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構成盜竊罪的前提是有蒙受損失的被害人,該案的爭議也由此而來——被倒賣的化肥歸誰所有,是賣方、買方還是司機?
新京報記者 | 劉思維
編輯 | 楊海
校對| 趙琳
8月22日,河南開封貨車司機于東(化名)三年間第二次被取保候審。他卷入的是一起涉及百余名大貨司機的盜竊案,案中130余名貨車司機被指長期盜竊同一家公司的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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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晉開公司拉化肥的大貨車 受訪者供圖
在案證據很明確。有人在銷贓時被抓現行,贓物、銷贓的交易記錄,以及司機承認偷賣貨物的供述,一應俱全。多名司機在得知同行被抓后主動投案,并將“贓款”退還給報案的公司。
然而三年過去,這起案件卻懸而未決。除去19名涉案司機陸續因盜竊罪被判刑,因其余大部分司機“無社會危害性”,檢察院決定不予批準逮捕。警方認定的犯罪金額從幾萬到幾十萬,縮水到幾千元到3萬元。
因買賣雙方存在磅差、運輸損耗等原因,為確保買家收到足夠的化肥,賣家在發貨時會多發幾袋,涉案司機正是賣掉了這些“贈品”獲利。幾名案外的司機告訴新京報記者,這在貨運行業很普遍,幾乎是“公開的秘密”。但百余名司機因此被控盜竊罪的情況此前卻鮮有發生。
構成盜竊罪的前提是有蒙受損失的被害人,該案的爭議也由此而來——被倒賣的化肥歸誰所有,是賣方、買方還是司機?案中各方對此各執一詞,受訪的法學學者也觀點不一。
司機們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目前,案發3年后,包括于東在內的上百名司機,終于等到進展,案件一審開庭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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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名大貨司機涉嫌盜竊
2022年5月13日,天剛蒙蒙亮,幾十輛滿載化肥的貨車從河南晉開化工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晉開公司”)駛出,前往各個買家送貨。途中,幾個司機輕車熟路地從車上卸下幾袋化肥,賣給路邊的收購點。剛完成交易,他們就被民警抓了現行。
被抓時,于東還沒來得及出手。接到晉開公司保衛處報案后,開封市祥符區的民警在距離晉開公司十幾公里處的路邊設卡,“看到拉化肥的車直接就攔”,當場帶走了二十幾個大貨司機,其中就有于東。
據了解,這批司機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極個別司機在供述中承認,自己通過在空車上放置水、石頭等重物過磅,貨物裝車前再卸下的方式,增加貨物的凈重,在運輸途中把多出的貨物賣給收購站。
這也是報案人——晉開公司保衛處負責人掌握的線索。根據線索,警方抓獲了司機們“銷贓”的收購站老板,通過微信記錄查出了涉案的137名司機。警方認為,他們涉嫌盜竊罪。
但包括于東在內,涉案的大部分司機都屬于另一種情況。他們否認自己有過給空車增加配重的行為,警方也不掌握相關證據。
在貨運行業,貨車出廠、進廠分別要過賣家和買家的地磅稱重。不同地磅存在磅差,按國家計量有關規定,大宗地磅稱重結果在真實值的±0.3%以內屬于正常范圍,涉案司機運輸一車化肥在33-34噸,按規定,買家驗貨時和貨物出廠重量相差99公斤以內,是被允許的。
除了磅差,運輸途中還存在貨物正常損耗等情況,為確保買家收到足夠的貨物,賣家在發貨時往往會多發些余量,這部分貨物不會計在貨款內,就像“贈品”。晉開公司也是如此。多名涉案司機稱,晉開公司每車多發的化肥重量在60-180公斤之間。
于東和大部分司機通過上磅技巧,控制“磅差”,從而在賣掉晉開公司的“贈品”化肥后,仍能保持達標的凈重。最后,賣方拿到了全部貨款,買方收到了足量的貨物。
“沒人受損。”于東認為。
據案外貨運行業從業者介紹,外地司機運輸途中,偷偷賣掉兩袋貨在業內很普遍。但本案有些特殊,司機們“銷贓”的地點離晉開公司距離僅十幾公里,涉及的人數眾多,并且周期長、數額大,很多司機這樣暗中操作了三年甚至更長,涉及資金較大。因為貨物出廠重量符合規定,晉開公司也無法統計出具體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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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規則”
警方偵查查明,2019年5月以來,于東多次(采取)“利用磅差、勾結下料員多下料”等方式,盜取晉開公司的化肥尿素后銷贓,違法所得5.5萬余元(目前認定的違法所得為2萬余元)。據了解,近期,警方對違法所得進行了重新認定,涉案司機的違法所得從十幾萬到幾萬,縮水到3萬元以下到幾千元不等。
“利用磅差”是指司機靠自己的經驗和駕駛技術增加化肥過磅時的誤差值。于東說,車輛剛駛入地磅就停和快要離開地磅時再停,稱得的重量能相差七八十公斤,有些廠家磅房工作人員會指導司機過磅時的停靠位置,有些廠家則不管,這就給了司機操作空間。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上述做法在大貨司機群體中很普遍。一名涉案司機給新京報記者出示了晉開公司內部車隊的微信群聊記錄,車隊隊長在微信群里讓新司機們注意“去各個廠家站磅多給老人(司機)請教下”,并以某個買方廠家的磅舉例,講解過磅技巧“空重車上磅統一往右前頂”。
在案證據顯示,于東“銷贓”時最高一次交易量在250公斤左右,其中七八十公斤來自磅差,剩下的一百七八十公斤,來自另一種途徑——警方偵查發現的“勾結(晉開公司的)下料員”。
每一車貨物,晉開公司的下料員都有120公斤的補貨權限。證據顯示,2021年1月到2022年5月期間,于東和11名下料員之間共有138筆交易,其中絕大多數為幾十元的小額轉賬,目的是為了讓補貨員頂著限額盡量補貨。但他堅稱,這不是勾結,而是一種運輸行業的“潛規則”。
一名案外貨車司機翟師傅告訴新京報記者,他從業三十幾年來,也有把賣家多發貨賣掉的情況。
那是十年前,他到安徽淮南一家國營農場拉小麥,裝貨時,他跟裝卸工抱怨,上一次少了8袋,自己賠了錢,裝卸工主動提出“給我拿20塊錢給你多裝幾袋。”他在路上賣掉了這幾袋小麥,“回回血。”
一位河南的糧食收購商告訴新京報記者,經常有過路的貨車,到其收購點賣糧,“都是車上的貨,一次賣幾十上百斤。”
司機們清楚,“這樣干肯定不對”,但同時,他們也表示“不甘心”,認為自己“有苦衷”。
貨從賣家送到買家,驗貨時重量或者件數少了,需要司機賠錢,在業內被稱作“短重款”和“短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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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東賠付買家公司短重款的收據 受訪者供圖
涉案司機告訴新京報,如果貨物在運途中發生超過正常值的損耗,或者丟了一部分,那理應自己賠償,但在本案中數量不夠還存在其他與司機無關的情況。
晉開集團貨物的買受方除了具有一定規模的化肥經銷廠商,也有個人經營的農資點。不同買主驗貨標準不同。有的買家收貨時會在貨物凈重基礎上減去60-120公斤的包裝袋重量,有的買家驗貨時除了看噸位還要看件數,但由于裝貨時每袋的重量都會存在誤差,經常會導致最終實際件數達不到額定件數的情況。這些都需要司機賠償,有些時候,司機會被要求支付幾倍的罰款。
一名涉案司機告訴新京報,他2013年開始通過中介給晉開跑運輸,每年賠償買家的數額“大概在萬八千左右。”于東稱,拉十次貨,“最起碼有個兩三次(需要賠錢)。”于東給新京報記者提供了一些買家“短重款”收據,金額在幾十到幾百元不等,其中,2019年1月6日,于東賠了一家化肥公司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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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與非罪
在晉開公司化肥盜竊案中十幾名司機因盜竊罪獲刑,幾個收購點負責人也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刑。
一份2022年12月31日開封市祥符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晉開集團關于出售化肥的誤差范圍的規定系其對運輸途中自然損耗的認可,不能等同于其明知被告人利用磅差竊取化肥的行為,被告人利用管理漏洞獲取化肥對外出售的行為,具有隱蔽性、秘密性,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但對于東和其余大部分司機來說,他們的案件已經持續了3年,還未得到結論。
受訪的多名法學學者介紹,刑法上構成盜竊罪最核心的構成要件就是要有被害人。在本案中,一個關鍵問題是:司機賣掉的貨物屬于誰?
在已經生效的判決中,祥符區人民法院雖未對被盜貨物所有權作出明確界定,但判決被告人將違法所得退賠給晉開公司。
在其余仍處于審判階段的案件中,檢方和司機的代理律師對此看法不同。
多份案發期間晉開公司和不同買受方簽訂的購銷合同顯示,款到發貨,運費由買家支付。一份案發后的合同顯示:“標的物所有權和毀損、滅失的風險自賣方庫區產品進入買方提貨車輛時轉移。”
于東的代理律師,北京必奕律師事務所王興啟認為,上述證據證明運輸中的貨物屬于買受方,而不屬于晉開公司。本案中,賣方晉開公司拿到了全額貨款,至于晉開公司所指的“損失”,因晉開公司無法統計出具體損失數額,不能排除損失的貨物在公司允許的誤差范圍內;同時,買方收到了足量的貨物,買賣雙方均未受損,因此,本案沒有被害人。
王興啟律師認為,貨運司機將過磅后本應屬于買方的貨物(利用誤差多出的貨物)占為己有的行為有可能屬于民法中的不當得利。他舉了一個例子,消費者網購時,貨運人把商家贈品歸為己有,但消費者不知情。這種情況貨運人顯然不構成盜竊罪,如果消費者要求貨運人退還,貨運人拒絕,則他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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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晉開公司裝貨的貨車 受訪者供圖
對誤差內貨物的性質,受訪的法學學者觀點不一。蘇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莊緒龍認為,本案中,買賣雙方無人受損。多出貨物可視作運輸途中的損耗,是廠家自愿放棄的,交由司機自負盈虧,屬于司機的合法收入。
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徐永偉認為涉案貨物屬于晉開公司,理由是,合同約定的貨物所有權是正常發貨量貨物的所有權,不包括超出的貨物的所有權。
徐永偉認為,司機通過發紅包,讓發貨員在廠家規定的誤差范圍內最大程度多裝貨,實際上超出了習慣的范疇,這不是廠家默認的習慣規則。因此,司機實質上是在廠家不知情的情況下獲取誤差貨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構成盜竊罪。
案發后,于東和大部分被取保候審的司機照舊從晉開公司拉貨。每車多發化肥的上限變成140公斤,沒有下料員敢要小費了,司機們也不再敢倒賣多出的貨,“拉多少算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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