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案:巨額“灰色收入”存進原保姆賬戶之后……;
“內蒙古警察槍擊案”當事人今日刑滿釋放,此前重審從無期改判四年;
1.5公斤黃金抵押品被扣14年,沈陽一寄賣行申請國家賠償;
大連一市民買房15年后遭撤證,發現售前已被抵押;
以上是本周值得關注的監督報道。
案中案:巨額“灰色收入”存進原保姆賬戶之后……
2018年至2019年,湖北省荊州市公安縣人民醫院原檢驗科主任董華,借用了原來自家保姆郭志香的兩張銀行卡,暗中將巨額資金,以現金方式或轉賬方式存入,并長期持有這兩張銀行卡。
2023年,郭志香無意間得知自己名下的卡里竟然有如此多的資金,于是到銀行掛失了原來的兩張卡,重新辦卡后,再把賬戶里的資金進行多次取現,總計350萬元。
這350萬元,郭志香給丈夫轉款260萬元,后者拿了81萬元去買了輛豪華商務車。郭志香也借給了弟弟30萬元。至于她自己,則做美容花了3萬多元,同時在抖音直播間里,郭志香還大額打賞了男主播……
2024年,公安縣公安局認為郭志香“拿走”董華巨額資金之舉,涉嫌盜竊罪,將郭志香刑拘。公安縣檢察院后同樣以此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訴。
在法院審理階段,公安縣人民法院認為郭志香上述舉動符合“侵占罪”,而“侵占罪”屬自訴案件,故裁定終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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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董華就此提起自訴。
2025年8月,公安縣人民法院判決,郭志香犯侵占罪罪名成立,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2025年8月31日至9月3日,數位知情者向經濟觀察報記者介紹了上述案情。
董華為什么要將如此巨額的現金,存到原先保姆的銀行賬戶之中?這一頗有些“黑色幽默”的案件背后,還隱藏著什么?
http://www.eeo.com.cn/2025/0904/750954.shtml
——經濟觀察報 李微敖
“內蒙古警察槍擊案”當事人今日刑滿釋放,此前重審從無期改判四年
被羈押四年之后,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長邢志強今日刑滿釋放。
9月1日,澎湃新聞(www.theppaper.cn)從邢志強的親屬處獲悉,今日8時30分,他們一行人在卓資縣看守所接邢志強回家,與家人團聚。
邢志強的親屬說,目前邢志強狀態還可以,接下來,他將好好陪伴家人。對于本案,他們會繼續申訴,“當年與孟永清之間的行為,我大哥(邢志強)堅持認為是正當防衛。”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95年,時任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訊股干警的邢志強在攔截盤查被害人孟永清的過程中,槍擊對方致死。當年案發后,邢志強被認定為正當防衛。2020年8月,邢志強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任上被監委留置,他沒有被指控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最終因這起舊案被起訴。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后,邢志強上訴,內蒙古高院于2024年3月作出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烏蘭察布中院重審。
在重審一審庭審中,在法庭辯論環節結束后,被告人邢志強作最后陳述,他再次強調自己當年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構成故意殺人行為。他懇請法庭宣判認定他無罪。
2025年3月14日,烏蘭察布中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被告人邢志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邢志強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喪葬費共計27099元。
宣判后,邢志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重審二審認定,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邢志強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及附帶民事部分判決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1522015
——澎湃新聞記者 廖艷
1.5公斤黃金抵押品被扣14年,沈陽一寄賣行申請國家賠償
2025年8月21日,孫景龍向遼寧省沈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請求返還被該局扣押14年之久的1570克黃金制品。
25日,沈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工作人員稱,該局已收到孫景龍的國家賠償申請,將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
這批黃金共12件制品,因涉及一起挪用資金被扣押。孫景龍認為,自己作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曉對方挪用的單位的黃金進行借款,法律也應當保護其合法權益,因此要求賠償。
孫景龍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反映稱,他和妻子多年前在沈陽市和平區經營一家寄賣行(現已倒閉)。2010年,經朋友介紹,他認識了自稱在北京開食品廠的男子付某元。次年,付某元稱其急用錢,想用此前購買的一些黃金紀念幣作抵押向寄賣行借款。“當時的金價大概是260元/克,我們協商好按照220元/克來抵押作價。”孫景龍稱,2011年1月至3月,付某元分5次將12件黃金紀念幣拿到寄賣行,共計1570克,寄賣行則分5次向其借款共34.5萬元。
沒過多久,付某元涉嫌挪用資金被抓。孫景龍介紹,2011年3月11日,沈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一位民警帶著付某元,前往寄賣行取走了涉案紀念幣。隨后,和平警方在北市派出所將涉案紀念幣全部扣押,并向孫景龍出具了《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
和平區法院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的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1日,付某元在擔任深圳市某公司遼寧區域經理期間,利用負責將公司的黃金制品送往銀行的職務便利,將從公司取出并應送往銀行的黃金制品私自挪用,后將上述黃金制品在沈陽市和平區等地的兩家寄賣行和三家典當行抵押,獲取118萬余元后,全部用于賭博,上述黃金制品合計價值近234萬元,至案發前尚未歸還公司。和平區法院認為,付某元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澎湃新聞注意到,判決書顯示,孫景龍作為付某元犯挪用資金罪一案的證人提供了證言。不過,判決書未載明案涉黃金制品如何處置的問題。
孫景龍認為,在付某元質押黃金借款時,其作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曉付某元挪用的是單位的黃金,法律也應當保護其合法權益。孫景龍稱,據其了解,其他寄賣行或典當行都是深圳某公司派工作人員將借款及利息償還后,取走抵押物。此后多年,孫景龍持續向和平公安分局多次反映無果。今年8月,他向和平公安分局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
2025年8月25日,沈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工作人員稱,該局已收到孫景龍的國家賠償申請,將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1478674
——澎湃新聞記者 王鑫
大連一市民買房15年后遭撤證,發現售前已被抵押
花錢買了房子、辦了房產證,還用房子抵押貸過款,可15年后,房產證被廢除了。這是大連市民張風君的購房遭遇。
張風君購買的商鋪位于大連市沙河口區,他2007年取得房產證,此后以該房產作抵押向銀行貸了款。2022年大連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作出“更正登記”,將張風君的房產證撤銷作廢,其理由是——當年他購房之前,該房產就已經被開發商抵押給了銀行。
“我真金白銀花了錢,沒想到買了抵押給銀行的房子。”張風君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他至今不理解,既然當年房子已經被抵押,為什么開發商還能對外銷售并辦下房產證,房管部門還同意將該房子重復抵押給另一家銀行?
對于廢除房產證一事,作為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大連市自然資源局表示,張風君當年買房時房產已被抵押,未取得抵押權人同意不應辦理產權轉移登記;該局進行“更正登記”,系“發現錯誤登記后自我糾錯”,是合法的行政行為。
張風君及其代理律師認為,房管部門對于當年的錯誤登記行為,不管是由于工作人員未盡到審查職責,還是有人惡意串通違法登記,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025年7月,在申請行政賠償未果后,張風君起訴大連市自然資源局。目前,此案已由大連市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審理。
除了提起行政訴訟,張風君還想弄清楚涉案房產被“錯誤登記”以及重復抵押貸款的原因。8月15日,大連市自然資源局辦公室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相關情況需由業務部門核實。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1429401
——澎湃新聞記者 朱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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