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銘律師按:
承包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是否有效?是全部放棄,還是部分放棄,是絕對放棄,還是相對放棄?2025年3月13日最高院發布了第44批指導性案例,其中的第250號案例涉及這個問題。
案情簡介:
發包人開發商向銀行融資2900萬元,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發包人將108套房抵押于擔保公司,作為貸款的反擔保抵押物。承包人為配合發包人融資,出具《在建工程抵押建筑商聲明書》,承諾“放棄優先受償權,無條件配合擔保公司行使抵押權”。
在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中,一審二審判決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擔保公司不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撤銷施工合同糾紛判決中關于優先受償權的內容,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其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承包人承諾放棄優先受償權所指向的108套房產僅占承建工程總面積的4.5%左右,承包人仍對占總工程面積95.5%的剩余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該承諾放棄行為不影響其對4873萬元工程款及利息債權獲得清償,不會損害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在不存在其他無效事由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該放棄行為有效。
承包人的放棄行為僅產生對案涉108套房產的工程款債權不得比擔保公司的抵押權優先受清償的后果,并不導致優先受償權絕對消滅。相對于發包人的其他抵押權人和普通債權人,承包人仍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一審二審判決確認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符合法律規定。擔保公司的利益依法不受影響,其順位利益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得到保障。
和銘律師評論:
我個人一直有個觀點,施工合同糾紛,應當追加抵押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由抵押權人對優先受償權問題發表意見,一并解決權利沖突問題,否則,抵押權人可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增加當事人訴訟負擔,浪費司法資源。(文/和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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