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起來,看到“貴州消防”微信公眾號一則推文:《貴陽一公司庫房失火!企業、維保機構雙雙被處罰》。火災調查過程中發現,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未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導致設施設備在火災發生時未能正常工作。
表面上一看,這是一起典型的火災事故延伸調查,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法行為的追責。
從推文公開的《建筑消防設施季檢維保報告》顯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供配電的測試中,以“處于生產中,不方便測試。”為由,檢測結論一欄顯示“未保”,意思是因生產特殊性要求,未進行主、備電切換測試等具體維保操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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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理解,前幾天剛看到有關在消防設施檢測過程中,涉及特殊生產、使用部位的消防設施、設備的檢查或測試,一般可采用模擬的方式而不是按實際動作的測試,比如生產企業生產工藝不得斷電或停工的情形,醫院手術部、ICU護理等特殊場所、部位,人員密集場所電梯迫降等運用場景。
剛查找了半天沒找到依據,知道出處的朋友請評論區或留言告知,這里先謝謝了。
接下來,一起來看看這起火災引發的查處情況:
2025年8月15日6時許,貴陽市息烽縣一家禽養殖公司原料庫房發生火災。接警后,息烽縣消防救援大隊迅速出動,緊急趕到現場成功撲滅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
在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此次火災燃燒物質為飼料原料,過火面積約1900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48.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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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該企業在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責任落實不到位、管理不到位和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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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人員還發現,負責該公司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的技術服務機構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導致設施設備在火災發生時未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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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兩項違法行為,息烽縣消防救援大隊依據《貴陽市消防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給予該公司罰款玖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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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分別給予該技術服務機構罰款壹萬玖仟元整和機構有關負責人貳仟元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九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出具虛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格;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來源:貴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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