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打印遺囑的必要性:
1985年10月1日施行的《繼承法》在遺囑的形式中沒有規定打印遺囑,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新確立了打印遺囑這一遺囑形式。
在電腦普及之后,采用電腦等設備寫作、用打印機打印的遺囑已經成為遺囑的主要方式之一,但司法實踐中,有的地方適用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要求審查,有的適用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要求審查,無法統一裁判尺度。
我國立法機關積極回應現實需求,頒布實施的《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見證人應當在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遺囑成為遺囑繼承制度中的一項新規則,彌補了我國遺囑形式的空白,適應了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的需要。
概念:
打印遺囑,是指遺囑人通過電腦等設備制作,用打印機打印出來的遺囑。
形式要件:
1、須為遺囑人在電腦等設備上寫作、打印。
打印遺囑為電腦等設備上制作,打印機打印出來的遺囑的文本形式。并不苛求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打印。
2、須有兩人以上在場見證。
打印遺囑的見證人是參加打印遺囑,能夠證明打印遺囑真實性的人。為了保障打印遺囑的真實性,法律規定了兩人以上在場見證,見證人要在遺囑的每一頁上都簽名。
3、須遺囑人簽名認可。
遺囑人須在打印遺囑的每一頁都簽名,證明打印遺囑的每一頁都是經過了遺囑人的認可。
4、須注明立遺囑的年、月、日。
并注明年、月、日應當是遺囑人親筆所為。比如將打印遺囑的年、月、日打印為空白,由遺囑人用筆填寫具體日期;或者由遺囑人在打印遺囑的最后手寫年、月、日。
注意事項:
1、對于見證人,要符合兩名以上見證人的要求,并且見證人要在場見證,最后在打印遺囑上簽名。
2、簽名和注明年、月、日都屬于重要的形式要件要求,遺囑人和見證人都需要在遺囑每一頁簽名,遺囑人注明年、月、日。凡不符合上述形式要件要求的打印遺囑,司法實踐中不認可其遺囑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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