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張某、郭某三人均系某學校高三年級學生(均為17周歲),某天這三人在學校女生宿舍樓內,采用辱罵、毆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女生高某,并無故毆打、辱罵女生李某)。經鑒定,二人(均為15周歲)的傷情構成輕微傷,還造成高某、李某二人無法正常生活、學習的嚴重后果。請問這三人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也迪律師解答
通常情況下,僅造成輕微傷的結果,往往不符合刑法中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條件,該罪通常要求達到輕傷或以上程度。然而,存在例外情形!若行為滿足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例如:一、隨意毆打他人且情節惡劣;二、追逐、攔截、辱罵或恐嚇他人,情節惡劣;三、強行奪取或任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四、在公共場所制造混亂,導致秩序嚴重混亂。符合上述任一要件時,即便只造成輕微傷,也可能因行為整體惡劣而被追究刑事責任。以校園霸凌為例,欺凌者隨意毆打辱罵他人,導致輕微傷,雖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情節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具體到本案,劉某、張某和郭某共同隨意毆打辱罵他人,造成兩人輕微傷,嚴重侵害他人生活權益,侵犯人身權利,擾亂社會秩序,因此構成尋釁滋事罪,且屬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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