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國知識產權報》2025年9月3日第9版
商品搭售、混合銷售是較為常見的市場營銷行為,但如若該行為對他人商標權益造成損害或者使得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則可能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湯某倍健公司起訴千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尚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二被告在拼多多等平臺上銷售湯某倍健公司產品的同時搭售其自有產品等行為,超出了商標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疇,侵犯了湯某倍健公司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二被告須停止侵權并賠償湯某倍健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此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
湯某倍健公司是我國膳食營養補充劑行業的知名企業,系“湯某倍健”系列注冊商標的權利人。
湯某倍健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稱,2023年6月,公司發現千某公司在拼多多等平臺上經營的店鋪中有多條商品銷售鏈接利用“湯某倍健”商品標題、主圖與詳情頁,或者是將“湯某倍健”商品的主圖、詳情頁與千某公司與尚某公司生產、經營的“千某健”牌商品的主圖、詳情頁進行拼接,同時搭售、混合銷售“湯某倍健”商品及“千某健”牌商品,且各鏈接所銷售的均是同一種商品等。經查明,兩家公司并非湯某倍健公司的授權經銷商,其“千某健”牌商品與湯某倍健公司之間不具有任何關聯關系。二公司的上述行為不僅涉嫌構成商標侵權,還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此,千某公司、尚某公司共同辯稱:其銷售的是湯某倍健公司的正品商品,且二被告在商品介紹中使用湯某倍健公司的涉案商標是出于對湯某倍健商品的來源、性能描述進行介紹,并未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屬于商標的正當使用。湯某倍健公司僅以未授權銷售其商品為由主張二被告構成商標侵權,有違“商標權利用盡”原則;雖然二被告在少量網店銷售鏈接中搭售了“千某健”牌商品,但搭售的目的是讓消費者認為自己在二被告的店鋪購買湯某倍健商品時,能獲得更多贈品,從而增加消費者的購買欲望,且此種搭售并非是強制搭售,二被告購買選項及配圖中明確標注“千某健”牌商品字樣和“千某健”牌商品圖片,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在“湯某倍健”正品商品銷售的過程中關聯了另外的非湯某倍健公司的商品,而上述商品的銷售商或制造商信息則指向二被告,該行為對湯某倍健公司系列商標權造成了損害及干擾,已經超出了商標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疇。二被告的被訴行為主觀上具有攀附湯某倍健公司商譽的故意,構成商標侵權。此外,二被告的被訴行為足以導致相關公眾誤認其經營的網店系湯某倍健公司授權的官方銷售代理商,誤認為涉案網店內銷售的商品均與湯某倍健公司相關聯,或涉案網店與湯某倍健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審法院綜合“湯某倍健”系列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品牌影響力、二被告的侵權性質及情節等因素后,酌情確定二被告共同賠償湯某倍健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
一審判決后,二被告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上訴,作出前述二審判決。
作者 | 姜旭
來源 | 中國知識產權報
編輯 | 文亞欣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