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消防技術服務市場的蓬勃發展,在消防救援機構的依法監管下,從當初的野蠻生長,逐漸步入規范化、標準化軌道,這一進程,必然是打破多年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從業思維、習慣,也是眾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接受消防行政處罰的教訓中一步一步轉變過來的,致使消防技術服務人員也需信心重構。
正是因為需承擔執業所帶來的法律責任,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心理上開始出現“不愿簽字、蓋章”,這種心理是種畏懼,更多是種從業的信心喪失。
早些時候,《》試論過一消工程師的心理健康問題。現以消防維保為例,從委托雙方的責任邊界,試分析一下消防維保從業人員出現信心方面問題的原由。
1、老舊建筑不滿足現行消防設施相關技術標準
所謂老舊建筑,在消防消防技術機構眼里,也就是消防設施大都不適應當前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筑,尤其是當初所設置某種品牌的消防設施,或以退出市場,或市場上連配件都無法找到,按照有關消防設施的使用壽命問題,消防設施元件、組件超期服役,諸多問題是很難認定,一旦實施維保,該維保的責任,還是委托單位本身就應履行的責任。
如早些年,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布線不符合要求,采用截面不足等電纜、線纜常導致報警系統通訊不暢通,常表現消防電話較難聽清楚,采用的銅包鋁線纜根本不敢更換報警原件,有給水泵組采用電接點壓力表替換低壓壓力開關以保障給水管網壓力等。
2、“應設未設”責任轉嫁給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正常情況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簽訂維保合同,合約明確服務內容,即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包含內容。消防給水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若根據建筑或場所使用性質,本應設置足夠的感煙探頭,或應設置應急照明、疏散指示燈具,但并未設,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也按實際設置為填寫。
而在實際開展維保活動中,僅僅是針對委托的消防設施進行維保,應設未設的需不需要提出整改意見或建議?若提出或不提出,事實上都很難界定是否消防技術服務的責任,責任的認定上,很大程度上與認定的主觀因素有關。
3、明確的整改責任卻無情轉嫁
一般認為,消防安全責任,在消防法第十六、十七條已很明確,而責任認定上卻是很容易認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維保過程中,根據委托雙方合約,以及在消防維保是否按標準開展活動,常被參與了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這就事實上悄悄地進行了消防安全責任轉嫁。
如某云南消防公布一典型案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感煙探頭防塵罩未取下,但責任卻認定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一方。而在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上,社會單位的防火巡查、檢查,防塵罩本應社會單位早發現、早摘除,最后卻是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承擔責任。現實中,單單感煙、感溫或電子元件的防塵罩、保護層,投入使用一段時間后,仍然保留在元件上,進而影響元件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4、“全面”與周期檢測比例是否認定不按標準執業
經常開展消防維保的朋友都知道,維保活動每月都要開展,所有原件、設備每年都要過一遍,全年將各類組件總數平均分配到每個季度,每月、每季都要一定的檢測或檢查數量。這里問題來了,怎么界定檢查了和未檢查,周期性在落實,總數也在落實,但報告未體現,該如何確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否按照標準開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活動。
消防法第六十九條明確的違法行為查處,是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產生違法行為的重災區,這一點毋庸置疑,相信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也能客觀對待。從公開的典型案例,基本上都能歸類到消防法這條。
5、合約、首保托底清單未能免責
委托雙方協商消防設施維保事項,一方因行政要求,另一方因業務增長要求,彼此容易忽略合同的精準性和可操作性,合同只是形式,各取所需是目的。因此在合同中,各自的權責并達成一致,委托方也因合約的簽訂認為消防安全責任自動轉嫁,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常用首保托底清單以為自動免責。
實際操作中,無論合約還是托底清單,在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面前,相互約束力碎的蕩然無存,一切都以報告結論及其記錄為判定要素。
6、法律責任認定上并不能反映客觀事實
從眾多公布的典型案例,在違法行為的被認定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該主動站位“弱勢群體”,不能怪誰,自我執業理論、操作技能不足或不自信,對于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逆來順受”,并未強化學習,了解違法行為的法理和處理流程。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消防維護保養活動中,大都處于一種被動的位置,尤其是面臨消防法有關“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情形,對照日常活動開展情況,極為容易對號入座。
消防違法行為的處理因何而來,之前的文章有過探討,這里就不贅述了,但違法行為處理,最終的承受壓力都將傳遞至消防從業人員,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因規程出現問題,導致違法行為的發生,從業人員如注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操作員,都是被追責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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