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嚴重違紀違規違法和嚴重腐敗行為在懷化市居然被視而不見,在舉報人的持續舉報之下都沒有得到處置,可見懷化市對于公職人員的管理和政治生態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從嚴治黨的要求在懷化市沒有得到有效落實。
2011年,在外經商多年的向之華受到懷化市招商引資政策的感召,懷揣6億元資金決定在家鄉建設湘西周邊五省的第一大鋼材市場。
這樣的大項目自然受到了領導的關注,時任懷化市委書記李億龍現場查看后,指示向之華從原來的“商住一體”建設規劃調整為“商住分離”。如此一來,使得向之華的投資計劃從原來的6.3億元增加到了12億元。
其后,懷化市政府的拆遷安置款不能及時到位,建設資金出現缺口,不得不向社會融資。經人介紹,懷化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公職人員高某萍與向之華結識。
2012年2月14日至2014年11月30日2年零9個月期間內,高某萍共向懷化市華橋物資有限公司(下稱華橋公司)放貸234筆,本金加復利計息金額至今達到了1.244億元。
向之華反映,他本人及華橋公司實際借高某萍的本金只有5434.5萬元,但是,高某萍卻于2014年7月持一張6007.8萬元、一張2021萬元的借據向懷化市中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
經懷化市中院一審[(2015)懷中民二初字第10號]、湖南省高院二審[(2015)湘高法民一終字第463號]判決向之華和華橋公司向高某萍償還本金8028.8萬元及利息。
實際上,高某萍所訴稱的8028.8萬元借款僅有借據,卻沒有轉賬憑證,而且月息2%、3%是明顯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復利計算,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并不能計算復利。但是,懷化市中院、湖南省高院卻支持了高某萍的訴請。
向之華說,十年來,自己本人及華橋公司在向高某萍償還了本息1.6億元之后,懷化市中院執行局稱還有3.2億元有待執行,將華橋公司資產全部查封凍結近13億元,致使華橋公司瀕臨破產倒閉。
“招商招不來,閻王債還不清、職工工資發不起、我真的是欲哭無淚。”今年已經85歲的向之華在舉報材料中如此描述他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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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橋公司經營的鋼材大市場被高某萍的高利貸逼到了破產邊緣
向之華質疑道:高某萍本人是懷化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的公務員,其丈夫賀某學是懷化市財政局的公務員,二人每月不吃不喝的工資總收入不過1.5 萬元。那么,她出借的8028.8萬元的巨款究竟來自于何方呢?
向之華在舉報材料中寫道:經了解得知,高某萍的資金來源于二個渠道:
一是以貸轉貸。2013年3月12日,高某萍伙同其弟高某從華融湘江銀行懷化分行和懷化農村信用社建新社以高某公司的土地作抵押,從銀行低息套出信貸資金650萬元后,由高某萍即日以月息2.7%和2%放貸給華橋公司。僅此一筆,6年時間,高某萍就牟取高息1062.75萬元。
二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放貸牟利。高某萍社會關系廣,非吸不特定對象65人的公眾存款,其中有懷化市若干公務員(此處隱去職務和姓名)的存款,除上述要員的存款外,剩余是普通百姓的存款。
向之華認為高某萍以貸轉貸和非吸公眾存款放貸的行為,分別觸犯了我國刑法第175 條和第176 條的規定,構成以貸轉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23年開始,向之華及華橋公司開始向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懷化市公安局、懷化市政法委等部門舉報高某萍高利轉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線索。
但是,令向之華沒有想到的是,過程竟然如此艱難。
2023年11月22日,向之華收到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懷鶴(經偵)不立字(2023)0122 號《不予立案通知書》。收到該通知書后,向之華提出了復議申請。2023年12月22日,鶴城公安分局作出了《刑事復議決定書》,撤銷原決定。
2024年1月2日,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經偵)立字【2024】0028號決定書對高某萍涉嫌高利轉貸案進行立案偵查。3月29日對高某萍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但此后,高某萍再沒有被公安機關采取任何措施。2025年6月21日,向之華向中央第三巡視組反映高某萍的涉嫌犯罪行為沒有得到處理的問題,2025年7月8日,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作出信訪回復稱:
“經核查,您向公安機關反映高某萍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您之前未向公安機關提供相關證據。經查詢執法辦案系統,截至目前,分局未接到任何關于高某萍涉嫌非法集資的報警。
謹慎起見,民警對高某萍的相關銀行賬戶流水進行了調取分析,發現高某萍資金的主要來源為其近親屬,暫未發現高某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關證據線索。如您能提供新的線索,公安機關將依法進行查證,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立案偵查打擊。”
在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作出信訪回復的當日,亦作出了撤銷案件調查決定書,但被向之華拒絕簽收,并要求公安機關繼續立案偵查。
2025年7月17日,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再次對向之華要求將案件移送檢察院的信訪進行回復稱:
“如果對決定不服,可以向我局申請刑事復議。向懷化市公安局申請刑事復核,向鶴城區人民檢察院申請刑事立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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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萍的手寫函證明了存在貸轉貸并獲利的事實
《陳勇評論》認為,高某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對企業進行巨額放貸并獲取巨額利息回報,系嚴重違紀違規違法行為且涉嫌犯罪。
懷化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對于高某萍的這些行為是否知情?懷化市紀委是否知情?是否對高某萍的嚴重違紀違規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和處置?
華橋公司提供的一份2023年3月3日“懷化市委辦公室材料呈簽單”顯示,簽呈內容為“人民來信:懷化華橋集團關于回收土地補償款分配問題情況匯報”。
在這份呈簽單上,懷化市委書記許忠建批示給了時任懷化市委常委、副市長唐浩然,唐浩然批示道:“建議對高某萍、賀某學夫婦(系公務員)高額借款問題了解清楚。”
這份呈簽單上還有“復印件、原件已送市紀委”這樣的去向記錄。
因此,毫無疑問,對于高某萍的嚴重違紀違規違法、涉嫌犯罪問題,懷化市紀委是知情的。
那么,懷化市紀委是否按照領導的批示對高某萍的嚴重違紀違規違法問題進行立案調查呢?是否進行處理呢?答案是顯而易見的,高某萍至今還逍遙于黨紀國之外,沒有受到任何責任追究。
另外,需要質疑的一個關鍵問題是:高某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如此巨大的放貸資金究竟從何而來?
華橋公司舉報稱高某萍的放貸資金來源于高利轉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的回復說對高某萍相關銀行賬戶流水進行了調取分析,發現高某萍資金的主要來源為其近親屬,暫未發現高某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關證據線索。
既然高某萍巨額資金的來源為近親屬,那么,公安機關是否對她的這些近親屬的身份和資金來源進行了調查?她的這些近親屬何以支撐得起1.244億元的放貸資金?
華橋公司的報案還涉及高某萍的貸轉貸的問題,從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的回復來看,沒有涉及該問題。是否存在貸轉貸,均有銀行貸款資金流向可查,取證并不困難。那么,公安機關是否對高某萍的貸轉貸的問題進行了調查?
從不予立案,立案,取保候審到撤銷案件的整個過程,不難看出當地公安機關的復雜心態。那么,對于高某萍的問題,是否存在保護傘在背后發揮作用?是否有人在插手干預公安機關辦案?這同樣也是懷化市紀委需要調查的一個問題。
《陳勇評論》認為,高某萍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使用來源不明的巨額資金進行放貸業務并獲取巨額利潤,這樣的嚴重違紀違規違法和嚴重腐敗行為在懷化市居然被視而不見,在舉報人的持續舉報之下都沒有得到處置,可見懷化市對于公職人員的管理和政治生態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從嚴治黨的要求在懷化市沒有得到有效落實。
既然問題已經暴露,懷化市紀委必須依紀依規依法對高某萍的問題進行立案審查,成立專案組,對高某萍多年來巨額放貸資金的每一筆來源、由此獲得的巨額利潤及去向進行掘地三尺式的調查,不管涉及到什么人,多少人、什么身份,均要一查到底,由此發現的涉嫌犯罪線索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務員身份決不能成為違紀規違法乃至犯罪的“免責金牌”,否則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極大破壞。《陳勇評論》將對高某萍嚴重違紀違規違法、涉嫌犯罪的問題進行持續跟進關注,直至水落石出,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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