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到澎湃新聞的一則報道,在廣東江門鶴山市鶴城鎮城西村黎村,羅女士的戶口從未離開過村子。然而,結婚后,她發現自己和其他幾位已婚的獨生女一樣,失去了參與村集體分紅的資格。她們向多個部門反映情況,得到的回應往往是“這是村集體內部事務,協商不成建議走法律途徑”。
經過不懈努力,今年7月,羅女士和另外兩名女性村民終于爭取到了一次轉機:在村民表決后,她們獲得了最近一次征地款的分紅,每人約1.5萬元。但這只是“部分成功”——她們無法拿到此前的分紅,她們的丈夫和孩子也依然被排除在外。羅女士感到困惑和委屈:“我們都是獨生女,戶口都在村里。法律不是明確規定我們已婚女性在村集體應該享有同等的分紅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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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宅基地權益和土地征收補償時,受傳統觀念和婚俗影響,一些農村地區已婚婦女(尤其戶口未遷出的“外嫁女”)的合法權益常受到挑戰。土地征收伴隨而來的利益,有時會使得村規民約或地方執行細則與法律之間產生沖突,加劇了這類糾紛。
一個關鍵案例:戶口未遷,房屋被拆,補償該歸誰?
河南周口王春霞(引用案例:河南省高院(2020)豫行終3382號)結婚后戶口仍留在娘家村里,與父親同戶。父親去世后,她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了新房(未取得建設批文)。2019年,該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然而,她的姐姐王新玲(戶籍未遷出)卻以自己的名義與征收部門簽訂了補償協議并領走了補償款,王春霞的補償請求被拒絕。
征收部門拒絕補償的理由是依據地方文件:已出嫁女子原則上不享受安置,除非滿足特定條件(需要同時符合航拍圖顯示有宅基地房屋,長期居住、戶籍一直在村等)。他們認為王春霞雖戶籍在村,但未長期居住,也未出資翻建房屋,故不符合補償條件。
法院的看法則截然不同。法院審理后認為:身份認定:王春霞雖已結婚,但戶口未遷出,其作為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并未改變。她與父親及女兒同為一戶。權利基礎:征收補償的核心是對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權利的補償。王春霞繼承并實際使用了父親的宅基地,新建房屋雖手續不全,但對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權是存在的。戶主確認:第三方測繪公司最初的分戶報告單將戶主登記為王春霞,這成為法院認定其為實際權利人的重要依據。其姐姐代簽代領的行為是在王春霞失聯情況下的特殊處理,不影響王春霞的實體權利。
最終,法院支持了王春霞的訴求,判令征收部門應對其進行安置補償。此案清晰地展現了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在“外嫁女”權益認定上的分歧:行政機關更側重形式要件(居住、出資等)和村規民約;法院則更關注戶籍所代表的成員資格和財產實際權利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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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難題:“外嫁女”子女的資格如何認定?
那么,如果“外嫁女”本人的戶口未遷出,其子女(通常戶口隨母)是否也應被認定為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從而享有相應權益?
對此,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不同聲音。在湖南省高院(2019)湘民再34號案中,陳柳及其母親(戶口均在原村)要求享受土地征收補償費。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為,僅憑戶口所在地不足以認定其成員資格,還需考察其是否在原村有固定的生產生活來源和保障。由于母女二人已長期不在村內生活生產,法院駁回了她們的請求。但再審法院則強調,判斷的核心應是“是否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需要綜合考量戶籍、生活基礎、生產來源、是否依賴集體資源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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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與思考:身份認定是核心,但標準待統一
從羅女士的艱難爭取到王春霞的法庭勝訴,再到陳柳母女的資格爭議,都指向同一個核心問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這是享有土地權益(包括征地補償、分紅)的基石。
目前的困境在于:法律缺位:目前尚無統一、清晰的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法律標準。地方差異:實踐中,各地、各村(甚至不同案件)的認定標準差異很大,常依賴村規民約或地方政策。認定僵局:單純強調戶口(易導致“空掛戶”問題)或單純強調實際居住生產(可能忽視戶籍權利),都難以公平保障所有“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
羅女士等人通過村民表決獲得了部分權益,王春霞通過訴訟維護了權利,但這都是個體在特定條件下的艱難突破。要從根本上解決“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權益保障問題,亟需統一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原則和程序,平衡村民自治與法律賦予的平等權利,不論性別,不論婚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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