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中的不可抗力認定需同時滿足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三重要素,通過規范流程保障各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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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標準需嚴格把握,某國際工程招標合同約定:地震等級≥6級、臺風等級≥12級、政府禁令需達到“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程度方構成不可抗力,去年因標準界定清晰減少糾紛12起。證明責任分配明確,某跨境項目遭遇火山噴發,投標方需提供當地政府災害聲明、航班取消證明及物流企業停運通知等3類證據,才能啟動不可抗力條款。
處理流程體現風險共擔原則。
通知義務必須及時履行,某供應商在疫情封控發生后24小時內書面通知采購方,并每隔72小時更新影響評估,該做法被仲裁機構認定為規范操作。減損措施需積極采取,某船舶制造項目因供應鏈中斷觸發不可抗力,中標方立即啟動替代供應商尋源并承擔額外成本300萬元,該努力最終獲得業主補償。合同變更協商是核心環節,某建設工程因地質條件重大變化(屬于不可預見情形)重新談判,雙方按6:4比例分擔增加的成本,成為合理分攤風險的范例。
免責范圍需限定合理。
某政府采購合同規定不可抗力僅免除延期履行責任,但仍需承擔已發生費用的支付義務,去年據此妥善處理了5起疫情相關爭議。時限豁免有具體約定,某機電安裝項目因極端天氣延誤,合同約定每年累計不超過30天的延誤可免責,超出部分按日計算違約金,該條款使糾紛處理效率提升50%。
爭議解決機制不可或缺。
某項目雙方對“政策調整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存在分歧,最終委托商事調解中心出具咨詢意見后達成和解。跨境項目法律適用復雜,某海外電站項目不可抗力爭議根據合同約定適用英國法,由倫敦仲裁院依據Force Majeure Act 2015作出裁決。
未來,不可抗力管理將更精細化。
某電子招標平臺開發不可抗力智能評估模塊,自動接入氣象、疫情等官方數據源提供認定參考。但無論流程如何完善,不可抗力的本質仍是“風險的合理分配”——某仲裁員的判詞意味深長:“最好的不可抗力條款不是免除所有責任,而是讓各方以最小代價繼續向前走的制度設計。”這種務實而公平的理念,正是不可抗力處理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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