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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澎湃新聞發表題為《非婚生子女也有權利享受育兒補貼》的社論認為:《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方案》規定,“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3周歲以下嬰幼兒發放補貼”,但并沒有對婚生和非婚生嬰幼兒作出明確界定。而從近些年的立法趨勢看,明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不爭的事實。比如《民法典》、《婚姻法》等,都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從邏輯上來理解,“同等的權利”也應包含“領取補貼的權利”。這也是多地相關部門表示非婚生子女可申請育兒補貼的原因所在。
我基本同意澎湃新聞這篇社論的觀點。這篇社論說:“嬰幼兒——無論婚生或非婚生,是作為孩子而不是‘父母的延伸’在接受公共政策的托舉,‘有利于嬰幼兒原則’更有溫度,也更符合政策的本意。“仿此,我也同樣可以說:
嬰幼兒——無論是一二三孩還是四孩以上,是作為孩子而不是“父母的延伸”在接受公共政策的托舉,“有利于嬰幼兒原則”更有溫度,也更符合政策的本意。
但根據《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方案》,補貼對象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3周歲以下嬰幼兒”,而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通常的理解是,四孩及以上不屬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所以不能領育兒補貼。8月15日《南方都市報》也報道:四胎能不能拿育兒補貼? 近日,有深圳市民通過民意速辦平臺咨詢了此事。當天,深圳市福田區衛健局回復:根據國家育兒補貼“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3周歲以下嬰幼兒”的要求,家庭四孩無法申領育兒補貼。
但我們深入分析會發現,“四孩不能申領育兒補貼”這種說法值得商榷: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并沒有規定“一對夫妻只能生育三個子女”,也沒有禁止一對夫妻生育四個以上的孩子。2021年7月中央發布的文件《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已經明確規定“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這意味著,生育四個及以上的孩子也不會受到處罰。根據法律規定,違法行為要受到處罰,既然生育四個及以上的孩子不會受到處罰,那么生育四個及以上的孩子就不是違法行為。
況且,如果嚴格依照“夫妻關系+三孩以內”來界定“合法生育”,那么非婚生育同樣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夫妻生育”的前提。如果非婚生育都能領育兒補貼,那么婚內生育四孩也應該可以領育兒補貼。否則,這不是鼓勵離婚后再非婚生育嗎?因為婚內生育三個孩子之后再離婚,然后非婚生育第四個孩子,就可以領育兒補貼了。
我認為,育兒補貼政策應著眼于“孩子”本身,而不是其出身或家庭結構。育兒補貼的核心目標是減輕家庭負擔、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而不是評判生育行為是否符合傳統模式。無論是非婚生子女還是四孩及以上子女,他們的成長都需要社會的支持和關愛。如果僅因生育數量或婚姻狀態而剝奪孩子的補貼資格,不僅缺乏法律依據,更可能加劇社會不公,影響弱勢兒童的成長權益。
如果育兒補貼的目的只是鼓勵“合規生育”,那它就容易淪為控制生育數量的政策工具;但如果育兒補貼的目標是減輕養育負擔、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那么就必須堅持普惠性、無差別性和兒童中心主義的原則。
綜上所述,非婚生子女應該有資格領取育兒補貼,四孩及以上同樣應該有資格。這不是“放寬標準”,而是回歸法律本意和政策初心。兒童的權利,不應因父母的婚姻狀況或生育數量而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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