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銘律師按:
工程進度款是否屬于到期債權?這是執行到期債權時需要回答的問題。發包人收到執行法院發出的凍結工程款債權裁定之后,為保證工程如期進行,根據承包人委托,支付了材料費、勞務費、農民工工資,是否構成擅自支付?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這是特別困擾承包人、掛靠人尤其是發包人的問題。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進行系統研究并檢索類案,以饗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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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執監397號執行裁定
裁判規則:成都中院凍結成都投資公司應付四川建筑公司的600萬元。此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尚在履行過程中,因工程款暫未結算,數額尚未固定,故無法認定到期債權的最終數額,對未結算的工程進度款,原則上也不應按照到期債權執行。相應地,成都投資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款項支付行為,也不能直接認定為屬于違反保全裁定的擅自支付行為。
成都投資公司向成都中院提出異議,稱四川建筑公司對其是否享有到期債權以及到期債權數額需在合同履行完畢并經審計后才能確定,應視為對案涉到期債權提出異議。依照法律規定,成都中院對成都投資公司提出的異議應不予審查,并且不得對其采取進一步執行措施。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執監240號執行裁定
裁判規則:本案中到期債權的保全與榮盛房地產公司的支付行為均發生在榮盛房地產公司與二建公司的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之中,后雙方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工程款結算等糾紛訴至法院。可見,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具有持續性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資金往來頻繁,事實上不可能在尚未結算時準確認定到期債權利益的最終數額。相應地,也不能簡單地認定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款項支付行為即屬于違反保全裁定的擅自給付行為。只有在一方的給付義務履行完畢,事實上已經出現了另一方實際上只欠付對方債權利益,且已進入清償期的情況下,才能認定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支付確屬違反保全裁定的擅自支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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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川執監341號執行裁定
裁判規則:(2023)川1502執恢83、84號通知書認定發包人宜賓置業公司擅自向被執行人成都建筑公司支付的428萬元為宜賓置業公司與成都建筑公司之間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進度款,并非雙方進行工程款結算后有確定數額并已到履行期限的債權,翠屏法院對工程款的凍結效力僅能及于結算后到期債權的最終數額,而不能限制施工過程中工程進度款的支付行為,故執行申請人宜賓建材公司主張宜賓置業公司在收到相關法律文書后擅自向成都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行為違法,理由不能成立。
案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蘇執監645號執行裁定
裁判規則:泉山法院未依法審查成都中醫藥大學的相關支付行為是否屬于基于建設工程履約保證金性質、依照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合理支付的建設工程進度款及工人工資,僅依據成都中醫藥大學提交的關于代為支付工程材料款、工程款、農民工工資共計826萬元、退還履約保證金224萬元等陳述的情況說明,認定成都中醫藥大學擅自支付,責令其追回擅自支付的400萬元,后要求該校承擔賠償責任并扣劃400萬元,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
案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蘇執監669號執行裁定
裁判規則:原審裁定未依法審查句容法院凍結建中建筑公司在宏偉建設集團工程款債權時,該工程項目是否已經竣工驗收,是否經過審計決算、是否已經到期,如未到期,宏偉建設集團的相關支付行為是否屬于依照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合理支付工程進度款及工人工資的行為,以及該工程款債權實際是由承建方建中建筑公司享有還是由實際施工人高某飛享有,宏偉建設集團的支付行為是否給建中建筑公司的債權人造成損害等事實,僅僅依據宏偉建設集團在該筆工程款債權被凍結之后,存在接受高某飛的委托支付工資、支付材料費以及償還欠款等行為,認定該公司存在擅自支付并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文/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轉載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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