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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促進合成生物產業創新發展若干規定》(2025年8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合成生物技術創新和產業化應用,打造合成生物創新策源地和產業集聚地,推動合成生物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從事合成生物研發、制造、產業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合成生物產業發展遵循生態化、工程化、國際化的原則,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應用可預期、產學研深度融合的產業體系。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合成生物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專項規劃,建立和完善促進合成生物產業發展議事協調機制,深化與國家、省有關部門的協作,統籌協調合成生物產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建立合成生物產業發展協調機制,統籌轄區合成生物產業發展。
市科技創新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本市合成生物產業創新發展。市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鄉村振興、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本規定,負責促進合成生物產業創新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本市合成生物創新鏈優勢,推動合成生物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加強合成生物基礎前沿研究和技術開發,提升原始創新策源力,廣泛賦能消費品、生物醫藥與健康、新材料、綠色低碳、農業等領域創新發展。
支持合成生物產業在數據分析、路線設計、模擬實驗、仿真測試、成果轉化、產業化應用等環節廣泛應用人工智能技術,推動人工智能技術與合成生物產業深度融合。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持續推動與國家科技部門聯動實施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合成生物學”重點專項等部市聯動項目,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承擔國家戰略科技任務。
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醫療機構等單位優先開展部市聯動項目的檢驗檢測、臨床試驗,推動合成生物技術交易和成果推廣應用。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發揮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各級創新載體作用,建設一批跨領域、跨學科的前沿交叉研究開放共享平臺,推進合成生物前沿交叉研究深度融合。
支持國家和廣東省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以及省級以上技術、產業、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在深圳布局,對符合條件的提供資金支持。
第八條 市科技創新部門應當針對合成生物核心領域與關鍵環節開展專項扶持,組織開展相關領域基礎研究和技術攻關布局,加強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搭建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與企業溝通交流平臺,推動創新鏈與產業鏈有效銜接。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合成生物產業發展需要,在行政審批事項、權限范圍內,推進合成生物領域相關審批制度改革,實行技術審查和行政審批分離,持續優化審批條件、審批流程。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國家、省有關部門的溝通,及時報告合成生物企業在審評審批中遇到的共性問題和解決路徑,促進合成生物產品審評審批流程的優化和相關政策的完善。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合成生物產業全鏈條服務支撐體系。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聯合其他相關部門、技術審評機構、專業園區、行業協會等為合成生物企業提供技術研究、成果轉化、產業化落地等全流程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著力培育和發展市場化、專業化機構,為合成生物企業提供檢測認證對接、中小試、標準建設、知識產權、注冊申報代理等服務。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鄉村振興等部門支持合成生物相關技術開發、概念驗證、試驗、推廣、知識產權以及產品設計、中小試、檢測、生產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并對符合條件的公共服務平臺予以資助。
第十二條 合成生物企業購買產品測試、分析驗證、檢驗檢測、智能算力、人工智能大模型等研發資源共享服務,符合要求的,由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責予以資助。
本市檢驗檢測事業單位應當對合成生物企業給予產品檢驗檢測費用優惠;鼓勵其他有條件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合成生物企業適當減免產品檢驗檢測費用。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推動與國家、省衛生健康部門聯動建設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合作中心,對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行安全性評估。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推動與國家、省藥品監管部門聯動支持相關技術審評機構提供化妝品技術審評服務,開展特殊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注冊的技術審評工作,進口普通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備案后的資料技術核查工作,以及化妝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況報告的評估工作。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推動具備能力的技術機構爭取國家市場監管部門的委托,對已批準注冊的保健食品中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外的原料情況進行研究分析。符合要求的,技術機構應當及時提出擬納入或者調整目錄的建議。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積極培育具備相關研究能力的技術機構,為企業申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相關注冊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推動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接受國家農業部門的委托,參與農業轉基因、農業用基因編輯生物安全評價工作,開展農業轉基因、農業用基因編輯生物及其產品檢測等工作。
第十七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國際臨床試驗中心搭建由醫療衛生機構、科研機構、合成生物企業參與的合成生物臨床研究及轉化合作平臺,構建跨境臨床試驗協作網絡,加速合成生物研發成果的臨床研究及轉化。
支持醫療衛生機構加強臨床研究能力建設,完善臨床研究支撐體系,提高臨床研究倫理審查效率,提升臨床研究對合成生物產業發展的支持能力。
第十八條 支持藥品生產企業使用合成生物技術替代動植物提取法生產藥品;鼓勵企業申請創新藥上市許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產藥品,或者依法委托一家以上符合條件的藥品生產企業生產。
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新生物制品、臨床急需生物制品相關企業參與國家藥品監管部門開展的分段生產試點工作,在統一的藥品質量管理體系下確保藥品質量安全可靠。
第十九條 鼓勵對生物能源和生物基、可回收、可再循環高性能材料的開發應用,支持將相關應用項目納入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碳普惠機制。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適應生物基產業化發展的載體空間建設,創新生物基產業化項目的審批機制。
鼓勵建設生物精煉中心,提升生物精煉示范技術能力,提供共享生產空間。
第二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市科技創新部門編制合成生物創新產品首購目錄,市財政部門依法推進相關產品便利化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每年向市科技創新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直接采購合成生物創新產品的種類、數量、金額,以及無法滿足采購需求的合成生物創新產品的具體類別、預期性能標準或者其他相關規格。市科技創新部門應當圍繞合成生物創新產品的應用情況優化技術攻關重點方向。
市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創新部門可以編制合成生物創新產品推介目錄和典型應用場景清單。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等主體加大對合成生物產品的購買力度。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合成生物標準體系建設,引導企業、科研機構等建立技術研究與標準研究同步、科技成果轉化與標準制定同步、科技成果產業化與標準實施同步的工作機制,推動標準與科研、產業一體化發展。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優先開展首購目錄內的合成生物創新產品的標準化建設。
鼓勵社會團體、產業聯盟制定合成生物創新產品團體標準,構建產業標準體系,發揮引領創新和行業自律作用。
鼓勵企業將科技成果融入企業標準,制定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際標準的企業標準,積極主導或者參與國際國內標準研制。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產業園區運營企業、有能力的合成生物企業等建設專業化合成生物產業園,為合成生物產業提供研發、可工業化量產的空間與配套設施,以及專業化、市場化、定制化的公共技術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合成生物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需要,支持與市外相關產業園區合作建設專業化合成生物產業園。
鼓勵商會、行業協會編制專業化合成生物產業園設計標準與評價體系。
第二十三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編制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時,應當合理保障合成生物產業建設用地需求,實施靈活的土地供應保障機制,科學確定開發強度和配套功能,對于實現工業化量產的合成生物企業產業空間需求予以優先保障。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政府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健全完善政府投資基金全生命周期考核評價體系,聚焦合成生物領域中小微企業、早期科技項目、具有較高技術門檻和明確應用場景的關鍵核心技術開展投資。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合成生物產業發展,支持合成生物優質企業聯合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共同發起產業并購基金,促進產業鏈整合,助力產業快速發展。
發揮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加大對合成生物初創企業信用擔保力度,降低合成生物初創企業融資成本。
鼓勵金融機構加強與合成生物企業合作,加大信貸資源投入,開發適配的金融產品,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為企業開展經營提供便利化的金融服務。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高等院校、企業、行業協會等建立產教評資源共建共享機制,大力培育與產業發展適配的人才。
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引進合成生物產業全球頂尖人才,符合條件的合成生物產業人才依法享受各類人才政策。
支持高等院校開設合成生物學及相關交叉學科,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開展產學研合作,推動新興領域教育與產業發展深度融合,培養高素質、復合型人才。
支持合成生物企業建立以產業崗位標準為引領、以院校學生和教學資源為基礎、以職業技能等級評價為紐帶的技能培養機制。
第二十六條 依托國際科學計劃等國際合作平臺,發揮合成生物學相關協會、學會、團體、聯盟等作用,縱深拓展國際合作,匯聚全球跨學科的優勢力量,共同推動生命科學前沿研究和生物技術創新合作。
第二十七條 支持合成生物領域企業和機構申報成為市出入境生物醫藥特殊物品聯合監管機制試點單位,并將其符合條件的特殊物品申請納入出入境生物醫藥特殊物品正面清單。對于納入正面清單的生物醫藥特殊物品,優先辦理特殊物品出入境衛生檢疫審批手續,給予通關便利。
第二十八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在合成生物領域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標準化建設過程中同步構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合成生物領域專利服務機制,支持專利服務機構建設,加大對相關專利研究開發、預審、申請、維護、運用等服務的支持力度。
支持在專業化合成生物產業園建立合成生物預審服務工作站,推動建立合成生物產品專利申請快速授權服務通道。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合成生物科普宣傳,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和互聯網等媒體宣傳合成生物產業發展情況和取得的成果,幫助公眾科學認識合成生物技術發展,以及相關的新產品、新業態。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有效防范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推動合成生物產業穩定健康發展。從事合成生物研發、制造、產業服務的活動,不得危害公眾健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實施本規定的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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