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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和誠信原則是維護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石。實踐中,為了規避商品房限購限貸政策而“假離婚”的情況并不少見。那么,“離婚不離家”形態下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否一律為通謀虛偽表示?離婚后同居關系終止時,同居期間給付的大額財產該如何定性和處理?這些也是實踐中亟待解決的爭議問題。
本案通過通謀虛偽的要件特征和運用公序良俗原則對離婚協議、離婚后補充協議的效力進行審查,以契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協議離婚的獨立性與無因性等信賴保護制度。該案獲2024年全國法院優秀案例分析三等獎。
李某訴蔡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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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對于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以及離婚后協議的效力,應考查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和目的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等加以審慎認定。
對于離婚后同居期間大額財產給付的性質,應尊重意思自治,由給付財產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并運用日常經驗法則予以認定。同居關系結束時,結合雙方離婚前的財產往來形式及家庭支出負擔情況,以及離婚后家庭義務的承擔、雙方對財產的貢獻程度等情形,綜合考慮給付與受領的目的,按照公平原則作出處理。
關鍵詞
離婚后財產糾紛 / 同居析產 / 公序良俗 / 違約責任 / 公平原則
案例撰寫人
楊柳
法官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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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二級法官,編報案例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中國法院年度案例,撰寫案例獲全國法院優秀案例分析二等獎、三等獎等。
01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訴稱:雙方離婚系為了原告另行購置房屋而規避相關購房政策,離婚后仍共同居住,但離婚時對共有房屋參照市場價作價分割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一直拒絕支付離婚協議約定的房屋補償款,故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共同房產分割款150萬元并支付逾期違約金45萬元。
被告蔡某某辯稱:離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離婚協議屬于原、被告離婚時對婚內共同財產進行的處分,且離婚后被告已經履行了支付150萬元折價款的義務,被告不應當再支付原告房屋折價款。
經審理查明:李某與蔡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雙方于2014年9月11日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女兒由女方撫養,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至女兒十八周歲止;同時約定,雙方名下共有的601室房屋歸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150萬元房款作為補償,并確保在離婚后6年內分期支付完全,逾期將雙倍返還,女方需在離婚協議書生效后半年內搬離,如違約應付雙倍違約金給對方。
2014年9月30日,李某與蔡某某又簽訂復婚協議,約定在購房完成后復婚,復婚后財產及子女撫養權按離婚前歸屬共同所有,離婚協議內容自動失效。離婚后李某自行購置他處房屋。李某與蔡某某及女兒仍共同居住在601室房屋內,未辦理再婚,直至2018年李某搬離在外居住。
根據雙方資金往來明細,李某確認離婚后同居期間從蔡某某處收到的款項為:1. 蔡某某父母及親戚的轉賬46余萬元,雙方均同意作為蔡某某應付的房屋補償款予以抵扣。2. 蔡某某向李某轉賬合計130余萬元,蔡某某主張系向李某支付的房屋補償款,李某則稱屬于蔡某某的贈與款、支付女兒學雜費的支出以及離婚后共同生活的費用開支。
02
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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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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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案例評析
一、離婚協議與離婚后補充協議相沖突下的效力認定
?(一)“三步法”認定離婚協議是否存在通謀虛偽表示
通謀虛偽行為,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通謀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通謀虛偽的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其一,須有意思表示的存在;其二,行為人的表示與真實意思并不一致;其三,表意人對其表示與意思的不一致具有明知性;其四,表意人表示與意思的不一致與相對人具有通謀性。
本案中,存在離婚協議與復婚協議兩份內容相互沖突的協議,離婚后雙方仍然長期同居,認定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需考察符合是否通謀虛偽的行為規則。
第一步,需審查離婚協議中是否存在虛假意思表示。通謀虛偽中的虛假意思表示,即意思表示不真實,體現在表意人和表示的受領人一致同意表示事項不應該發生效力。本案當事人在離婚時對房產進行分割的方案系屬雙方合意一致,在約定房屋產權歸屬一方的同時,參照離婚時的房屋市場價對另一方進行折價補償,符合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則。雙方均同意按照離婚協議履行,并非虛假表示或者真意保留。
第二步,需審查是否存在為了規避購房政策而假意離婚的通謀。李某欲離婚后購買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房屋,并享受首套房的利率政策,與實踐中為了規避限購限貸政策而“假離婚”的情形有所相似。但通謀虛假離婚的合意要求表意人、相對人之間具備雙向的、積極的意思聯絡,離婚后購房僅為李某的單方內心意思,蔡某某對離婚后李某另行購房的具體情況和出資并不知情,雙方之間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聯絡。
第三步,需審查復婚協議是否屬于離婚時隱藏的真實意思。本案中,簽訂復婚協議的時間并非與協議離婚同一時間,離婚時雙方未曾提及復婚協議的內容,而之后復婚協議內容未經雙方仔細磋商,僅因李某基于離婚后生活保障的考慮單方提出而簽訂。從離婚后雙方長期同居以及財產權屬狀態來看,雙方并未按照復婚協議的約定履行。
由此,涉案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分割的約定,系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通謀虛偽的情形,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有效。
?(二)離婚后簽訂復婚協議的效力認定
在婚姻家庭領域,對于離婚協議以及離婚后協議的效力認定,要結合公序良俗原則加以審慎認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作為婚姻家庭法律的首項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
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自主、自愿地決定自己的婚姻事項,不受任何人的強制和非法干涉。離婚自由是指雙方擁有共同做出離婚決定、達成離婚協議的權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婚姻關系無法繼續維持下去時,任何一方有提出訴訟離婚的權利。
本案復婚協議的條款,是以財產分配的權利歸屬達到限制婚姻當事人結婚自由的權利,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婚姻自由權,違背社會公德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復婚協議應屬無效。
二、離婚后同居給付財產爭議的證據認定與處理原則
?(一)離婚協議履行狀態之舉證責任分配
我國民事訴訟以“誰主張、誰舉證”為一般原則,即主張法律關系存在、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因此,主張債權人的合同履行請求權已歸于消滅的一方應就權利消滅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蔡某某主張李某對離婚協議的履行請求權已消滅,應由蔡某某承擔待證事實存在具有高度蓋然性的舉證責任。
本案中,蔡某某向李某合計轉賬178萬余元,一方主張為支付房屋折價款,另一方主張為贈與款和家庭生活支出,對雙方證據進行綜合認定,首先應考慮雙方存在離婚后共同居住且共同撫養女兒的事實,其次應審查支付款項的時間、數額以及雙方存在結算等符合經驗法則、交易習慣的細節。
蔡某某在離婚后轉賬款項時并未直接備注系支付房屋折價款,在長達六年的同居期間也從未與李某進行過房屋折價款的結算,有違日常經驗法則。結合離婚后雙方仍同居的事實、雙方的日常生活支出、教育支出等情形,李某主張的款項系用于共同生活以及撫養女兒的支出存在合理性和可能性,蔡某某主張支付款項全部為房屋折價款的事實不符合高度蓋然性的標準,故法院對于蔡某某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二)公平原則在處理同居財產分配時的合理運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對于其他無法區分的財產,以各自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對于離婚后同居財產分割,有別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充分尊重意思自治,滿足個性化需求,同時應遵循公平、正義及保護弱者的原則,充分考慮家務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對盡了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或者處于弱勢地位的女性予以照顧。
本案中,當事人在離婚后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就同居期間一方向另一方給付錢款的性質,應結合雙方離婚前的財產給付形式、家庭支出負擔情況,以及離婚后仍同居的事實予以考慮。蔡某某給付李某的款項目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消費,雙方均無贈與和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李某接受款項更趨向于對同居財產的管理和支配。因給付金額較高,李某未能舉證證明款項去向,充分考慮雙方對同居生活的貢獻,法院對此作為同居期間共有財產進行認定,按照公平原則進行分配,并酌情確定剩余應付的房屋補償款。
(評析部分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05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 ……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第四條 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中,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無法區分的財產,以各自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零八條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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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高院”微信公眾號
線索提供丨審判監督庭
本文作者丨楊柳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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