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開網店做生意
又擔心壓貨套住資金
靈機一動做起“倒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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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貨無風險,無本凈賺錢
誰來為消費者負責?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想經營網店的小廖看中了某電商平臺,作為商家與經營該平臺的方天公司簽訂服務協議,并繳納保證金3000元。
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由正文、公示于網購平臺的各項規則等共同組成,明確約定,在事前未取得客戶授權的情況下,通過購買平臺以外店鋪商品完成自己店鋪內訂單交易的行為,屬于惡意倒賣行為。
違規程度嚴重的,平臺可采取扣除違約金1萬元作為處罰。店鋪多次發生“一般”程度違規應視為違規程度“嚴重”。
然而,小廖為了降低經營風險,仍然在平臺做起了一件代發的“無貨”買賣。客戶在小廖店鋪下單后,小廖直接將訂貨信息轉給大山公司并支付貨款,由大山公司發貨給顧客。
2024年3月至5月,方天公司發現小廖商鋪的交易物流信息顯示來自第三方網購平臺,遂以惡意倒賣為由給予小廖兩次違規處理,但小廖仍不改正。方天公司在進行第三次違規處理時,向小廖開具了1萬元的違約單,后續扣除了小廖的3000元保證金用于抵扣違約金。
小廖對處理結果不服,主張自己的店鋪是從工廠直接發貨,不存在惡意倒賣的情況,并未違反平臺規定。方天公司表示,2024年3月以來,平臺獲取到小廖的店鋪向消費者發送的帶有大山公司平臺字樣的物流短信,能證明小廖的行為已違反公司平臺關于惡意倒賣的規定,且經兩次開具違約單后,小廖仍繼續違規,方天公司按照約定作出處理合情合理。
雙方協商未果,小廖將方天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所扣保證金。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小廖通過平臺接收到客戶訂單后,便通過第三方平臺購買相應貨品并支付貨款,其行為符合平臺對惡意倒賣的定性。根據《民法典》第176條規定,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小廖違反了服務協議的約定,構成違約。
小廖在經過平臺兩次出具違約單后,仍出現第三次違約行為。可見小廖明知自己的行為已經違反平臺規定,卻拒不改正,可以認為其違規程度“嚴重”,小廖應當根據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依法駁回小廖的訴訟請求,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隨著數字經濟不斷壯大,各電商平臺在經營模式、產品特色、物流服務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獨有特點。電商平臺以自身商譽作為商品信譽之依托,對潛在消費者形成了不同的吸引力。經營者在某一平臺倒賣第三方商品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在商品價格、商品質量、服務質量及物流履約等方面的知情權和期待權,影響了消費者購物體驗。
本案中,電商平臺為確保消費者在收到貨物時對于貨物品質和來源不產生混淆認知,對惡意倒賣行為進行界定并禁止,有權依據平臺協議對入駐店鋪的惡意倒賣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
誠信經營方能財源廣進。電商平臺的經營者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平臺的協議規定,加強自律,充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電商平臺應加強入駐商鋪審核和監管,通過技術防控、規則治理等方式建立系統的防范監督機制,共同營造良好的電商經營生態。
在此也提醒廣大消費者,網購商品應選擇正規電商平臺,下單前注意查看商家信譽、評價記錄等,收貨后核實物流信息與訂單信息是否一致,如遇到“惡意倒賣”情形,應注意保留證據,聯系平臺客服投訴,必要時向監管部門舉報或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
(文中所涉公司名稱為化名)
來源:江蘇高院
作者:葛 娜(宿遷中院民二庭)
耿亞中(宿遷中院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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