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5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法考)客觀題考試,于9月13-14日舉行。
9月14日下午的法考客觀題卷二第71題,幾乎讓所有“昏昏欲睡的”考生精神一振!
著作權法部分以鄧紫棋與蜂鳥音樂的版權糾紛出了一道多選題,驚不驚喜,意不意外!
二、(第71題)詞曲創作者兼歌手鄭某在18歲時加盟某唱片公司,同時將50首流行歌曲的著作財產權交給唱片公司,唱片公司發行了這些歌曲。十年后鄭某與唱片公司解約,鄭某對50首歌曲實施的哪些行為侵犯了著作權?
A、開演唱會唱歌;
B、重錄給網易/QQ點播;
C、重唱重拍MV,授權歌廳;
D、重錄賣黑膠唱片,給唱片公司錢,但是唱片公司不收并聲明不許可使用。
三、歷史總是驚人的巧合
上述題目中的關鍵要素,竟然與鄧紫棋版權糾紛一一暗合:
1、歌手鄭(zheng)某,聽起來好像鄧(deng)某;
2、鄧紫棋今年34歲,六年前和蜂鳥解約是28歲;
3、“十年后解約”說明簽約時18歲,鄧紫棋第一張專輯發行時正好18歲;
4、鄧紫棋與蜂鳥音樂之間訴爭的歌曲大約50首。
咱就是說,法考命題組的老師是不是鄧紫棋的粉絲呢?
四、念念不忘,必有回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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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歌手鄧紫棋宣布,她重錄的音樂專輯《I AM GLORIA》正式上線,同時披露了與前經紀公司蜂鳥音樂長達六年尚未結案的版權糾紛細節。
這6年,鄧紫棋沒收到任何舊作的版稅...
五、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成為破局關鍵:
。”
當鄧紫棋版權困局似乎陷入無解時,《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為鄧紫棋開啟了一扇法律之窗
鄧紫棋激動的說:
“無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如何,傳播權等公開播放的權利仍然在我這邊!換句話說,只要我能找到方法合法重錄,我就能合法讓這些歌曲上架全球平臺!“
夸張一點講,鄧紫棋讓中國的著作權法普法工作推進了五年以上~
六、選擇題的答案
回到今天的法考題,第71題圍繞《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設計選項,重點考察:
1.著作財產權歸屬,簽約時轉讓權利的法律效力;
2.解約后權利邊界,創作者對已轉讓作品的使用限制;
3.侵權行為認定,未經許可重錄、商業性表演等;
據悉,專注法考輔導的劉安琪老師在6月份的微博中專門解析過這個案例,所有選擇題似乎已經有了標準答案。
同時,我國的法考制度決定,法考答案公布的當天,這道題才算有正式答案。
至于案件審理的法院,不一定參照劉老師的,也不一定參照司法部的,尤其不會參考知產庫的結論,案件根據合議庭合議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判決~
至于選擇題答案,有說AB,有說BD,有說ABD,還有說全選,聰明的,你告訴我,選擇題應該如何選,快來評論區留言
七、當鄧紫棋案例成“法考”真題,是一種什么感覺
當鄧紫棋案例成“法考”真題,這波夢幻聯動屬實沒想到了,題干“深得朕心”有木有~
咱就是說,有沒有考生考著考著蚌埠住了,不由自主的哼唱起來:
“可惜我們終于來到......一個句號”
日常吃瓜竟成得分利器,怎么著,我就說追星有用吧
最后,愿所有法考人合上筆蓋的瞬間都能有俠客刀劍入鞘的自信,成功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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