萬元。瑞昌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8、2021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明遠公司賠償瑞昌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
案件爭議焦點:
如何計算被告明遠公司賠償金額?
法院裁判觀點:
一、基數部分,考慮被告與原告共同客戶交易的產品重合度并不高,按全部營業利潤計算賠償數額不合理。懲罰性賠償部分,侵權行為發生在2019年反法施行之前,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經營秘密的賠償數額。瑞昌公司主張按照原審法院從稅務部門調取的明遠公司與客戶交易發票信息以及明遠公司二審提交的銷售發票,并結合明遠公司的利潤率,計算明遠公司侵權獲利作為確定賠償損失數額的依據,并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本院考慮到瑞昌公司和明遠公司針對共同客戶交易的產品重合度并不高,按全部營業利潤計算賠償數額不盡合理。同時,根據現有證據,明遠公司與客戶的交易均發生于2014年至2018年期間,侵權行為發生在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確定在商業秘密侵權糾紛中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之前,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因此,本院綜合考慮經營秘密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并參考明遠公司營業利潤數額、明遠公司與瑞昌公司共同客戶交易產品的重合度、明遠公司的利潤率等因素,酌情確定侵害經營秘密的賠償數額為200萬元。瑞昌公司主張賠償損失過高部分,以及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瑞昌公司并未實際銷售含有技術秘密的產品,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難以精確計算,法院酌定被告賠償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技術秘密的賠償數額。瑞昌公司主張明遠公司以申請涉案專利的方式公開涉密技術信息,導致瑞昌公司失去競爭優勢,應以明遠公司利用涉案專利產品獲得對華星公司28.6萬元的銷售業績作為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并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明遠公司未提供充足證據予以反駁。本院認為,明遠公司申請涉案專利以及授權公告的時間為2014年至2015年,銷售涉案專利產品的時間為2015年6月19日,上述侵權行為均發生在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確定在商業秘密侵權糾紛中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之前,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因瑞昌公司并未實際銷售含有技術秘密的產品,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難以精確計算。本院綜合考慮該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即研究開發成本、每臺燃燒器的合理利潤、實施技術秘密的可得利益、因技術秘密被公開導致瑞昌公司失去競爭優勢的合理期限等因素,酌情確定侵害技術秘密的賠償數額為100萬元。瑞昌公司主張賠償損失過高部分,以及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酌情確定侵害經營秘密的賠償數額為200萬元,酌情確定侵害技術秘密的賠償數額為100萬元。
案例來源:
《洛陽瑞昌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洛陽明遠石化技術有限公司等侵害經營秘密、技術秘密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726號]
實戰指南:
一、被訴侵權行為在2019年04月23日之前實施的,法院酌定的賠償標準最高為300萬元;被訴侵權行為在2019年04月23日之后實施的的,法院酌定的賠償標準最高為500萬元。
2017年修正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正,并于2019年04月23日正式施行。修正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因此,在具體辦案中,律師應當注意被告侵權行為實施的時間點,然后確定案件應適用的法律依據。
二、被告侵犯原告客戶信息的損失,重點考慮原被告雙方的客戶重合率。
侵犯經營秘密的糾紛案件中,法院在確定被訴侵權人的賠償金額時,一定會考慮原被告交易客戶的重合率,如果被告的客戶與原告的客戶完全一致,則可以考慮以被告侵權獲利計算原告損失金額。否則,在被告客戶信息與原告客戶信息重合率不是100%的情況下,則不能使用被告侵權獲利計算原告損失金額。此時,基本上會進入法院酌定階段。法院會綜合考慮經營秘密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原告營業利潤數額、原被告客戶交易產品的重合度、被告的利潤率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的賠償金額。
三、在被告未實際銷售含有技術秘密的產品,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難以精確計算的情況下,法院酌情確定被告賠償額時重點考慮原告可得利益損失和研發成本。
如果被告僅僅是不正當手段獲取原告方的商業秘密并未實際使用,或者原告合法/非法獲取被告商業秘密后進行公開/非公開披露/允許他人使用,但是尚未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則無法計算被告非法獲利金額。此時,原告方及代理律師應將舉證重點放在研發成本這一直接證據搜集,次之為商業秘密的價值、原告的可得利益損失、被告的侵權行為惡劣程度等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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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高級企業合規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擁有證券從業資格,專注于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與技術相關的爭議解決和保護、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李營營律師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民刑案件、與技術相關的合同糾紛、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案件)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在5類技術合同領域,李營營律師團隊圍繞不同業務領域下技術合同簽訂以及履行中風險點,形成了數百篇專題研究文章,熟悉該類合同糾紛常見風險點和解決方案。在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李營營律師成功代理多位企業客戶在多例合同糾紛案件中完成訴訟目的,善于以高效的溝通和專業的能力在短期內為客戶快速回款,通過商業談判、訴訟打擊、第三人債務加入、調解和解等手段有效保護客戶合法權益。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技術、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李營營律師團隊一直致力技術保護和與技術有關的爭議解決,多年來深入研究技術委托開發合同、技術合作開發合同、技術轉化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進口合同等與技術合同相關的爭議解決,在該特定領域內發布了數百篇專業文章,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有扎實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該領域內常見、多發的問題和爭議焦點,熟悉法院實務裁判規則,擅長擬定各類技術合同,能夠迅速精準識別合作的風險和合同漏洞,可以協助開發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風險,提供風險應對方案、及時解決風險,推動技術項目安全高效運行。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實戰指南、不正當競爭實戰的相關書籍、知識產權犯罪的相關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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