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被財產保全裁定
“凍住”命脈,
法院如何
“快調快解快結”?
近日,翁源法院
審結了一起
水泥購銷合同糾紛案。
據悉,A公司因催收B公司拖欠的建材貨款及逾期利息無果,遂將B公司訴至翁源法院。經A公司申請,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凍結了B公司銀行賬戶相關存款及額度。
為解燃眉之急,B公司主動向法院提出以生產設備置換賬戶保全的請求。承辦法官嚴格依據法律規定釋明:保全的核心是保障債權實現,生產設備存在價值評估難、變現慢等問題,不利于后續執行,該置換請求不符合“有利于執行”的條件,故不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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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兼顧 “保債權”與“保生存”,承辦法官立即聯系A、B公司,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一方面,承辦法官為雙方厘清爭議點,耐心細致分析該案事實及梳理貨款賬目,促使雙方對貨款總額及利息達成一致意見,明確告知B公司拖欠貨款的法律責任,強調其需積極還款才能恢復正常經營;另一方面,法官結合B公司良好的經濟狀況分析:若給予一定時間讓B公司恢復生產,A公司既能減少訴訟成本、全額收回貨款,雙方也有望維持合作關系,實現長遠共贏。
最終,在法官的居中協調與耐心釋法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B公司分4期向A公司支付貨款及違約金共計304萬余元。隨后,A公司申請解除對B公司的財產保全,B公司得以恢復正常生產經營。
該案中,翁源法院既堅守法律底線,又主動延伸司法職能,通過“釋法明理+柔性調解”化解企業矛盾,讓市場主體切實感受到法治營商環境的溫度與力度,真正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文字:何輝熊 封俊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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