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蘇淮安,有一對結婚才一年的小夫妻,丈夫寧愿抱木板睡也不碰妻子!因性生活頻率鬧上法庭,最后還鬧到了法院。這到底是咋回事呢?大家一起來看看。
一、閃婚夫妻性生活起分歧
妻子陳某,27歲,在一家工廠做會計,性格直爽。她和丈夫高某是通過相親認識的,高某性格穩重老實,陳某覺得他是個能踏實過日子的人,兩人就閃婚了。本以為婚后會幸福甜蜜,可沒想到,性生活方面的問題卻成了他們婚姻的“絆腳石”。
陳某對夫妻生活需求比較高,希望每周能有三次。但高某呢,最多一個月三次。每次夫妻生活,高某都是短短5分鐘、10分鐘,這讓陳某忍不住懷疑丈夫是不是出軌了。可高某堅決否認,陳某又拿不出證據。后來,陳某懷疑高某性功能有問題,讓他去醫院檢查,這可惹惱了高某,他覺得這是對他人格的侮辱,堅決不去。
為了防止陳某晚上“動手動腳”,高某甚至在床中間裝了一塊隔板,這可把陳某氣壞了,兩人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大,陳某經常對高某發火、辱罵。高某沒辦法,寫了一份《婚內協議》,規定要是強制同房就罰款200元,還威脅陳某不簽就離婚,陳某只好簽了。但簽了協議也沒用,陳某還是按自己的想法來,高某實在受不了,就向法院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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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角度分析
這事兒一出來,大家都在討論,陳某多次強迫與高某發生關系,這行為構成犯罪嗎?咱從法律層面好好分析分析。
首先,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奸罪保護的對象是婦女和女童。也就是說,違背男性性意志實施性行為,不能定強奸罪,只能按強制猥褻罪處理。
其次,陳某和高某是合法夫妻,已經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這里的“關愛”也包含性生活方面的關愛。所以,就算陳某違背高某意志強行發生關系,也不能輕易認定為強制猥褻罪。不過,如果兩人處于離婚階段,或者因感情矛盾長期分居,那就有可能被認定為犯罪了。所以就目前情況來看,陳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還有,在法庭上,陳某哭訴自己被高某長期冷暴力,而高某也委屈,說自己上晚班回家很累,陳某還要性生活,他覺得自己才是受精神暴力的一方。那這算不算家庭暴力呢?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從兩人的情況看,陳某因為高某無法滿足需求,長期給高某施加精神壓力,這屬于家庭暴力。但高某對陳某的需求冷處理,雖然給陳某精神上造成傷害,可還沒達到冷暴力程度,他只是單純對夫妻生活沒興趣,這并不違法。而且,法律也沒規定夫妻每周或每月必須發生幾次關系。
最后,法院依據《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法院審理時應當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其中實施家庭暴力就是情形之一 。在這個案子里,陳某強迫高某發生關系,讓高某產生厭惡情緒,法院再三考慮后,同意了高某的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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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友觀點與看法
這事兒在網上也引起了網友們的熱烈討論。有的網友覺得,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部分,雙方需求不一致確實很影響感情,離婚或許對兩人都好。也有網友說,夫妻之間遇到問題應該多溝通,互相理解,不能只考慮自己的感受。還有網友從法律角度出發,認為雖然法律沒明確規定性生活頻率和夫妻性生活義務,但夫妻之間應該尊重彼此的意愿,任何強迫行為都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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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來,婚姻是需要雙方共同經營的,性生活和諧也是婚姻幸福的重要因素。但每個人的需求不同,夫妻之間遇到這種問題,一定要坦誠溝通,互相體諒,實在解決不了,也可以尋求專業幫助,比如婚姻家庭輔導。要是實在過不下去,離婚或許也是一種解脫,但還是希望大家都能慎重對待婚姻,珍惜身邊人。家人們,你們對這件事怎么看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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