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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4年2月,原告在某省某縣一企業院內不慎遺失其個人手機一部。發現遺失后,原告立即多方尋找并報警。經調取監控查明,手機系被被告拾得。原告通過短信與被告取得聯系,雙方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感謝費、保管費等共計500元,原告隨即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轉賬。
然而,原告取回手機后發現,手機已被恢復出廠設置,所有個人數據包括照片、通訊錄等均被刪除,云服務賬戶也被更換。原告多次請求被告提供必要信息以恢復數據,均遭拒絕。原告遂委托專業機構嘗試修復,支付維修費800元,但仍未成功。后臺記錄顯示,手機在拾得后不久便被手動進入恢復模式,導致數據永久丟失。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已支付的500元費用,賠償維修損失800元,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
案件結果
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返還原告500元,賠償維修費800元,并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元。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拾得人的法定義務與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三百一十七條進一步明確:“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對遺失物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若其行為構成侵占,則不僅喪失報酬請求權,已獲利益也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本案中,被告在拾得手機后,非但未履行妥善保管義務,反而主動刪除數據、更換賬戶,其行為明顯具有侵占意圖,因此無權保留原告支付的500元,該款項應予返還。
二、個人信息刪除行為構成對人格權的侵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手機中存儲的個人及親友照片、通訊記錄等,不屬于普通財產,而是具有人格利益屬性的特殊資料,屬于民法典所保護的人格權范疇。被告惡意刪除此類信息,不僅造成原告物質損失,更侵害了其人格尊嚴與情感利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三、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行為方式、后果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
本案中,原告手機中存儲的照片、通訊信息屬于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資料,其丟失給原告造成精神痛苦與生活不便。法院綜合考慮被告過錯明顯、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等因素,酌情支持1000元精神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
律師寄語
拾得遺失物不僅是道德問題,更是法律行為。拾得人負有法定保管義務和返還責任,如出于侵占目的實施刪除數據、惡意處置等行為,很可能構成對權利人人格權的侵害,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尤其在現代社會,手機等電子設備中存儲的已不僅是財產價值,更包含大量人格利益信息。一旦遭到惡意破壞,可能導致無法挽回的情感與記憶損失。權利人亦應注意及時采取備份等措施,降低潛在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拾得人事后返還遺失物,若其在此過程中存在惡意行為,仍不影響侵權責任的成立。法院在裁判中將綜合考察其主觀狀態、行為方式與損害后果,依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與人格尊嚴。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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